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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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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规范

5.5 工业炉、燃气锅炉及冷热水机组供燃气系统安装的检验 5.5.1 用气设备为通用产品时,其燃气、自控、鼓风及排烟等系统的检验应符合产

品说明书或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设备铭牌、产品说明书和设计文件。

5.5.2 用气设备为非通用产品时,其燃气、自控、鼓风及排烟等系统的检验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燃烧器的供气压力,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2 用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28 的规定; 3 检验方法:检查设备铭牌、产品说明书和设计文件。

5.5.3 设置在半地下室、地下室的用气设备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28 的

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设备铭牌、产品说明书和设计文件。 5.6 烟道的检验

5.6.1 烟道的设置及结构的检验必须符合用气设备的要求或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和查阅设计文件。

5.6.2 烟道抽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28 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压力计测量。

5.6.3 防倒风装置(风帽)应结构合理。 检验方法:观察和查阅有关资料。

5.6.4 水平烟道的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28 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和查阅设计文件。

5.6.5 水平烟道应有0.01 坡向用气设备的坡度或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坡度。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水平尺测量。

5.6.6 用镀锌钢板卷制的烟道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卷缝均匀严密,烟道顺烟气流向插接,插接处没有明显的缝隙,没有明显的

弯折现象;

2 检查数量:居民用户抽查20%,但不少于5 处,商业及工业用户为全部;

3 检验方法:观察。

5.6.7 用钢板铆制的烟道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铆接面平整无缝隙,铆接紧密牢固,表面平整,铆钉间隔合理,排列均匀整

齐;

2 检查数量:居民用户抽查60%,但不少于5 处,商业及工业用户为全部;

3 检验方法:观察和手检。

5.6.8 用非金属预制块砌筑的烟道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制块间粘合严密、牢固,表面平整,内部无堆积的粘合材料; 2 检查数量:居民用户抽查10%,但不少于2 处,商业及工业用户为全部;

3 检验方法:观察和手检。

5.6.9 金属烟道的支(吊)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和设置位置合理,或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安装端正牢固,排列整齐;

2 检查数量:居民用户抽查20%,但不少于5 个,商业及工业用户为全部;

3 检验方法:观察、手检或查阅设计文件。

5.6.10 碳素钢板烟道和烟道的金属支(吊)架涂漆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漆种类和涂刷遍数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附着良好,无脱皮、起泡和漏涂,漆膜厚度均匀,色泽一致,无流淌及污染现象;

2 检验数量:居民用户抽查20%,但不少于5 个,商业及工业用

户为全部;

3 检验方法:观察和查阅设计文件。 6 试验与验收 6.1 一般规定

6.1.1 室内燃气管道安装完毕后,必须按本规范6.2、6.3 节的要求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6.1.2 试验介质宜采用空气,严禁用水。 6.1.3 室内燃气管道试验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已有试验方案;

2 试验范围内的管道安装工程除涂漆、隔热层外,已按设计图纸全部完成,安

装质量检验符合本规范5.1~5.6 节的规定;

3 焊缝、螺纹连接接头、法兰及其他待检部位尚未做涂漆和隔热层;

4 按试验要求管道已加固;

5 待试验的燃气管道已与不应参与试验的系统、设备、仪表等隔断,泄爆装置

已拆下或隔断,设备盲板部位及放空管已有明显标记或记录; 6.1.4 试验用压力表应在检验的有效期内,其量程应为被测最大压力的1.5~2 倍。

弹簧压力表精度应为0.4 级。

6.1.5 试验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并通知燃气供应单位和建设单位参加。燃气工

程的竣工验收,应根据工程性质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燃气供应单位及相关单

位按本规范要求进行联合验收。

6.1.6 试验时发现的缺陷,应在试验压力降至大气压时进行修补。修补后应进行复

试。

6.1.7 民用燃具的试验与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燃烧

器具安装及验收

规程》CJJ 12 的有关规定。 6.2 强度试验

6.2.1 试验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民用户为引入管阀门至燃气计量表进口阀门(含阀门)之间的管道;

2 工业企业和商业用户为引入管阀门至燃具接入管阀门(含阀门)之间的管道。

6.2.2 进行强度试验前燃气管道应吹扫干净,吹扫介质宜采用空气。6.2.3 试验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压力小于10kPa 时,试验压力为0.1MPa;

2 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10kPa 时,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5 倍,且不得小于

0.1MPa。

6.2.4 设计压力小于10kPa 的燃气管道进行强度试验时可用发泡剂涂抹所有接头,

不漏气为合格。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10kPa 的燃气管道进行强度试验时,应稳压0.5h,

用发泡剂涂抹所有接头,不漏气为合格;或稳压1h,观察压力表,无压力降为合格。

6.2.5 强度试验压力大于0.6MPa 时,应在达到试验压力的1/3 和2/3 时各停止

15min,用发泡剂检查管道所有接头无泄漏后方可继续升压至试验压力,并稳压lh,

用发泡剂检查管道所有接头无泄漏,且观察压力表无压力降为合格。

6.3 严密性试验

6.3.1 严密性试验范围应为引入管阀门至燃具前阀门之间的管道。 6.3.2 严密性试验应在强度试验之后进行。

6.3.3 中压管道的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但不得低于0.1MPa,以

发泡剂检验,不漏

气为合格。

6.3.4 低压管道试验压力不应小于5kPa。试验时间,居民用户试验15min 商业和工

业用户试验30min,观察压力表,无压力降为合格。

6.3.5 低压管道进行严密性试验时,压力测量可采用最小刻度为1mm 的U 形压力计。

6.4 验收

6.4.1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先对燃气管道及设备进行外观检验和严密性预

试,合格后通知有关部门验收。新建工程应对全部装置进行检验;扩建或改建工程

可仅对扩建或改建部分进行检验。 6.4.2 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按本规范6.4.3 条的内容提供完整的资料; 2 其他附属工程有关施工的完整资料; 3 工程质量验收会议纪要。 1 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文件;

2 设备、制品、主要材料的合格证和阀门的试验记录(表B.0.1);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B.0.2);

4 管道和用气设备的安装工序质量检验记录(表B.0.3); 5 焊接外观检查记录和无损探伤检查记录(表B.0.4、B.0.5); 6 管道系统压力试验记录(表B.0.6); 7 防腐绝缘措施检查记录; 8 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9 工程交接检验评定记录(表B.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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