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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调解民间纠纷的合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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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l×UN KETANG 一、常见模式评析 调解以及观点模糊者都各占相当 比例。【1 与之相适应,实践中 不再关注。所谓包揽型,是指对 于群众解决纠纷的要求尽其所能、 尽量满足。【2 当下,机关调解民间纠 纷已经成了中国社会不可或缺的 纠纷解决形式。对于民众而言,“有 纠纷找”已经成了“有困难 找”的核心内容。对于 机关而言,尤其是对于派出 所,调解民间纠纷已经成了主要 的做法差异性也比较大,大体可 以归类为三种,即排斥型、应付型、 包揽型。所谓排斥型,是指对于 民众解决纠纷的要求采取拒之门 外的做法。其理由为调解民间纠 纷不属于机关职能范围。所 谓应付型,是指对于解决民间纠 0显然,完全拒斥对民间纠纷 的调解是违背机关职能的。 首先,违背关预防犯罪职能。 因为,民间纠纷的发展具有不确 定性,民间纠纷可能导致矛盾的 的工作之一。然而,由于法律对 激化,甚至产生犯罪或者更为严 机关调解民间纠纷规定的抽 象性及模糊性,在机关内部, 人们对这种现象的态度分歧很大, 认为机关应该调解、不应该 纷的要求采取能推则推、能拖则 拖的态度,只要当事人离开 重的社会冲突,对社会治安造成 重大破坏。其次,违背机关 机关就算工作完成,至于当事人 之间的纠纷是否真正得到解决则 情报信息职能。机关为了维 护社会治安秩序,必须掌握各种 赵石麟,男,江苏警官学院治安管理系副教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法理学、民法学、行学。  {胬 PE IXUN K T△ r 社会信息。一些民间纠纷表面看l 民间纠纷的解决必然导致其专业i 身资源的滥用,也会导致其他纠 是当事人之间的冲突,但实际上l 能力的不适应,从而降低民间纠l 纷解决资源的浪费。有人称之为 可能蕴涵着各种复杂的隐情,这i 纷解决的效率与质量。其二,警l “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 些民间纠纷可能揭示重大犯罪,l 力资源不堪承受。民间纠纷是当l 当然,对民间纠纷采取半推 例如,非法传销、诈骗引发的民l 事人之间基于多种因素发生的冲 半就的应付态度也非理想之举。 间纠纷,等等;一些民间纠纷可i 突,其原因是复杂的,其表现形s 这不仅会导致民间纠纷得不到合 能是重大件的预兆,例l 态是多样的,其发展过程是曲折 理及时的解决,也违背人民满意 如,业主与开发商、物业管理企i 漫长的。民间纠纷的解决取决于 这一机关的目标。 业的纠纷,等等。机关调解l 多种因素,包括调解者的能力、 总之,现有的三种常见类型 这些纠纷可以收集到这些方面的l 当事人的观念及个性、纠纷涉及l 都并非理想型的纠纷解决模式。 信息。第三,违背机关的服《 利益的大小及重要性,等等。有l 因此,机关应该采取积极而 务职能。作为的一个部门,l 些民间纠纷经过当事人的博弈之调解民间纠纷也是机关承担l 后,即使没有第三人的介入也会的公共服务职能。服务公众、服i 自然趋于消失;有些民间纠纷经务社会成为我国当代职能转i 过第三人的适当调解便会得到平l理性的态度,建立具有正当性并  i 高效的纠纷调解机制。该种机制 i 应当具备以下特征:既有利纠纷 i 的解决,也能履行机关法定 变的一种趋势。显然,公民要求i 息;有些民间纠纷纵然有第三者i 职能,又不超过机关能力承 机关帮助解决民间纠纷也是i 的强力干涉也不会在短时间内消i 受范围。对此,已经有不少 出于对的服务职能的诉求。 i 失。如果机关包揽民间纠纷i 机关做了一些尝试,这些尝试也 为此,有关法律对服务性的i 的解决,势必牵扯大量的警力资i 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通过对这些 调解也作了规定,《人民法》i 源。警力资源是依靠国家财政维i 实践进行总结及梳理,笔者认为, 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出i 持的具有稀缺性的公共资源,应i 应该从内部资源整合及外部资源 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i 该得到合理有效的运用。更何况,i 联合两方面进行机关民间纠 助……”虽然法条没有采用“调解”i 相对于当下严重的治安形势,我i 纷调解机制的重构。 而采用了“帮助”的字样,但常i 国的警力资源本身就相对匮乏,i 识告诉我们,调解是最主要的帮i 由机关包揽民间纠纷的解决{ 助公民解决纠纷的方式。 大包大揽的做法也是不合理的。 其一,专业能力不能承受。 在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社会 二、内部资源的整合 机关调解民间纠纷不仅 具有机关的执法机制资源, 并且由于悠久的调解民间纠纷历 史而具有经验资源。如果将这些 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将发挥更好 i 势必影响机关其他职能的实{ 具有丰富的法律制度资源,而且 不合理的滥用。其三,违背国家 三位一体的纠纷调解格局。民间 纠纷是社会存在的常态,任何社 另一方面,对民间纠纷采取i 现,而且,这也是对公共资源的 星 分工越来越细,各行各业都需要 会都需要有效的民间纠纷解决机 的效益。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 罾 自身的专业技能。同时,基于依 制。为了适应我国当下民间纠纷 几方面整合机关内部纠纷调 法治国的方略,民间纠纷的解决 解决的需求,我国建立了人 解资源,建构有效的民间纠纷调 呈 涉及各种专门的业务知识及法律 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 解机制。 三 舌 知识。是管理国家社会治安 三位一体的纠纷调解格局,并且 质的要求,但其专业技能有特定 源、制度资源。该种纠纷调解格 的范围,不可能成为全知全能的 (一)110指挥系统的纠纷受 110报警服务台应当成为纠纷 舌 秩序的专门人才,虽然有综合素 配备了相应的人力资源、物力资 l理机制 局是一种社会各主体广泛参与 l受理的最为有效的导入口。当前, 慧 人才。总体而言,的专业技 l的“大调解”,每一种纠纷解决主 我国110纠纷解决机制已经成为 髫 能倾向于刑事办案与行政执法, l体及机制都有其自身的职责及特 l我国全社会纠纷解决机制金字塔 042 其专业技能与民间纠纷解决的要 l长。机关包揽民间纠纷解决 ‘的塔基。 虽然,目前许多地方公 求并不完全对应,由其承包一切 l违背了该格局的设计,既是对自 I安机关对外声称调解民间纠纷不 PEI×UN KETANG 应该寻找110的帮助,而是应该 更大的破坏。正因为以上诸多原 因,110指挥系统不仅不能拒绝民 间纠纷的调解要求,而且应该有 警务站一般建立在民间纠纷高发 寻找其他途径,有的地方机 关还试图将调解民间纠纷纳入另 外的电话报警服务系统。I4 笔者 地,民警与居民零距离接触,能 以最快的时间赶赴现场,以便尽 早制止纠纷、调查取证、调解纠 意识地建立有效畅通的纠纷解决 机制。按照我国现有的机关 认为,这种观点或做法是不合法 及不现实的。首先,虽然法律对 纷。其次,社区警务室及警务站 是社区民警接触居民的固定场所, 在民间纠纷即将发生或发生之初, 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旁观群众都能 明确找到调解纠纷的民警。第三, 社区民警与辖区居民之间有较高 工作,日常的社会面控制有 两种主要力量,即巡逻民警和公 安派出所的值班民警。1 10指挥系 变化复杂的社会事实进行了“格式 化”,即将案件事实分类为民间纠 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等,但是, 在社会现实形态中,民间纠纷与 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之间的界限 并不清晰,其相互之间往往呈纠 统在受理民间纠纷后应当立即将 指令直接传达到纠纷发生地所属 派出所或者巡逻民警。对于一些 较为简单的民间纠纷,民警一般 的熟知度,相互之间较易建立信 任感,民警对当事人的个性及纠 缠状态,要求纠纷当事人对其严 格区分是不可能的。其次,纠纷 的解决往往依赖一定的证据,虽 然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当事 人承担,但是,当事人举证能力 受到种种。为了更有效地平 息纠纷,国家在可能的情况下应 当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进行一定 的援助。只有110指挥系统能使 在尽快的时间内赶赴现场进 行取证,这是其他任何机构或体 系不能做到的。因此,110指挥系 统不能拒绝当事入要求解决民间 纠纷的要求。第三,纠纷的发展 当场解决,对于较为复杂的民间 纠纷,民警应当在可能的情况下 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将当事人 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解或做其他 处置。民间纠纷先期处置后,民 纷的背景有较好的了解,这些都 有利于对民间纠纷的解决。民警 不仅可以通过调解民间纠纷掌握 治安信息动态,而且可以建立威 信,为社区警务的深入扎实开展 奠定基础。在当下的实践中, 警应当用电话向110指挥中心作 口头汇报,汇报内容包括民间纠 纷的具体情况以及纠纷处置的结 果。1 10指挥中心将民警所汇报的 由于警力的不足,许多地方的公 安机关向社会招聘了辅警,辅警 是辅助机关进行治安管理的 力量,本身不具有的身份, 不具有执法权。但是,辅警一般 来自社会各阶层,虽然其法律水 平一般不如民警,但其中不乏一 些具有较丰富的社会阅历而且具 有较高的调解水平的人员。调解 民间纠纷本身不是执法行为,并 情况登记造册,并进行情况汇总, 为决策提供信息支撑。 (二)社区警务室及警务站的 民间纠纷调解 在我国推广社区警务的战略 具有不确定性,虽然有些民间纠 纷会自行平息,但更多的民间纠 纷可能导致矛盾的激化,甚至转 进程中,许多地方的机关建 立了社区警务室及警务站,并发 挥了多种警务功能,其中包括调 解民间纠纷的功能。这是一种有 效的民间纠 纷解决形 式,应该加 ”i — 不存在调解权力问题。机关 完全可以发挥辅警力量参与社区 警务室(站)的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三)派出所纠纷调解室 及县级机关的纠纷调解中心 ’J, 、 』上¨L,— 0化为刑事犯罪,从而对社会造成 PEl×UN KETANG ∞o/治安调解室。纠纷调解室的主要 功能在于调解派出所受理 的疑难纠纷以及对民警进行调解 效率的机关内部机制,在上述 做了尝试。嘲在这种与外部资源的 联合中,应当注重以下几方面。 (一)联合社会纠纷调解力量 内部资源整合的前提下,如果 机关能够与社会广泛的纠纷调解 资源联合起来,将更好地节约警力 资源及更有效地调解纠纷。近年 来,全国各地纷纷建立了多种调解 形式相结合的大调解机制,在这种 大调解机制中,机关扮演了重 要的角色。总体而言,大调解机制 中的机关扮演的角色有两种, 一技能的培训。调解纠纷实际上是 一要建立与社会纠纷调解资源 的有效联合机制,应当联合广泛 项具有专业性的工作,不仅需 要民警具有综合的法律素质、丰 的社会调解力量,笔者根据 调解以及大调解的实践情况认为, 富的社会阅历,也需要专1]的调 解技巧。调解技巧不仅是可以向 机关应当着重与下列社会调 解资源进行联合。 书本或他人学习得来的知识,而 且也是调解者自身经验积累的结 果。由专门人员担任专职调解员 不仅有利于疑难纠纷的调解,也 有利于专职调解员将自身的调解 知识、经验传递给其他民警,发 挥传帮带的作用,共同提高民警 的调解水平。 1.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我 国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人民调 种是在社会主导型的大调解机 制中,民警作为大调解的成员 加入其调解机构,另一种是在 机关主导型的大调解机制中, 解是我国纠纷调解制度的主要内 容。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 组织。然而,正是由于人民调解 机关邀请社会各界力量加入 行政调解。笔者认为,如果地方党 委员会在新形势下存在的权威性、 专业性、应急陛、综合陛等方面的 不足,调解成为替代人民调解 的重要纠纷调解形式,也正是因为 人民调解的种种不足,我国刻意构 每个地区的民间纠纷都具有 自身的特征,县级机关建立 纠纷调解中心可以牵头交流、总 结经验,并将这些经验通过文件 或培训的方式传递给民警。同时, 可以选拔调解水平较高的民警担 任县级机关的调解中心主任, 其职责是调解全局范围内的疑难 纠纷,指导全局的纠纷调解工作, 培训全局民警的调解业务。 三、外部资源的联合 委、能构建有效的机关体 制以外的纠纷调解机制,机关 应当积极参与并成为大调解机制 中的骨干力量,但是,如果地方党 委、尚未建构完善的纠纷调解 建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大调解 制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村民或 居民自我调解纠纷功能的完全丧 机制,由于机关所具备的种种 优势而自然成为纠纷调解的主角, 在此情况下,机关应该主动建 失。相反,来自民间的调解力量存 在着其他调解力量不可替代的优 势。例如,与纠纷的发生存在时空 上的近距离或零距离、对纠纷事实 及当事人有更为彻底的了解,也较 立与社会上各种纠纷调解资源的 有机联系,以提高纠纷调解的效 率,并减轻自身调解纠纷的压力。 实践中,许多地方的机关已经 以上探讨的是提高纠纷调解 容易获得当事人的信任感,等等。 因此,在特定的民间纠纷中,由当 事人熟悉的民间力量调解往往会 取得比初.关更好的效果。如果 将调解与民间调解力量有机 结合起来进行调解,必然有利于纠 纷的解决。iT] 2.司法行政机构。基层 的司法行政机构不仅是法律规定 的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者,也是 我国大调解机制中的具体操作者, 其本身担负着行政调解的职能, 因而是我国法律及规定的最 基本的纠纷调解力量,其具有解 PEI XUN 跚I 胬 但是,由于其不具备机关的 110指挥网络以及其他种种优势, 即使其愿意调解纠纷,纠纷当事 应当与之建立主动联系,发挥各 自优势,实现强强联合。 的求助渠道就是110报警服务,i 后,由司法行政机构及人民调解 即所谓机构与民众只有“一il委员会的人员与机关民警共  个电话的距离”。而任何其他纠i 同去现场处理民间纠纷。司法行 政机构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员 人也很少寻求其帮助。机关{ 纷调解主体都没有这样方便的纠 纷受理设施,即使是刻意建i 在处理民间纠纷时应当与民 构的大调解机制,也不可能甚至j 警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以提高 3.。是我国的专1] 审判机关,在国家建构大调解机 制的宏观局势下,也成为大 调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不 仅表现为积极推崇司法调解, 最高人民提出了“能调则调、 没有必要设置该种对民众而言最i 纠纷调解的效率。具体而言,应 为便捷而对而言成本极高的; l当根据各种警情对民间纠纷进行 纠纷受理机制。此外,民间纠纷j 1分别处理。如果警情属于刑事案 当事人及相关民众也不可能对纠i 件或者治安案件,由民警按 纷的性质及处理机关有严格的法il照法定程序办理。如果出警后发  定界分。因此,不管机关对 l现警情属于一般民间纠纷,应该 当判则判、调解优先、案结事了” }待民间纠纷的态度是接受还是推{ l由人民调解员为主进行调解,但 的审判工作理念,也表现为积极参 诿,也不管如何进行宣传、引导,{ ‘出警民警应该做好交接和协助调 与其他社会主体的调解活动。【8 法 院参与调解的优势在于具有法律 绝大多数民间纠纷的当事人出于I 解工作,而不是一推了之,毕竟 追求纠纷解决成本最低化的需求,j 调解的力量越多越好。尤其是在 上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在机关 都必然会将110报警服务台作为i 警力充分的条件下,民警应该尽 遇到疑难纠纷时,可以请求的 审判人员进行法律上的指导以及 进行调解业务上的直接帮助。有的 时候,法官的参与对于民间纠纷的 最初的纠纷受理机关。而民间纠i 可能协助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 纷“不处理就会激化”的特有属; 纷。如果是当场能调解成功的简 性决定了受理机构往往就是调解 处理机构。因此,机关在接 单民间纠纷,应当尽可能当场调 解,如果属于当场不能调解成功 调解能起到关键的作用。 4.律师组织。律师是专业的 法律服务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素 养。律师的业务包括诉讼和非诉讼 两方面,其中非诉讼的业务包括调 解纠纷。世界各国的律师都有调解 门的法律业务从业人员,其提供的 到110指令出警后面对民间纠纷i 的纠纷,由人民调解员将当事人 时,便自然要进行调解,即使可i r带至人民调解机构继续调解,或 以移交其他机构进行调解,也要{ 者另行安排时间调解。 对民间纠纷进行初步的调解。而i (三)联合调解机构 为了充分利用机关内外 所谓初步的调解,其程度也是很{ 难把握的。在多数情况下,需要j 的纠纷调解资源,应当建立 此,为了使民间纠纷从源头上就i t实践中,在多数情况下,机 民间纠纷的业务。当然,律师是专 }对民间纠纷进行彻底的处理。因i 机关与社会的联合调解机构。在 法律服务是有偿的。但是,这并不 意味着不能为社会提供无偿的法 律服务。在特定的情形下,为了宣 有合理的分流,最好的方法就是i 关为了及时化解纠纷,同时又不 借助110报警服务台的现有资源,j 至于过分陷入纠纷调解工作而影 由人民调解机构派人参加1 10指挥 响其他更重要的工作,在对群众 譬 传自身形象或者扩大社会影响,律 师也愿意进行无偿的调解行为。公 安机关可以发挥律师的专业特长, 对律师有偿或无偿的调解纠纷力 量进行有效运用。【9 系统的接处警工作。在此问题上,i i要求调解而在短时间内又难以彻 我国各地机关及地方也; 底完成调解的复杂、疑难纠纷或 作了一些尝试。例如,浙江省台l 涉及专1、-j问题的纠纷进行初步调 州市黄岩区等地区实行的警司联 报警与矛盾纠纷调处对接工作机 制,等等。在目前的条件下,应 当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人民调解 委员会的力量共同参与机关 解后,告知当事入到其他部门处 免陷入当事人的纠缠以减轻 机关自身的工作压力是有积极意 义的。但是,此种做法却不能真 正带来解决民间纠纷的效果。因 动制度、江苏南通市实行的110。 理或到起诉。此种做法对避 (二)联合受理机制 机关之所以受理了主要 的民间纠纷,一个重要的原因就 是存在110报警服务台的工作机 三5 制。在民众发生纠纷时,最方便 。的接处警工作。在接到110指令i。为,在没有相应的接受主体的前  黉 I PEI×UN 提下,“告知”只能理解为一种变i 责入、离退休人员等社会调解力》无论是纠纷的受理、纠纷的调解、 相的“踢皮球”,至于当事人是否i 量担任兼职调解人员。二是以县i调解协议的督促执行以及调解案 采用诉讼渠道解决民间纠纷则会i 级机关为场所设立纠纷调解i卷的管理都应该以人民调解委员 基于多种因素的考虑,包括胜诉i 中心。县级的司法行政部门l会作为主要机构。如果纠纷可能 的可能性、执行的成功率、案件i 及机关的分管领导担任调解l激化或者涉及到违法犯罪, 受理费用、律师费用等。因此,I 中心负责人,司法行政部门和公l民警则应该积极提前介入。同时, 民间纠纷并不因为走出机关I 安机关派员作为具体调解人员和l机关在最初受理纠纷后进行 门外而客观消失,相反,不仅依{ 业务指导人员。调解中心的主要l的调查取证的材料也应该及时移 然存在,而且会因为缺乏正规有i 职能为指导、协调各纠纷调解室i交给调解室或纠纷调解中心,以 效的解决途径导致矛盾激化。为{ 的调解工作、调解基层调解室不l避免纠纷调解人员重复调查取证, 了真正化解矛盾与纠纷,最有效 能调解成功的疑难纠纷、跨辖区i增加纠纷调解成本。另一方面, 的方法是建立联合的纠纷调解机 纠纷以及有重大影响的纠纷。 i纠纷调解机构也是机关进行 构。 需要强调的是,纠纷调解中i治安案件调解及刑事案件中纠纷 联合调解机构可以包括两个 心及纠纷调解室设立在机关i调解的协助机构。机关办理 方面内容:一是以派出所为 场所设立纠纷调解室。基层 司法行政机构和派出所分别 派出人员担任专职调解员,承担 日常纠纷调解工作;由各级人民 调解委员会选拔优秀调解员担任 的目的只是基于民众习惯到l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需要进行纠 机关解决纠纷这一短时间无法改i纷调解时,纠纷调解机构的调解 变的事实,是为了方便民众,而i人员也应该积极介入,以实现联 并不意味着由机关担任主要l合调解的良好效益。国 的调解工作。这种调解仍然应该 l 以人民调解作为其主要性质。因 (编辑:卢建义) 纠纷调解室的主要调解员,并在 此,民警在调解机构内部只i 派出所辖区内聘请律师、单位负 }是处于帮助、引导、协调的地位。 l 注释: 『11笔者曾经对江苏省的派出所长进行过一次全省性的抽样调查,问题是1“机关是否应该调解不构成治安案件的 普通民间纠纷”,从问卷回答的情况来看,42%的所长选择了应该调解,50.4%的所长选择了不应该调解,其余的人选择了不 知道究竟是否应该调解. f21必须说明的是,任何类型学的分析都是理论意义的,不可能与实际情况完全对应,所以,调解的具体模式只是相 对接近某种类型. 『31例如,江苏警方率先在全国开展紧急报警与社会求助分流,即110受理紧急报警、122受理社会求助。见http://www. 墨 js.xinhuanet.conr/peace/2008—01/09/content 12167687.htm. 詈 『41例如,据笔者调查,江苏省南京市的机关即采取此种做法. 『51例如,江苏省南通市实行的“公调对接”,即是将机关110报警服务系统与的大调解进行有效的联合,极 大地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也减轻了机关的压力. 『61例如,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南苑街道是外来流动人口集中区,街道聘请了河南固始小伙陈冠群担任协调员,陈冠群又 呈 请了300个老乡当自己的“信息员”,由于他对外来人口知根知底,做起调解工作来很有成效,被大家亲切称为“陈民调”。 三 几年来,他共参与调解纠纷3O1起,成功率迭100%,分别被河南省、江苏省评为“优秀外出务工青年”和“优秀外来务工青年”。 吾 http://news.sohu.com/20051020/n227255731.shtm1. 舌 『71例如,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与本区分局10个派出所和交警二大队建立了民事纠纷联合调解网络,还与 工会建立了联合调解机制、在部分社区建立了联合调解点、与市旅游局质监所建立了旅游合同纠纷协助调解机制,逐步形成 慧 了、工会、社区、市旅游局四个平台,建立了委托调解、联合调解和现场速裁三项机制,初步实现了诉讼调解与社会调 解的对接较好地发挥了社会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合力. 髫 安调解处于2002年初正式挂牌成立。由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牵头并主持调解业务,由太平街道派出所协同律师出警和现场勘 『81例如,浙江省温岭市、太平事处以及太平街道派出所等单位经过协商,由太平街道综治委发文,太平治 ,046 查。参见http://www.fsou.com/html/text/art/3355683/335568390_1.htm1. 【9】马静华左卫民.110警务中的纠纷解决机制.法学,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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