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关于产假相关问题-北京地区”。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关于北京地区产假相关问题解答:
一、产假天数
北京地区公司女员工生育时,应给予128天产假(包括产前15天,产后83天,生育奖励假30天)。若难产,则增加15天产假;若为多胞胎生育,则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这一规定依据的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产检假
女员工怀孕期间享有产检假,具体为:怀孕30周之前,每月1天产检假;怀孕30-36周,每月2天产检假;怀孕37-40周,每月4天产检假。若产检假超出上述规定,需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女员工的孕期健康,依据的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三、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克扣;若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此外,分娩前连续9个月缴纳生育保险的职工可立即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在员工分娩之前,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先垫付,按月支付。这一规定依据的是《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陪护假
怀孕女员工的配偶享有15天的陪产假,陪产假需一次性休完,事后不予补假,且不能转让。请陪护假时,需提供相关出生证明的复印件。这一规定旨在保障男员工在配偶生育期间的陪护权益,依据的是《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五、哺乳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个工作日享有1小时的哺乳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1小时哺乳假。哺乳假自孩子一周岁之日起结束,具体时间以出生证明为准。哺乳假可以同单位协商,没有明文规定不能一次性休完。这一规定依据的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六、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及提交资料
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它费用。报销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北京户籍)、社保卡、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医学诊断证明书、《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等。若涉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或门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还需提交相应的费用明细、处方底方等材料。这一规定及所需材料依据的是《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规定》及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服务大厅的相关指南。
综上所述,北京地区的女员工在生育期间享有多项权益保障,包括产假、产检假、生育津贴、陪护假、哺乳假以及生育保险报销等。若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员工福利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员工可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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