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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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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

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保定市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本办法制定。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 合用范围

本办法合用于保定市行政区域内凡是使用建造物的多人居住、多人办公、商业区或者其他建造物,其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商议,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环境卫生的清扫、消毒、绿化等服务,保安、监控、维修等服务,车辆管理等综合性服务。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支付

业主应根据实际情况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金额及收费标准,并按合同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考核

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进行全面性评估和监督,评估结果应在小区物业办公场所和小区内声明专栏发布,供业主参考。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投诉处理

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不满意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反映。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反馈工作。

第二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资格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

(二)具备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专业、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确保服务质量符合业主要求,确保物业服务安全、有序、有效进行。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退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后30天内退出物业服务合同,并将相关物业管理工作交接给业主委员会或者新任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组成

业主委员会应由业主选举产生,成员人数不少于3人。业主委员会设置主任和副主任等职务。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标准、费用标准和服务内容; (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三)组织和协调小区内各项文化、体育、娱乐、公益、演出、旅行、学术、社交等活动;

(四)处理本小区内业主的纠纷,向有关部门反映和协调解决小区所遇到的问题。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收取方式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应当以月为单位收取,不得以季度、半年度或者年度为单位收取。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清单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清单,包括服务费用的收费标准、金额、缴纳期限等内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法行为的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赋予警告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合同违约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

本办法解释权归保定市物业服务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施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列举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2.物业服务合同

列举如下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 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2年3月16日发布的一部法律。本法的基本原则是确定和规定权利责任主体和权限、状态和内容、保障和侵犯条件等若干方面的问题,统一了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的规范体系。

2. 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物业服务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和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环境,保护业主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居住生活环境而制定的一部资料。

3. 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订立的关于物业服务的合同,是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法律依据。

列举如下本文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 1. 如有涉及业主委员会内部选举等问题,应按照像关法规要求,保证选举公平、公正、公开,防止浮现不当行为。

2. 如物业企业违反管理要求,导致业主权益受损,可通过物价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并保存好有关证据。

3. 如遇到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投诉,业主委员会应实行公正的调解及处理方式,保障业主权益。若无法解决,可寻求相关部门协调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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