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经济师}2009年第6期 若选择方案一,即设立全资子公司,子公司 当年亏损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亏损可结转以 后年度,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A公司应纳企业 所得税200万元(800X25%)。公司总体税负为 200万元。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纳税筹戈jI探析 ●吉文丽 摘要: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人、税率及优惠等进行了较大 若选择方案二,即设立分公司,可以合并纳 税,则A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为50万元 【(800—600)×25%】。 可见,设立分公司可节税150万元 调整,纳税筹划空间大大压缩。文章立足财务工作实务,就企业如何利用 (250-100)。一般初创阶段较长的企业,应设置分公司,这样既可以利用 公司扩张成本抵减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同时,当企业及下属单 有限的筹划空间,合理安排生产经营,实现节税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新税法纳税筹划企业 中圈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o9)06—188—02 企业纳税筹划是指企业在纳税之前,依据税法规定,以税收为 导向,通过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安排,选择税收负担最轻的方案,以获 得合法税收收益的行为。2007年3月16 El,十届全国五次会议通 过了《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6日,又颁布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为新税 法的实施提供了可行的操作指南。由于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组织 形式、税率及税收优惠进行了较大调整,纳税筹划空间大大压缩,但 也并非完全不存在。企业如何利用有限的纳税筹划空间,合理安排生产 经营,充分享受国家税收优惠,以谋求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日显必 要。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主要变化 1.统一税法。一是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企业,均适用同一个税法。 既包括内资企业,也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二是实行法人纳税 制度。借鉴国际经验,新税法明确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并采用了规范的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居民企业就全球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 只就来自中国的所得纳税。 2.统一税率。除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20%)和高新技术企业 (15%)外,内、外资企业均适用25%的税率。 3.统一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新税法解除了内资企业在某些费用的 税前扣除,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作出统一的扣除规定, 包括工资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等,内、外资企业实行一致的待遇。 为内、外资企业供了一个更加公平的竞争平台。 4统一税收优惠。新税法借鉴国际上成功经验,按照“简税制、 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对税收优惠进行适当调整,将企业 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新 税收优惠格局。税收优惠重点转向基础设施、科技进步和环境保护。 5.统一并严格税收征管。新税法增加了特别纳税调整章节,加强对 关联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地避税等对策的防范,加强了反避税管 理。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 (一)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 1.权衡分公司与子公司。新税法改变了以往企业所得税以核算 为条件判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 税人的认定标准,规定:“企业设有多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 当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子公司是法人,如果盈利或亏损,均不能并人母公司损益,应当 作为的居民企业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设立子公司对于整个集团公 司来说,不能起到节税目的。而分公司不是的法人,其实现的利润或 亏损应当并人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纳税。如果分公司亏损,可抵减总公 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达到降低总公司整体税负的目的。 例1: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2009年1月拟投资设立回收期3 年以上的公司B,预测B公司当年亏损600万元。若A公司当年实现利 润800万元,现有两个投资方案可供选择:一是设立全资子公司;二是设 立分公司(假设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两种不同的企业组织形 式,税负截然不同。 一l88一 位有盈有亏时,通过合并纳税,实现盈亏互抵,减轻总体税负。当集团内 部各子公司多数亏损的情况下,也可考虑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以起 到节税目的。 2.权衡公司与独资、合伙企业。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这两类企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若自然人 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投资人只就其所得缴纳一次税.即 个人所得税。若投资设立公司制企业,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要就其分 得的税收利润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存在重复征税,税负必然加重。因 此,自然人投资设立企业,从减轻税负角度,可以考虑选择独资企业或合 伙企业。 例2:假定企业年利润50万元,税后利润全部用于分红。 如果设立成公司,则应纳企业所得税=50×25%=12.5万 税后利润分红,应纳个人所得税=37.5×20%=7.5万元 公司、投资人共纳税2O万元(12.5+7.5) 如果设立成独资或者合伙企业,则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50 X 35%一0.675=16.825万元(5万元以上,对应 税率35%,扣除数为0.675元)。比公司制企业节税3.175万元 (20—16.825)。但是,投资人不能为了少交税,盲目选择企业组织形式。因 为,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不是法人,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企业 破产无法偿还的债务由投资人偿还。若是法人型企业,企业破产,还不了 的债一笔钩销,不再偿还,投资人只就自己的投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总之,投资人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权衡不同组织形式的利弊,再决 定是设立公司还是独资、合伙企业,是设子公司还是分公司。 (二)收入的筹划 销售货物收入或提供劳务收入,是企业最基本的收入来源。一般来 说,选择合理的收入结算方式,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可以实现延缓纳税 的效果。推迟销售商品收入的实现是收入纳税筹划的重点。税法规定,采 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 期的当天;委托代销商品销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企业 可以选用以上销售方式来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但是,应用中一定要注 意:赊销或分期收款销售必须订有协议,协议中必须订明每次收款日期 和金额,同时,注意控制风险,确保企业的收入能够安全地收回。另外,对 于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可将收入推迟致 下年确认,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加企业资金周转的空问。 此外,企业可充分利用新税法关于免税的规定,如符合条件的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等,合理安排投资方式和时间,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三)税前扣除项目的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 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税 法对税前扣除项目作了更加宽松的规定。因此,合理提高税前扣除项目 的支出,是降低税负的一条重要途径。 1.提高职工薪酬与福利。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 薪金,准予扣除。同时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的职工福利费、2 5%以内职工教育经费及2%以内工会经费(简称三 费),准予扣除。因此,企业可通过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增加职工福利、加 大职工培训等,来达到减税的目的。但应用中要注意,以上支出均为当期 实际发生的,若企业推迟发放工资或只计提“三费”而未实际支出,均不 得扣除。 例3:甲企业2008年利润为56万元(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经济师))2009年第6期 经查全年应发工资为72万元,其中12月份工资为l4万元,尚未发放, 则2008年度应税所得税为17.5万元f(56+14)X 25%]。 若企业在12月份按时发放了工资,则应纳所得税为14万元(56× 25%)。可节税3.5万元。 ●税务研究 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适用这一规定的固定资产包 括:一是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是常年处于强 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充分利用这一,依法申请缩短 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增加折旧资金的货币时间价值。 6.有效控制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企业经常发生固定资产维修费 用,一般性维修费用允许在发生当期税前扣除,但新税法规定,固定资产 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即大修理费不允许 在当期税前一次性扣除。新税法对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进行了明确规 定,即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为大修理支出:一是修理支出达到取得 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是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 2年以上。固定资产维修费能否直接在发生当期税前扣除,关键在于其 支出数额能否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50%。因此.当企业预计固定资产维 修费用将超过这一限额时,可以考虑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前提下,采用 多次修理的方式或缩小当期开支的办法,实现维修费在当期税前全额扣 除。企业也可以按年度预先提取修理费用,使企业提前获得修理费用的 抵税利益。 (四)用足税收优惠 2.适时公益性捐赠。企业利用捐赠即可获得广告效益,又可实现节 税目的。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与原规定相比主要 变化有两点:一是基数由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年度利润总额(会计报表 上的);二是内资企业的计提比例由3%提高到12%,外资企业由据实扣 除调整为限额扣除。具体运中应注意:捐赠必须通过社会团体或者县级 以上及其部门对公益事业的捐赠才可以扣除,直接捐赠和非公 益性捐赠税前是不允许扣除的。 例4:乙企业2008年度利润为100万元,经查有两笔营业外支出: 是通过捐赠给受灾区16万元;另一笔是直接捐赠给学校1O万 元。若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2008年度乙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如 下:税前可扣除的灾区捐赠限额为l2万元(100 X 12%),实际捐赠额16 万元,超过部分4万元和直接捐赠lO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则应纳所得 税为28.5万元f(100+16—12+10)×25%]。 3.合理开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和业务招待费是企业必须发生的费用。新税法对这些费用的扣除限额做 了较为严格的规定,这三项费用也成为企业最容易超支导致纳税调整的 一项目。 新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采取了销售收入比例(5%。)与 费用发生额比例(60%)孰低的原则,即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永远无法全额 扣除,并且只要业务招待费占销售收人的比例超过1/120,企业只能按照 销售收入的5%加除。现实中绝大多数企业的业务招待费都是按销售收 入5%o-k-n除的。对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法规定税前扣除比例 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5%,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从企 业整个寿命期看,所有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都能在税前全部扣除,但 是,当年超支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推迟抵扣,导致纳税义务提前。 销售收入的大小是影响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 的共同因素。为了获取最大限度的节税利益,企业应尽可能扩大销售规 模。若企业销售规模已无法扩大,可以考虑设立的销售子公司,以扩 大三项费用的扣除限额。由于增设子公司要付出相应的成本,因此,在进 行此类筹划时,必须考核成本效益原则。 例5:丙公司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2000万元。当年共发生“三费” 500万元,其中广告费280万元、业务宣传费200万元、业务招待费2O 万元。则丙公司当年税前可扣除的“三费”为3l5万元(2000×15% +2000 X 5%D)。超支185万元(280+200+20—315)。需要调增所得税46.25 万元(185 X 25%)。若丙公司将内部销售机构注册成为的子公司A, 总体上看,新税法构筑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 惠体系。享受优惠的产业主要是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产 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煤矿安全设备等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区域优 惠倾向于中西部、少数民族、东北老工业基地等。能否有效利用这些优惠 ,直接影响企业税负的高低。 目前,国家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 水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创业投资项目等,给予了降低税率、收入减 免、加计扣除、投资抵扣等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如新税法规定:国家需 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 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安置残疾人员及 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可以按实际支付工资的lOO%Jji计扣除 等。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投资项目,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三、纳税筹划中应注意的问题 1.依法筹划。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必须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 得与税法规定相抵触。纳税筹划的措施与手段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进 行,不得采取隐瞒收入、扩大支出、转移财务等违法手段,否则,即为偷 税。 丙公司按原价的8折销售给子公司,由A公司按原价对外销售。假设其 他条件不变,则丙公司税前可扣除的“三费”限额为252万元(2000× 80%×15%+2000×80%×5%。);A公司税前可扣除的“三费”限额仍为 3l5万元(2000 x 15%+2000×5%o),母子公司税前可扣除“三费”限额共 计576万元,全部“三费”均可在当期全额扣除。但在实际应用中要注意: 母子公司之间的定价一定要合理,符合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要求, 避免税务机关“纳税调整”的风险。 4.加大技术开发。为鼓励企业进行技术研发,新税法对企业的技术 研发费做出了加计扣除的优惠,即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 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 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 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企业而言,充分利用这一优惠,积极进行 2.事先筹划。纳税筹划必须在涉税经济活动发生之前,预先对其进 行计划、决策,以达到减少税赋、获取节税利益的目的。由于纳税行为相 对于经济行为而言,具有滞后性,如企业实现利润需要计算应纳所得税 时,才想方设法采取措施规避和减轻纳税义务,就为时已晚了。纳税义务 发生后的任何筹划行为都属于偷税。 3.整体筹划。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不应当把降低税负作为筹划的 唯一目标,而应当立足企业整体利益,以企业价值的长期最大化为纳税 筹划的总体目标。企业不应只着眼于企业所得税税负的降低,而应当将 筹划方案对不同税种如、消费税等的影响综合加以分析。由于不 同税种之间存在着相互的联系,某一种税少缴了,另一种税就有可能多 缴,从而会抵消一部分税负减少额,甚至加重整体税负。 4.适时修订筹划方案。纳税筹划方案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经济的 变化,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会不断变化。企业应时刻关注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筹划方案。 5.权衡成本与效益。纳税筹划行为本身需要发生一定的成本,进行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时,必须遵循成本与效益原则,即筹划所要付出的 成本不能超过筹划所获得的收益。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整体税负最小化。 参考文献: 技术研发,不仅可促进企业产品升级换代、增加企业核心竞争力,而且可 实现节税目的,获得“双赢”效果。 5.灵活运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平均年 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在这 三种方法中,加速折旧法可以使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这样。在 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前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减少,而后期的应纳 税所得额就会增加,使企业前期少缴纳所得税,后期多缴纳所得税,即企 业的一部分所得税缴纳时间后移,企业就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新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 1.刘爱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筹划途径的影响及其对策探析Ⅱ]. 商业经济评论,2007(10) 2琳婷懈读新企业所得税与纳税筹划.企业科技与发展,2007(14) 3.张金星.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企业管理,2008 (2) 4.彭志国.纳税筹划揭秘.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8(8) (作者单位: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昌吉831loo) (责编:贾伟) 一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