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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产假工资高于生育津贴补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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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湖北省产假工资高于生育津贴补差案例”。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在湖北省,存在产假工资高于生育津贴需补差的案例,以下为具体介绍:

武江调解案例

胡女士2018年入职某公司,2024年1月至7月休产假,因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等事项与公司发生争议。经审理认为,女职工生育能获得98天(基本产假)+80天(奖励假)=178天的产假。产假期间依法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如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奖励假期间正常发放工资。最终在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确认由公司向胡女士支付法定98天基本产假生育津贴差额、80天奖励假工资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万元。

黄冈判决案例

某公司职工王某生育休假158天,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核定其可按128天标准享受生育津贴约1.2万余元,公司支付该津贴后未再另行支付工资。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以休产假前月平均工资5500元为标准,补足产假期间应发工资差额1.6万余元,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王某128天产假工资差额1万余元,未支持30天延长产假工资,双方均不服起诉至。黄冈市中级人民经审理认为,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补足,王某所休产假天数符合生育规定,公司应按休产假前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产假期间工资,虽当地生育津贴仅包含128天,未覆盖新延长的30天产假,但用人单位不得据此拒绝支付女职工全部产假工资,最终判决公司除支付128天产假工资差额外,还应支付30天产假工资。

黄女士案例

黄女士2020年4月入职捷某公司,月平均工资4032.49元,2022年4月6日至10月30日休产假208天(包含128天产假,80天奖励假)。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核算,其生育保险待遇共计29488.元,捷某公司已支付。黄女士称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产假工资差额15166.5元等,仲裁委支持其请求,捷某公司不服诉至。经审理认为,黄女士产假工资17205.29元低于生育津贴29488.元,根据规定,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其整个产假期间工资应为40241.95元(29488.元+10753.31元),扣除已支付的,判决捷某公司支付黄女士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965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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