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测品娱乐。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法律法规识别

法律法规识别

来源:测品娱乐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一、国家法律

序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号更新日期:2018.3.10

实施日期颁布部门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第十二届全国人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民代表大会常务令第十三号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所有部门委员会全面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中华人民共和国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令第七十三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人力资源部会常务委员会号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第十一界全国人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EHS部民代表大会常务令第六号四条、第二十、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工程部委员会法规/标准编号相关条款说明适用部门1《中华人民共和全生2014年12月1日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2013年7月1日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48号5 2007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令第六十九会常务委员会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2015年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九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全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二十八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2014年1月1日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二届全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代表大会常务令第四号委员会全国令第57号9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第十五条至第十、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二章第四节使用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 第三章 检验、检测; 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六条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全部条款EHS部、生产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工会EHS部环保部各部门工程部、生产部、项目部、EHS部及其它相关部门工会及各部10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2011年7月1日法《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1991年10月1日1998年10月8日2012年8月1日2009年5月1日全国令第35号第一章至第十二章化学工业部[91]化劳字第247号化学工业部令第10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令第549号人力资源及各相关部门各部门各部门EHS部工程部二、国家法规1234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部国家安监总局全部条款全部条款第四章 登记企业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2011年1月8日学品管理条例》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2011年12月1日例》7《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1995年1月22日》劳动部8《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1997年1月1日品规定》劳动部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至第四十条第五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令第588、直辖市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号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第九条 监控化学品应当在专用的化工仓库中储存,并设专人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规规令第591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号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第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第五条 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劳部发(1995)56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号第三章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第四章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第四条 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劳部发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1996)423号第二章 生产单位的职责; 第三章 使用单位的职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五章 职工的义务和权利EHS部供应链各车间各部门EHS部项目部工程部EHS部各车间9《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令第586号10《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4月10日》令第6号11《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年7月17日令第121号1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7月29日令第653号1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2015年7月1日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生产监安全监管总局令督管理总局第79号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EHS部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人力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EHS部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六项)项目部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工程部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供应链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五章 电器管理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第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EHS部、生产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第二十七条 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部及相关部门火灾发生地的县级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第六条 、第七条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EHS部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第二章、第三章EHS部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1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2015年5月29日培训考核管理规定》1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2011年7月1日管理办法》16《电气安全工作规程》1987年1月2日17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28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EHS部安全监管总局令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国家安监总局人力资源部第80号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各车间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5项)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EHS部国家质量监督检安全监管总局令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工程部验检疫总局第140号或者管理工作。各车间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第二章 电气安全工作基本要求、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变电站值班工作电子工业部(87)电子工业部工程部第三节 变电站交接工作; 第四节 电气设备的巡视和检查电生字8号第三章  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第四章 ;第十章  事故的处理和管理令第619人力资源部全文所有条款号及相关部门18《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印发《19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20《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22查处理条例》第二条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第六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2002年5月1日卫生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卫生部令第25号第九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己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国家卫人力资源社会保国卫疾控发〔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障部2013〕48号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职业安全监管总局病分类和目录》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施行。2002年4月18日全国总工会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同时废国家质量监督检国家质量监督检2007年6月1日验检疫总局令第第四章 起重机械使用验检疫总局92号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生产监安全监管总局令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2015年7月1日督管理总局第80号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四项)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令、谎报或者瞒报。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2007年6月1日(第493号)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人力资源部、生产部、EHS部等相关部门人力资源部EHS部工会EHS部工程部EHS部人力资源部各部门/车间EHS部人力资源部各部门/车间2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2012年2月14日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四条中的: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第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财政部和安全监财企〔2012〕16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督管总局号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改建、新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工艺、新标准、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第二十九条中: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EHS部财务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242008年2月1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EHS部第16号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各部门/车间面负责。25《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6月1日2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2002年5月12日劳动保护条例》27《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11月1日》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282012年6月1日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气瓶使用者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一)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国家质量监督检(二)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2003]第46号验检疫总局记;(三)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四)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第十一条第二章 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令第352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号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第五章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第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令第445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号第十七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第十九条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第三十六条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安监管理总局令生产监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第47号督管理总局职业健康。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生产监安全监管总局令第一章 第二至第六条;第二至第五章督管理总局第49号生产监安全监管总局令第二条至第十六条督管理总局第48号EHS部工程部EHS部各车间EHS部供应链EHS部财务部各车间人力资源部EHS部工会人力资源部EHS部工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292012年6月1日督管理办法30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年6月1日31《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2006年8月1日金管理暂行办法》32《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2009年12月1日规则》《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33技术监察规程》2016年2月22日第五条 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四项)第七条 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一)为处理本企业财政部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二)为安监总局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财建[2006]369人民银行第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第五条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使用单位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压力管道的类别,即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TSG D5001-2009验检疫总局道、动力管道,按照管辖部门或者工程(装置)等分别办理使用登记。1.3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注1-2 );国家质量监督检(2) 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 (注1-3TSG 21—2016验检疫总局);(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1-4 )。1.4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1.5 不适用范围;EHS部财务部工程部EHS部工程部各车间34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监管总安监总厅安健〔#############全文局2013〕171号第四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四项);第五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气象局第21号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用人单位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国经贸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2000]1号四、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安技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人力资源部EHS部35《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2011年9月1日工验收规定》国家气象局EHS部《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362000年3月6日(试行)》国家经贸委EHS部供应链各部门/车间37《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2005年8月1日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五条 经常需要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持销售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向购买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令第77号合要求的,由设区的市级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将盖有机关印章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成册发给购买或者使用单位保管、填写。(一、二、三); 第六、七、第号令第80号令所有条款第一至第七章全部条款EHS部3839404142434445474849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2013年9月18日2015年7月1日2001年4月21日2008年9月18日2017年1月4日2010年7月19日2011年5月3日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监总局令安委会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监总局EHS部/工程部所有部门所有部门HR、工会EHS、HREHS部、生产部EHS部、生产部EHS部、生产部、项目/工程部EHS部及各相关部门所有部门EHS、生产部及相关部门EHS、生产部及相关部门EHS、生产部及相关部门令第302第一条至第三条;第十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号第535号第二、三、五、六章条款国办发全文(2016)100号国发〔2010〕23全文号安委〔2011〕4全文号安监总局令第77第一章:第一至四条;第二章:第七至十条;第三章、第四号章、第五章、第六章。安监总局令第88第一章至第五章、第七章。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2015年5月1日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及条文释义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7月1日2014年6月3日2014年8月11日2015年2月28日监管总安监总办〔2014部分条款局〕49号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厅安健安全生产监督管全文理总局令第68号〔2015〕16号全文国家安监总局令全文90号令502017.5.1国家安监总局三、标准规范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2010年8月1日》卫生部GBZ1-20104.2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应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艺、技术、材料;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生产性粉尘、生产性毒物、生产性噪声以及高温等职业性有害因素,应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工作场所职业性有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防止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损害。5 选址、总体布局与厂房设计; 6 工作场所基本卫生要求全部条款表 1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项目部EHS部2345678消防安全标志2015年8月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卫生部国家卫生部国家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标准局国家质监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国家准标局GB 13495.1-2015GBZ2.1-2007EHS及各相关部门EHS部EHS部EHS部环保部、工程部、EHS部EHS部EHS部工程部EHS部工程部EHS部EHS部各部门EHS部工程部EHS部EHS部人力资源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2007年11月1日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2007年11月1日接触限值物理有害因素》《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2003年12月1日示标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2008年10月1日》《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2009年10月1日》《安全色》2009年10月1日GBZ 2.2-200711噪声职业接触限值GBZ158-2003所有条款GB12348-20084 环境噪音排放限值GB24-2008GB23-2008所有条款所有条款《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9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2006年6月10日规程》《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102010年11月1日度分级》11《安全帽》2007年12月1日2009年12月1日3 选购和储运GB\\T3787-200 技术管理5 工具的合理选用GBZ230-2010GB 2811-2007GB6095-2009表1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11 采购、监督和管理5.3.2坠落悬挂安全带12《安全带》13《呼吸防护长管呼吸器》2009年12月1日1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1987年2月1日GB 6220-2009部分条款全部条款GB/T41-19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152012年5月11日号》16《危险货物品名表》2012年5月11日国家质监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B 6944-2012全部条款GB12268-2005全部条款GB/T8196-20039 使用信息EHS部EHS部工程部工程部工程部EHS部各车间工程部EHS部工程部工程部EHS部供应链EHS部EHS部供应链EHS部项目部、工程部、EHS部EHS部《机械安全防护装置 固17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2003年9月1日计与制造一般要求》《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182003年10月1日、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19石油化工设备管道钢结构2015年6月1日表面色和标志规定20《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2009年10月1日》2009年12月1日21《足部防护电绝缘鞋》22《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2006年12月1日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2008年12月1日23《用电安全导则》2425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2014年1月31日写指南2010年5月1日1996年2月1日2009年2月1日2014年3月1日《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26则》《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27内容和项目顺序》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28术语29国家质量监督检GB7231-2003全部条款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SH/T 3043-2014全部条款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GB/T 11651-验检疫总局、国部分条款2008家标准化管理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GB12011-2009部分条款家标准化管理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GB12358-2006部分条款家标准化管理委国家质量监督检GB/T 13869-验检疫总局、国部分条款2008家标准化管理委国家质量监督检GB/T 17519-验检疫总局、国部分条款2013家标准化管理委国家质量监督检GB15258-2009全部条款验检疫总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GB15603-1995全部条款GB183-2008全部条款HG/T 20657-2013部分条款《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2009年12月1日辨识》GB18218-2009全部条款3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11年10月1日31《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2005年10月1日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建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化学工业部GB50057-2010部分条款GB50140-2005全部条款1厂房(仓库)GB50016-2014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6消防车道;8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11电气EHS部EHS部EHS部项目部工程部EHS部EHS部EHS部EHS部项目/工程部3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年5月1日33《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1996年5月15日34《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1998年6月14日的新增品种清单》2015年5月1日2015年8月25日35《危险化学品目录》36《气瓶安全监察规定》37《电气安全管理规程》1986年10月7日《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382009年10月1日路运输安全规程》39《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1990年4月1日规程》化学工业部令第部分条款11号国家石油和化学国家石油和化学部分条款工业局工业局第1号生产监2015年第5号部分条款督管理总局等九国家质量监技术国家质监总局令第二条、第五章 、第六章第47条等规定督局第166号第六条 所有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 维护检修等工作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凡有视觉(双目视力校正后在0.8以下、色盲)、听觉障碍,高、低血压病,心脏病,癔病,癫痫病,神经官能症,精神症,严重口吃者不能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76号从事电气工作。第七条;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三节 临时线路的安装使用;第五节 接地、过电压保护与防雷装置;第六节 电气安全用具的管理4 基本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GB4387-20085.7 危险货物的运输验检疫总局6 道路运输化学工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HG/T20657-902 一般规定3 具体规定EHS部工程部EHS部项目部供应链EHS部项目部工程部工程部项目部、工程部供应链、EHS部《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402006年12月1日》41《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2014年10月1日设计规范》《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2010年5月1日示通则》5静电防护管理措施GB12158-20066静电防护技术措施8静电事故的分析和确定GB50058-2014部分条款42GB13690-2009部分条款《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44术条件》《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45术条件》《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46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4347《建筑照明设计标准》482014年7月1日2014年7月1日2014年7月1日2009年10月1日2014年6月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GB17914-2013部分条款GB17915-2013部分条款GB17916-2013部分条款GB50493-20093 一般规定GB50034-20133 一般规定4 照明数量和质量EHS部、供应链、生产部EHS部、供应链、生产部EHS部、供应链、生产部工程部工程部工程部工程部各车间EHS部工程部EHS部及各相关部门《化工设备、管道外防腐2014年11月1日设计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HG/T20679-2014部分条款化学工业部住房和城乡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监督总局监督总局监督总局监督总局监督总局监督总局监督总局监督总局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HG/T 23003-92全部条款GB50054-2011部分条款《化工企业静电安全检查491992年7月1日规程》50《低压配电设计规范》2012年6月1日51《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2015年6月1日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程》《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程》《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程》《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程》《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GB 30871-2014全部条款AQ3028-2008AQ3025-2008AQ3022-2008AQ3027-2008AQ3021-2008AQ3024-2008AQ3023-2008AQ3026-2008全部条款全部条款全部条款全部条款全部条款全部条款全部条款5253545556575859602009年1月1日2009年1月1日2009年1月1日2009年1月1日2009年1月1日2009年1月1日2009年1月1日2009年1月1日2006年8月1日全部条款23 压缩机的操作GB102-200524维护EHS部各车间EHS部各车间EHS部各车间EHS部各车间EHS部各车间EHS部各车间EHS部各车间EHS部各车间工程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62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63监督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6165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2015年5月1日2007年3月1日2015年7月1日2013年10月1日2014年10月1日国家安监总局令国家安监总局令国家安监总局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77号令全文总局令第11号第一至八章第一至第二章、第三章第十七至十九条、条二十一条;第四总局令第79号章到第八章。GB/T 29639-全文2013GBZ 188-2014第3、4、5部分相关内容GB 30000.2-2103~全部相关标准30000.29-2103GB30077-2013部分条款EHS部、生产部及相关部EHS部、HREHS部、项目部、生产部EHS、生产部及相关部门HR、工会、EHSEHS、工会、生产等相关部门EHS部、生产部、工程部EHS部、生产部、工程部及相关部门EHS部、生产部、工程部EHS部、生产部、工程部等EHS部、生产部、工程部、HR等EHS部、生产部、工程部等HR、EHS、生产部及相关部门GB30000-2013《化学品66分类和标签规范》2至302014年11月1日部分《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672014年11月1日援物资配备要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682015年7月1日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培训及考核要求监管总局关于修70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监管总局关于废71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监管总局关于废72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6973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74准化通用规范75通则76导则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总局令第79号全部条款2013年10月1日2013年8月29日生产监AQ/T 3043-2013部分条款督管理总局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监总局安监总局安监总局安监总局总局令第63号部分条款2015年7月1日总局令第79号部分条款2015年7月1日2015年5月1日2009年1月1日2009年1月1日2011年5月1日2009年1月1日总局令第80号部分条款第5号令部分章节条款AQ 3013-2008全部条款所有部门所有部门所有部门所有部门AQ3018-2008全文AQT3034-2010全文AQ3026-2008全文77业安全规范78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2009年1月1日79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评价准则2009年1月1日80规范8182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监总局安监总局安监总局安监总管三AQ/T 9004-全文2016年1月1日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AQ/T 9005-2008全文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全文安监总管三〔全文2015〕113号国卫疾控发【2015】92 号全文所有部门所有部门所有部门所有部门国家卫生计生委、《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人力资源保社会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所有部门四、地方性法规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掌握本职工浙江省作所需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浙江省令[2004]第184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从业人员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号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所采取的防范或者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浙江省常委会第45号第二条至第五十一条EHS部、供应链、生产部等项目部、工程部、生产部、EHS部等各相关部门EHS部1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2005年2月1日理实施办法2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8月1日3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010年11月1日条例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浙江省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关于印发《2010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年3月12日2007年7月31日2007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会人民代表大会常第二十次会议批务委员会第1至4条;第13条;第16条至34条;第39至49条;第55条。准公告第39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安监管危化第二条、第三条、第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2012]11号浙安监危化[2007]150号浙安监危化[2007]151号全部条款三、一般性安全规定四、中试和扩试项目安全管理456EHS部EHS部、工程部、生产部EHS部工艺优化部所有部门EHS部、人力资源部、生产部等各相关部门72010年5月11日浙江省安全生产浙安监管危化〔全部条款监督管理局2010〕112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安监管培〔全部条款2013〕20号82013年3月25日9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2013年3月1日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2016年7月1日2011年5月31日2002年5月31日2010年3月22日2012年4月16日2016年12月1日10浙江省消防条例1112131415161718浙江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浙江省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管理规定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安全生产从业条件的指导意见杭州市危险化学品单位人员安全生产从业条件管理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省安监局关于统一规范设置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的通知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装置检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省令第310号浙江省常委常务委员会公告会第40号浙安委办〔2011浙江省安委会〕39号浙经贸安全〔浙江省经贸委2002〕575号浙江省浙江省安监局杭州市安监局第1-2条;第4-9条;第13-17条;第20-29条。第1-3、5-7、13-14、16、20、24-27、30-31、33、38-39、41、44、54-65条。全文全文所有部门所有部门所有部门HR、工会、EHSHR、工会、EHSHR、工会、EHSHR、工会、EHSEHS、工程EHS部项目/工程部浙安监管危化〔全文2010〕45号杭安监管审批〔全文2012〕52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全文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8号公告浙江省人民代表2016年7月29日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7号公告全文杭安监管危化〔杭州市安监局#############2007〕35号全文浙安监管危化〔2007〕110号全文2007年6月11日浙江省安监局浙江省安监局所有部门EHS部项目/工程部所有部门1920浙安监管危化〔2007年9月10日2007〕180号全文浙江省第76浙江省2017年7月1日次常务会议部分条款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cepb.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7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