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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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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2008年第8期(总第180期) 产品超黑与认证 交通产品iAiEiE书和标志管理亦法 (发布时间:2008—06—06) Management Measures of Certificate and Sign of Communication Products Certiifcation 第一章 总则 志是指在证书有效期内使用的由 号.镶嵌认证中心标志,一般包 专有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括以下基本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产品 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统一管理.保 标识.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 (一)证书编号; 委员会备案 (二)委托人、生产厂的名 证交通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 称、地址; 确使用.规范交通产品认证工 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制作、发 (三)产品的注册商标(需要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围认证 布、使用和管理。 时): 认可条例》、《交通产品认证管理 第五条禁止伪造、变造、 (四)产品名称、型号或规格; 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交通产 (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或技术 第二条 中交(北京)交通产 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规范: 品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二章 证书及使用 (六)认证模式; “认证中心”)按照国家批准发布 《交通产品认证目录》,负责交通 规定 (七)发证日期及有效期; (八)发证机构盖章、批准人 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统一制 第六条认证中心依据《交 签字: 作、发放、管理和监督工作。 通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及相应实 (九)发证机构全称和联系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产 施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符合条 式 品认证证书是指获准的《交通产 件的委托人颁发交通产品认证证 原则上一张证书只能覆盖一 品认证目录》中所列产品通过认 书。 个认证单元,证书有效期根据不 证所获得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交通产品认证证书 同产品的不同特性,在该产品的 本办法所称交通产品认证标 由认证中心负责印制并统一编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交通 夺・ ・ ・t}・{ ・夺・t ・+・ ・÷・ ・t ・+・々・夺・ ・夺・夺・夺・夺・夺・夺・÷・夺・辛・夺・+・÷・夺・÷・÷・寺・÷・々・夺・夺・夺・÷・夺・÷・夺・夺・÷・夺・辛・夺・ 南大学出版社.1998. 法[J1.交通运输工程学报,2002,2(2):98—101. 『51李淑庆,唐热情.公路网规划理论的研究概况 【J0】鲍世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市规划局,区 及发展趋势[J1.重庆交通学院学报,2000,19(2): 域与城市规划——波兰科学院院士萨伦巴教授等讲 21—26. 稿及文选,城市规划新概念新方法【C】.北京:商务 『61盖春英,裴玉龙.公路网交通分配中若干问题 印书馆.1993. 的研究[J1.公路交通科技,2002,19(4):75—78. 『7】杨东援.交通规划决策支持系统【M】.上海:同济 作者简介:王云玲(1981一),女(汉族),武汉科技大学硕士研究 大学出版社.1997. 生,研究方向为城市交通规划与管理;丁卫东(1961一),男 『81朱顺应.王红.可持续发展的公路网规划评价 (汉族),武汉科技大学教授,研究方向为交通规划、交通 指标fJ].公路,2002,47(1):8—13. 控制和智能交通。 『91马荣国,刘洪营.基于电路理论的交通分配方 收稿日期:2007一l1—12 COMMUNICATIONS sw DlAflD DN 套{o: 2o08(ISSUE一№’8o)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产嗣嘲l与认证 产品质量事故或在质量监督抽查 中不合格等: (7)发生其他违反认证规则 的情况 (二)被暂停认证证书期间. 2008年第8期(总第180期) 产品认证证书标准格式见附录A 第获得交通产品认证 第十五条持证人应妥善保 管证书,以免丢失、损坏,禁止 证书的委托人(以下简称“持证人”) 与认证中心签订《交通产品认证 伪造、变造、滥用、冒用、买卖 或转让证书 证书及标志使用协议书》后.方可 按照认证中心的规定使用证书 第九条证书的发放 第十六条对伪造、假冒、 持证人不得对其认证资格做出误 导性的声明 涂改、出租、转让及滥用证书 者,除暂停或撤销其认证证书、 (一)企业可直接派人持证明 或委托他人持委托函到认证中心 领取认证证书 (二)企业可委托认证中心邮 (三)持证人应在规定期限内 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并经认证中 责令其采取纠正措施外.必要时 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心验证有效后方可恢复证书的使 用。 寄证书 委托邮寄的企业应将详 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其 第十三条持证人发生下列 第三章 标志及使用 规定 第十七条交通产品认证标 志是认证中心在国家认证认可监 情况之一时.认证中心注销证 书.并向社会公告: 他必要信息以正式公文(委托函) 通知认证中心 (一)获证产品认证适用的标 准或认证实施规则发生变更.证 书的持有人不能满足上述变更要 求的: (二)证书超过有效期,证 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备案的标志. 属于认证中心专有的认证标志 第十条持证人在证书有效 期内按照认证中心的要求.可在 认证中心对标志的制作、发放和 使用实施统一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交通产品认证标 产品广告、宣传材料等资料中使 用交通产品认证证书及有关信 息.可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向用 书持有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三)获得认证的产品不再生 产的: (四)认证证书的持有人申请 注销的 志为白色底版.蓝色图案.基本 图案见附录B.分为标准规格和 非标准规格 标准规格的标志由认证中心 户出示交通产品认证证书.但不 得利用交通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 文字、符号误导公众。 第十一条获得认证的产品 统一印制.共有五种型号,具体 尺寸见附表B一1。 非标准规格的标志必须与标 准规格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以下称“获证产品”)及证书上相 关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时.持证人 应向认证中心申请证书变更.未 进行变更或经认证中心调查发现 证书注销后.该产品视为无 证产品 当企业需要获取证书 时.可重新提出申请认证。 第十四条持证人发生下列 情况之一时.认证中心撤销证 书.并向社会公告: (一)监督检查结果证明生 产能力或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九条持证人凭“购买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证 书。 第十二条证书的暂停 标志申请表”或“标志使用申报 表”.缴纳相关费用.并与认证 中心签订《交通产品认证证书及 (一)持证人发生下列情况之 一标志使用协议书》后.按照认证 中心的规定使用交通产品认证标 志。 时.应暂停使用证书: (1)不能按期接受监督; (二)证书被暂停使用期间 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不能在规 (2)管理体系发生变更; (3)监督检查发现生产能力 或产品质量达不到批准时要求. 且不需要立即撤销其认证资格: 定期限内恢复满足认证要求: (三)获证产品出现重大质 量、安全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 和影响: 第二十条持证人可在其获 证产品的标(铭)牌上、包装上、 说明书及出厂合格证上使用认证 标志。 第二十一条持证人应根据 (4)证书的使用违反认证中 心的有关规定: (5)未按期缴纳年金; (6)获证组织发生了重大的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 假: 产品特点按规定加施标志: (一)标准规格标志,应加 (五)持证人不接受认证中 心对其证书有效性确认。 8o) 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2008年第8期(总第180期) 产品趋溺与认证 交通产品i/tiE工厂质星保i正簇力通用要求 f发布时间:2007—05一lO)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Factory Quality Assurance Capacity of Communiommun cation Products Certiertlicatif on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 与已检验合格的样品一致性.工 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 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 持: b)确保加贴交通产品认证标 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 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 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 保证能力的要求。 1职责和资源 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及时向认证机构申报涉及 质量有影响的工作人员具备必要 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 1.1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及相互关系. 获证产品安全性能的变更;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 认证标志妥善保管和使用: 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要的 环境。 2文件和记录 且工厂应指定一名质量保证负责 人 质量保证负责人应是管理层 中的一名成员,应具有充分的能 力胜任本职工作 无论该成员在 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 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e)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 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 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标志; f)负责与认证机构联络、协 调产品认证有关事宜。 1.2 资源 2.1 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 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 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 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 件 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 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 . . . ・工厂应配备必要的生产设备 志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认证中心公布 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 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夺・夺. ・ .夺・ ・夺. ・ .夺. . . . . .夺・夺・夺・夺.夺・0 ・夺・ ・ . ・ ・夺・ ・夺. ・ ・夺・夺・夺・夺・ ・夺・夺・夺・夺・夺・夺・ (二)印制、模压标志的,应 加施在获证产品的铭牌或本体的 显著位置: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等相 关信息.以便于公众进行查询和 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交通产品认证 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收费按照认证 f三)在获证产品的本体不 能加施标志的.应将标志加施在 产品的最小包装及随附文件中 第二十二条持证人被撤销 或暂停使用认证证书时.应立即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 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之日起生效 附录A人可以对伪造、冒用、转让和非 法买卖交通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 标志的行为向认证中心投诉.也 本办法由中交 f北京)交通产品认证中心有限公 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当认证中心 准许持证人恢复使用证书后.方 可继续使用认证标志 可以直接向国家认监委或者交通 部相关部门举报 本办法自发布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认证中心负责 对获证组织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 第二十六条对于持证人滥 交通产品认证证书 用证书和标志的行为.认证中心 标准格式f略) 除暂停或撤销其认证证书、责令 其采取纠正措施外.必要时报行 cl UNl 附录B交通产品认证标志 标准格式及规格(略) D』 DI m0N.№ 2D08(I p 18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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