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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关于我外公被公私合营的一些事,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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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1:

公私合营是特定历史时期依照当时的法律法规进行的,现在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支持“归还”合营资产。
  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所采取的国家资本主义的高级形式。
  公私合营始于1954年,在私营企业中增加公股,国家派驻干部(公方代表)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由此引起企业生产关系在多方面发生深刻变化:企业由资本家所有变为公私共有,公方代表居于领导地位;资本家开始丧失企业经营管理权;企业盈利按“四马分肥”原则分配。1956年初,全国范围出现社会主义改造高潮,资本主义工商业实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国家对资本主义私股的赎买改行“定息制度”,统一规定年息五厘。生产资料由国家统一调配使用,资本家除定息外,不再以资本家身份行使职权,并在劳动中逐步改造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1966年9月,定息年限期满,公私合营企业最后转变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即使从法律来说,早就超过最高20年的诉讼时效了;即使以以前“存在妨碍阻断时效”的算法,从今年上溯20年,也是到1994年,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都不可能认定那时还有阻断时效(如果要求认定有,那基本是挑战政权的合法性了)
所以在法律上肯定没有,除非有特殊那就不是法律的问题,不过我个人没有听说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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