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奖罚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全矿员工的安全与健康,杜绝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严格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法》,特制定安全奖惩办法。
第二条:安全奖惩要体现重奖重罚的原则,重点突出个人奖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矿各区队、各业务职能科室。 第四条:矿各区队、业务职能部门完成矿下达的安全指标及业务考核指标,在矿受公司奖励的前提下矿将给予奖励,凡完不成安全指标和业务责任的单位将给予处罚。
第五条:每月月底安监对全矿各区队、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在考核会上宣布。报矿劳资、财务组执行。
第六条:严格执行安全奖罚制度,对安全立功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重奖,对忽视安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不按“三大规程”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重罚。安监站负责安全奖罚的日常考核,提出奖罚方案,报矿安全副矿长批准后执行。
二、安全奖励
第七条:季度安全奖励,全矿季度无死亡、无重伤、轻伤指标不超控,在受公司奖励的情况下,将对实现安全生产和完成各项安全指标的单位、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在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和立功人员,矿将给予一次性奖励,受奖条件如下:(1)认真执行规章制度,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办事,无严重“三违”的单位和个人;(2)推广安全新技术、新装备,在安全技术革新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3)发现事故征兆和重大隐患,立即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
(4)坚持原则,敢于举报他人“三违”,在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的人员;(5)勇于举报他人“三违”,经核实情况属实的人员;(6)在抢救伤员中成绩突出的人员。
第九条:年度将对全年实现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达到年初规划目标,无重伤以上事故的先进集体、班组及安全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给予一次性年度安全奖励。
第十条:安全奖励资金来源:(1)公司下发的安全奖励;(2)各类“三违”事故及安全动态罚款。
三、安全处罚
第十一条:工亡事故处罚。发生工亡一人(及一人以上)事故,队长及有关人员根据事故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正职降职或撤职处分,并处罚款各1000元,其它副职每人罚款800元,技术员罚款600元,事故单位集体罚款1—3万元。
第十二条:对发生重伤、死亡未遂,重特大非伤亡事故的单位将给予黄牌警告,并按死亡事故追查,对事故责任者、单位领导和集体比照工亡事故予以重罚。
第十三条:发生工伤事故和重大非伤亡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经核实情况属实。除勒令补报、补罚外,还要追究其单位领导责任并。
第十四条:矿安监组对年度内各单位所发生的重大事故,严重“三违”或生产过程中遗留下的隐患建立统计台帐,年终作为评比各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先决条件。
第十五条:各类“三违”、事故罚款,安全动态罚款必须当月交纳或扣回,否则安监站不予审批安全工资。
第十六条:各类“三违”事故罚款统一由人事部监督、财务按相应的规定收取或扣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