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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总结其他工作总结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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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文庙文化广场区业态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展示文庙的历史文化,发掘丰富的旅游内涵,优化文庙文化广场区商业业态结构和商业布局、合理配置商业资源,加强业态管理,规范管理流程,建立业态管理长效机制,提升文庙文化广场区形象,促进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良性发展。根据《临沧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8 —2030 )》、《凤庆县城总体规划(2012-2030)》等有关标准规定,结合文庙文化广场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文庙文化广场区是指文庙片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文庙文化广场区(东至横街、南至文明街、西至文庙街、北至来凤街)用地范围。文庙文化广场区新建的商业、商务建筑、商铺等的设置、租赁、使用及其他日常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业态管理规定,是指对产业结构的规划和调整,商业商务的门类及有关设施的合理配置,用于商业的房屋的出售、租赁、使用等方面的综合性管理。

第四条 文庙文化广场区业态功能管理,实行整体规划、统一布局、促进商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文庙文化广场区的规划布局,分为两大功能区域。

茶叶、核桃销售主题街区:文庙文化广场区中轴线两侧及中轴线以北至来凤街。

民俗、土特产及休闲一体化综合服务区:文庙文化广场

区中轴线以南(不包括中轴线南侧铺面)至文明街。

第六条 文庙文化广场区主要干道、重要支道业态设置应符合文化广场区商业业态发展规划,达到格局优、品位高、情调雅的要求,实施严格管控。

茶叶、核桃销售主题街区鼓励业态:精品茶叶、核桃制品的专营店及茶室;民俗、土特产及休闲一体化综合服务区鼓励业态:销售精品农特产品、文化旅游产品的专营店。

禁止入驻业态:KTV、网吧、电子游戏室、洗车、修车、废旧物品收购、金属制品加工作业、机修、五金销售、建材销售行业以及存在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等易破坏市政设施、污染城市道路、影响市容秩序和产生噪音、粉尘、异味等影响环境的经营项目。

第七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文庙文化广场区业态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建立业态管理流程,规范工作机制,统筹文庙文化广场区业态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流程

第 建立文庙文化广场区业态功能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文庙文化广场区业态联席会议的召集部门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文庙片区管理服务办公室、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临沧市

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文庙文化广场区业态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文庙片区管理服务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凤庆县文庙文化广场区业态管理规定》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文庙文化广场区业态、商业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文庙文化广场区新开设的各类商业门店,应当符合业态规划,由文庙文化广场区业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业态把关,对符合条件的开业申请,出具业态许可表,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予以办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业态控制要求依法办理业态主体准入许可,并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对区域内市场主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违规经营的,按部门职责依法进行查处。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文庙文化广场区总体规划等编制辖区内商业业态布局规划,制定行业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特色街区商业形态、功能布局、设施配套和商业准入条件;制定商业业态标准和制度。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要全面依法做好该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等行业的监管,同时,要求在经营中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等行业必须安装净化设施。按业态规划和文庙片区管理服务办公室认证,对建设、经营业主进行受理、审批,并加强监管。负责各类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工作,指导文庙文化广场区空间、功能及商业布局规划,加强形态规划与功能规划的协调同步,在审批新建商业设施同时,凭业态认证受理。

县文化和旅游局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规定,按业态规划对文庙文化广场区的业主开展娱乐场所、网吧、美术品销售等经营活动进行审批并加强监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文庙文化广场区商业规划和城市管理要求,分别制定商业进入主要街道、次要街道、重要支道的行业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条 建立以业态发展指导目录为导向的文庙文化广场区业态管理机制。鼓励以历史文化、旅游文化、地方特色文化为一体的特色街区为主题引进业态。

第十一条 文庙文化广场区内的商业、商务建筑、商铺等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不得随意变更。因业态功能和规划的调整确需改变的,应按程序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文庙文化广场区内的商业、商务建筑、商铺等不允许对外立面进行装饰和周边环境改造,商铺牌匾应当符合广场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其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图纸、用材、效果图)等材料应报送文庙文化广场区业态联席会议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商铺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定,将商铺改变为住宅用房。商铺不得用作产生噪音、粉尘、异味等影响周边环境的经营场所。

第十四条 文庙文化广场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牌匾、门窗、空调、管线等设置须庙文化广场区业态联席会议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职能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县文庙片区管理服务办公室要加强文庙文化广场区业态规划管理和跟踪监督,及时了解业态情况,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商业布局的,应当提出整改要求或者直接予以调整。对符合文庙文化广场区内业态功能统一规划管理规定的各类商业、商务建筑、店铺等涉及的房屋,应当进行产业状况、业态发展、房屋产权及租赁情况的调查,并登记造册,统一管理,跟踪监督。

第十六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文庙片区管理服务办公室、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相关部门应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密切配合,主动作为,形成监管合力。对不服从统一业态管理,私自进行商业经营活动的经营业主,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手续。对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业主,在经营活动中私自变更经营范围或超范围经营,文庙片区管理服务办公室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对其处以罚款、限期整改或吊销文庙文化广场区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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