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关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能否当
证人等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 • 【公布日期】1957.06.22 • 【文 号】法研字第12573号 • 【施行日期】1957.06.22 •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9日)废止
最高人民关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人能否当证人等问题的复函 (1959年6月22日 法研字第12573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
你院和河北省司法厅今年4月6日《关于进一步贯彻各项审判制度和诉讼程序的指示》收悉。指示内称:“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当证人”。我们意见,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公民不论他与案件有无直接利害关系都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在衡量他的证言时,应当对他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一点,加以斟酌,采纳他的证言时需要慎重,真实可靠的证言仍可采用。 以上意见供作研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