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指:施工现场从事电工、焊工、登高架设、起重机械操作(司机、指挥、司索、安维、卷扬机)等作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以上;
(二)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专业技术及实践经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施工现场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具有生产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作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资格操作证书应当按规定接受发证机关的复审,到期未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证书无效。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遗失的,应及时到发证机关补办。
第 特种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自觉接受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持证上岗作业的,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进行处罚。
建筑工程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
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
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管理工作,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二)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三)特种作业范围: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操作; 4、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四)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要的文化程良和安全、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五)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六)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上岗作业。
(七)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复审,超过期限不复审的,不得继续作业。
(八)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公司有关部门根据违章或事故情节,有权扣证1——12个月,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部门吊销操作证,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