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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关于法制办公室是否具备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问题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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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关于法制办公室是否具备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

问题请示的答复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

• 【公布日期】2017.12.27

• 【文 号】〔2017〕最高法行他318号

• 【施行日期】2017.12.27

•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诉讼参加人

正文

最高人民关于法制办公室是否具备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问题请示的答复

〔2017〕最高法行他318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

你院津高法〔2017〕141号《关于张殿堃与天津市南开区、天津市南开区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一案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征求法制办公室意见,本院给北京市高级人民(2016)最高法行他109号答复对此问题已经明确。即法制机构所承担的法规审查、行政复议、备案审查等工作均由同级作出最终决定,法制机构本身并不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不宜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请你院遵照执行。

此复。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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