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烟台市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2005-04-07
社会保险
2005年烟台市社会保险职工最低缴费基数为718元,最高缴费基数为3590.50元。 一 、提供材料及办理程序: 企业 1、市直企业
提供材料:《烟台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续保单》或《烟台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减少表》; 2、外地转入 含三区(芝罘区、莱山区、开发区)
提供材料:a、《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单》 b、本人身份证复印件c、个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 3、干部转业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第一次参加社会保险) 提供材料:a、本人身份证复印件b、个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 4、大额医疗
按照烟台市的相关规定,每年4月到次年3月为一个大病医疗年度,缴费单位需一次性缴清大病医疗年度内的费用(30元)。 机关事业单位
提供材料:a、《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转移单》b、《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手册》。 二、烟台市已开设的险种及单位、个人所占比例 社会保险41.6% 单位部分30.6% 养老 20% 医疗 7% 失业 2% 生育 1% 工伤 0.6% 个人部分11% 养老 8% 医疗 2% 失业 1% 大病 2.5元/月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原则上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致,缴费比例为20%。 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20% 单位 10% 医疗费用报销
(一)起付标准:一级医院为500元;二级医院为600元;三级医院为700元。未进行医院等级评定的定点医院,暂按二级医院标准执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8000元。
(二)在一个医疗年度额内,参保人员因病每次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从统筹基金中分段支付: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部分按75%支付;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部分按80%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85%支付。
(三)参保职工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救助金”解决。大额医疗费属国家、省、市规定的范围之内的,按照超额的90%支付,个人负担10%,患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大额医疗救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四)生育保险,烟台市自2004年02月起实施。按照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市直参保单位女职工顺产医疗费为1500元,剖腹产是35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200元;人工流产为84元,引产为252元。异地工作生育、引产或流产的参保职工,需提供病历,费用,明细单,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准生证,医学出生证明,单位证明,在规定时间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拨付手续。
(五)工伤保险,烟台市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的交费比例依照企业的经营范围由相关部门核定,分别为0.6%、1%、1.2%。职工因工死亡的,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标准为:无供养亲属的,48 个月;有供养亲属的,供养一人者52 个月,供养二人者56 个月,供养三人及以上者60 个月。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
个人 10%
构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