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测品娱乐。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026卖方拒绝配合办理过户交易递件手续 买方依法获赔违约金

026卖方拒绝配合办理过户交易递件手续 买方依法获赔违约金

来源:测品娱乐


卖方拒绝配合办理过户交易递件手续

买方依法获赔违约金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旭锋

【案情回放】

2010年8月9日,何小姐与唐某签订《商铺买卖合同》,约定由其购买唐某所有的位于荔湾区的商铺一间,成交价为人民币103万元。买卖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40天内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交易过户递件手续。卖方逾期交付物业,或者未能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每逾期一天,按该物业成交价的千分之一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何小姐按约支付定金人民币3万元整并备齐了首期款。合同约定的最后递件时间(即2010年9月18日)截止时,唐某却拒绝办理递件手续。经何小姐及中介方多次口头、书面催告仍拒绝配合办理。何小姐向荔湾区提起诉讼,要求唐某继续履行《商铺买卖合同》,办理涉案商铺的过户交易递件手续,并支付从2010年9月10日起至实际办理递件手续之日止的违约金。 【判决】

经审理认为,《商铺买卖合同》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双方应当切实履行。办理交易过户递件手续是合同双方的共同义务,原告妥当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经催告仍拒绝配合办理,双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交易过户递件手续的责任在于被告,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 【律师说法】

根据《商铺买卖合同》的约定,办理交易过户登记手续是买卖双方的共同义务。卖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拒绝与买方共同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递件手续,已构成违约。买方通过口头、书面等形式通知卖方,已妥当履行了合同义务,卖方仍不配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买方依法提起诉讼。

在房价上涨的行情里,卖方往往以多种理由阻挠合同的继续履行,比如说拒绝承担税费、迟延提供房产交易需要的材料和相关证明,要求第三方出具承诺等等。相反的,买方也有可能因为房价下跌或其他原因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已经生效的《商铺买卖合同》,卖方拒绝办理房地产权利转移手续,已经违反了合同

的约定,要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即每逾期一天,按该物业成交价的千分之一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在此,本律师提醒: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对合同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因为合同一旦签订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其次,在签订合同前,房屋手续是否齐全,卖方是否是合法产权人,是否存在租赁等情况都是要审查的;目前,大部分的存量房、存量商铺交易还涉及到中介公司,在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还要注意中介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操作,损害己方利益的行为。因此,本律师建议:不管是商品房交易还是存量房交易,可以考虑聘请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降低交易风险,保证交易的合法性,保障己方的合法权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cepb.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7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