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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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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中交路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落实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中交路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新增省道225安平线南水北调桥至水泥厂段改建工程项目经理部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 质量事故是指建设工程或者产品由于质量原因,不能满足标准和使用要求,而造成返工、经济损失等不良后果,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质量事故的事件。

质量问题是指在工程建设、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由于质量原因,不能满足标准和使用要求,而造成修补、返工、经济损失等不良后果,未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质量事故的事件。

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来访等形式反映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四条 各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质量事故报告、责任追究制度。必须按规定明确主管领导,指定负责部门,落实工作岗位人员和责任,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建设质量、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第二章 质量事故分类

第五条 质量事故的分类、分级标准应当分别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执行(见附件1、附件2)。

第六条 质量问题按照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质量问题和重大质量问题。 未被行业主管部门定性为质量事故的一般质量问题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内,不影响到建设工程或产品安全、耐久性和使用的质量问题。

符合以下三项的,属于重大质量问题:

(一)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及以上的;

(二)对建设工程或产品安全、耐久性和使用等产生较大影响的;

(三)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通报,对公司各单位的信誉和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三章 质量事故报告

第七条 中交路建对工程质量采取预防为主,并实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责任制。质量事故报告分为快报和正式报告。质量事故报告应当及时、真实、客观、准确。

第 质量事故发生后,发生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同时按照国家及行业规定上报相关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置程序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应根据事故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一)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监督部,并填报《工程质量事故快报表》(附表1:ZJLJ-安质39-表01),24小时内提交书面正式报告。

(二)发生重大以下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监督部,并填写《工程质量事故快报表》(附表1:ZJLJ-安质39 -表01),48小时内提交书面正式

报告。

(三)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监督部,并填报《工程质量事故快报表》(附表1:ZJLJ-安质39-表01),48小时内提交书面正式报告。

(四)发生一般质量问题,各单位按照《中交路建质量月报情况表》和《中交路建质量信息报表》报中交路建安全质量环保监督部。

(五)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项目名称、地点、项目负责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时间、部位及现场情况;

3.质量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向相关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 7.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8.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及相关支持性资料。

第十条 质量事故处置过程中,应当随时续报质量事故处置情况。

第四章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中交路建所属各单位负责一般质量问题的调查处理。

中交路建安全质量环保监督部负责组织重大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中交路建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做好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及时、准确地查清质量事故经过和原因,总结汲取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做好责任追究和警示教育。

第十三条 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应协同建设和监理单位,采取有力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并注意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在抢救人员、疏导交通时如需移动现场物件,则应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第十四条 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中交路建安全质量环保监督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中交路建领导报告,同时按规定向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按照中交路建统一部署,尽快成立由中交路建总经理为组长,主管领导为副组长,安质部、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专家为成员的质量事故调查组。

发生一般质量问题,中交路建所属各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尽快成立由公司总经理为组长,主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专家为成员的质量事故调查组。

第十五条 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任务如下: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必要时组织技术鉴定; (二)核定直接经济损失; (三)查明责任单位、责任人; (四)组织提出处理建议方案;

(五)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 (六)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提出处理建议; (七)配合做好质量事故调查; (八)撰写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质量事故调查组有权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调阅相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质量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质量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时,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可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 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

(三)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五)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及认定情况;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技术鉴定和试验检测报告,当事人的自述材料,直接经济损失材料,发生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文件等附件资料。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十九条 对于质量投诉、被通报的质量问题、重大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相关调查单位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应当将调查报告报送中交路建安全质量环保监督部备案。

第二十条 质量事故处理必须依法合规,各项手续必须健全。返工、维修等有关处理方案必须经过上级单位和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单位审定、备案后实施。实体或者产品必须按照规定经过质量评定与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者进入下一阶段生产。

第二十一条 对于质量投诉、被媒体通报的质量问题、重大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各单位尽快写出详细的处理情况报告,与部门结案报告及时报中交路建安全质量环保监督部备案。

第五章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中交路建对所属各单位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分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 诫勉谈话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交路建主管部门负责人对责任单位主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1.质量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力的;

2.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交路建主管负责人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1. 连续发生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的; 2. 瞒报、谎报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

3. 发生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对事故单位的信誉和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交路建主要负责人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1.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2.发生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对事故单位的资质或中交路建的信誉和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第二十四条 由中交路建进行诫勉谈话的事件均在中交路建内通报批评,并纳入单位负责人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 发生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的行政处罚。

(一)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现场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给予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有关负责人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重大质量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现场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给予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有关负责人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重大质量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现场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撤职并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负有责任的有关负责人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中交路建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发生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质量问题的,给予现场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撤职并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负有责任的有关负责人撤职处分,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中交路建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五)同时存在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违反强制性标准,及出具虚假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加重一级处罚。

(六)已发现质量问题,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贻误时机,导致质量事故或者重大质量问题的发生,给予现场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有关负责人加重一级处罚。

(七)质量事故或者质量问题发生后,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或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或者指使有关人员阻扰、妨碍事故调查的;或者逃逸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有关负责人降级或撤职处分。

(八)质量事故或者重大质量问题发生后,未采取相应纠正预防措施,在一个年度内导致类似质量事故或者质量问题再次发生的,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负有责任的有关负责人加重一级处罚。

(九)对及时报告质量事故(问题)信息、真实反映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打击报复人员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负有责任的有关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发生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的经济处罚。

(一)对造成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直接责任者依照下列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1.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质量问题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10%的经济处罚;

2.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重大质量问题的,酌情处以上一年年收入10-30%的经济处罚;

3.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重大质量问题的,酌情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40%的经济处罚;

4.发生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质量问题的,酌情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50%的经济赔偿。

(二)对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有关负责人酌情处以直接责任者罚款金额的30~50%的经济赔偿。

(三)对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有意缩小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降低事故等级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的10%-60%

的经济赔偿。

第二十七条 对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期不满三个月,可酌情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单位,取消该单位当年参加中交路建任何先进的评选资格。

第二十九条 重大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调查后,由质量事故调查组将《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经由公司分管质量领导审核后,提交中交路建纪检监察部门。

第三十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在接到《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后,启动对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处理程序,依照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理。

第三十一条 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责任认定依照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对事故调查的结论性批复文件,或者公司派出调查组的鉴定意见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项目部质检部负责解释。

各行业质量事故分级标准

一、公路工程

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1.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2.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 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

3.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死亡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事故报告:

第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公路工程质量事故。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重大质量事故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质量问题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或企业负责调查处理。

第五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1.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 2.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

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

3.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监督站和部质监总站(传真号:010-65261138),并在12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附表一)。 二、水运工程

《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试行)》(水运质监字〔1999〕404号)。 水运工程质量事故及其分级标准:

水运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质量问题:在施工阶段及质量保修期,因质量较差,影响工程正常使用,需经返工或修复才能达到合格要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达不到合格标准、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二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至100万元; 2、小型水运建筑物降低使用标准。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二级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至50万元;

2、水工主体工程因永久性缺陷而造成使用不便,或严重影响建筑物美观。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工程倒塌、报废、降低使用标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25人(含25人)以上; 2、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五万吨级以上码头(内河万吨级)、船坞,五千吨级以上船闸主体垮塌。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4人(含24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3、万吨级以上码头(内河千吨级)、船坞,千吨级以上船闸主体结构垮塌。 (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人以上,9人(含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3、万吨级以上码头(内河千吨级)、船坞,千吨级以上船闸降低使用标准。 事故报告:

第三条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部派出机构归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重大质量事故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质量问题原则上由项目法人或企业负责调查处理。

第五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上报。

一、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项目法人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

二、一般质量事故,按以下程序报告:

(一)由国家立项的水运工程(包括支持系统有关的工程项目),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报交通部水运司和部基本建设质量总站。由部派出机构管理的水运工程项目,要同时抄部派出机构。

(二)其它大中型水运工程项目的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在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还应报交通部水运司和部基本建设质监总站。

(三)地方管理的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报地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质量监督站。

三、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小时内按第二款的报告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应尽快逐级转报交通部水运司和部基本建设质监总站,并在10小时内报出水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四、事故发生单位在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报告的同时,也要报告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单位、监理单位,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单位、监理单位要按本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作好有关工作。 三、铁路建设工程

依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l.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2.导致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较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

(四)具有下列情形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一般影响。

(五)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但未导致铁路交通事故,未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影响,且施工单位自行整改到位的,属工程质量问题。

事故报告,依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 第四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逐级上报国家铁路局,一般事故上报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四十四条 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逾期不报的,按隐瞒事故处理。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表

水运工程 质量问题

公路工程 质量问题 铁路工程 一般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20万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元以下 下;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影一般质量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 响。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 直接经济损失20 及以上、50万元以下;三万元及以上、50万工程质量大事故 水工主体工程因永久性级 元以下 二缺陷而造成使用不便,级 或严重影响建筑物美1.直接经济损失30万观。 元及以上,300万元以 直接经济损失50二下; 直接经济损失50万万元及以上、150级 2.死亡1人及以上,3一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万元以下 人以下; 级 下;小型水运建筑物降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 低使用标准。 生行车安全大事故、险 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直接经济损失150重大质量事故 安全产生较大影响。 一万元及以上、300级 1、死亡1-9人 万元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 1、死亡1~9人 2、直接经济损失三 两万吨级以上码头(内300万元及以上、级 3、三河千吨级)、船坞,千吨500万元以下 级 级以上船闸降低使用标3、中小型桥梁主体准。 结构垮塌 1、死亡10-24人 1、死亡10~29人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2、直接经济损失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二二500万元及以上、3、两万吨级以上码头(内级 级 1000万元以下 河千吨级)、船坞,千吨3、大型桥梁主体结级以上船闸主体结构垮构垮塌。 塌。 一级 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 重大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2.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很大影响。 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01、死亡25人以上 1、死亡30人及以万元及以上; 2.一次死亡10人及以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上 上; 元及以上 一2、直接经济损失3、五万吨级以上码头(内级 1000万元及以上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河万吨级)、船坞,五千3、特大型桥梁主体生行车安全特别重大事吨级以上船闸主体垮塌。 结构垮塌。 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注:主要依据《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等。

工程质量事故快报表

填报单位:(章) 编号:ZJLJ-安质39-表01 工程名称 发生时间 直接经济损失 设计单位名称 及资质等级 监督单位名称 项目交付、交 验、使用情况 项目负责人 发生地点 伤亡情况 监理单位名称 及资质等级 事故经过及初 步原因分析 采取措施 主管领导: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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