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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曹魏租调制中的田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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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4期

论曹魏租调制中的田租问题

张学锋

  内容提要:曹魏时期的田租,《三国志》、《晋书》、《通典》均作每亩四升。这一租额,在众多的论著中,无批判、无怀疑地被引用,并被作为展开曹操政权的性质、两汉魏晋时期农业生产发展水平等问题探讨的重要依据,而且还成了西晋占田、课田以及租调制度研究的出发点之一。对此贺昌群、周国林曾提出过疑议。本文在介绍周国林研究的基础上,重点从汉代租赋制度的弊病、东汉时期的租赋改革动向以及曹操实行租调制的目的等方面,对周国林的见解作一些补充和修正,论证“收租亩四斗”说的可能性。而最终目的则是想通过对曹魏租调制的探讨,来寻找中国古代社会向中世纪社会转型的轨迹。

关键词:曹魏时期 田租 租赋制度

一、亩租“四斗”说的提出及学界的批评

建安年间,曹操在中国北方的统一战争中,为了适应新的历史环境,废除了汉代以田租、口

算赋为主体的赋税制度,制定颁布了新的赋税征收方法。这一新的赋税制度是由以亩为单位征

收的田租和以户为单位征收的绢、绵组成的。在曹操的令文中,虽然见不到西晋“户调式”中的

“调”这一税目名称,但实质上已经完全具备了“调”的内容。所以,可以将之称为曹魏租调制。

《三国志》卷1《魏书·武帝纪》建安九年(204)九月条载曹操《令》曰:“河北罹袁氏之难,其令无出今年租赋!”此条之下,裴松之注引《魏书》所载曹操之《令》曰:

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袁氏之治也,使豪强擅恣,亲戚兼并;下民贫弱,代出租赋,

鬻家财,不足应命;审配宗族,至乃藏匿罪人,为逋逃主。

欲望百姓亲附,甲兵强盛,岂可得邪!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

得擅兴发。郡国守相明检察之,无令强民有所隐藏,而弱民兼赋也。

《晋书·食货志》和《通典·赋税上》也根据曹操之《令》简略地记载了曹魏租调制。根据以

上这些文献记载,曹操新租调制中的田租为每亩“四升”。

租调令虽初见于曹操平袁绍以后的建安九年九月,但是,这一租调令的制定与施行早于建

安九年,这一点已经比较清楚。据吉田虎雄和唐长孺的研究,户调制在建安三~五年已经在曹

¹

操的势力范围内实行,平定袁绍以后,这一制度被推广到了河北地区,并不是此时始创的。而

¹吉田虎雄:《魏晋南北朝租税的研究》,东京,大阪屋书店,1943年。唐长孺:《魏晋户调制及其演变》,《魏晋南北朝史论丛》所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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¹

“收田租亩四升”这一田租征收规定,据高敏研究,则应发生在建安五年十月以后不久。由此可见,曹操创立新租调制,经过了一个先有户调制后定田租制的过程,具体说来,户调制大体上

完成于建安四年八、九月至建安五年二月之间,田租制则完成于建安五年十月之后不久。

不用说,这一新法,从名义上是汉王朝大将军的曹操之《令》到成为国家正规的租调制度,

似乎应该有一个过程。因此,建安年间,汉代旧有的租赋制度是否被彻底废除,曹操新法是否已被彻底贯彻,关于这些问题,讨论的余地并不是没有。然而,曹丕代汉以后,曹操制定的租调制,作为三国魏的制度被继承了下来,则是无庸置疑的。

同是租调制度的研究,与西晋的占田、课田制下的租调制以及北魏孝文帝以后的均田制下的租调制的精深研究和激烈争论相比,曹魏的租调制研究则显得比较平淡。这一倾向的产生,认定曹魏租调制,特别是“收田租亩四升”这一租额的正确性这一先入之见也不无关系。

当然,其主要原因在于与曹魏租调制直接相关的资料的缺乏。但是另一方面,与我们一开始就

“收田租亩四升”这一田租额是否有问题?据笔者所知,首先将这一问题提出来加以讨论的

º《是贺昌群的《升斗辨》。升斗辨》举例对汉唐间文献中往往误升为斗,或误斗为升的现象作了

辨释,总结出汉唐间的租税出纳多用斗计数,而鲜用升计数,元明以后,田租才多用升计算的规

律。贺文中将曹操的租调制也作为事例之一加以了探讨,认为“四升”的田租,不符合汉晋间田

租赋税的历史实际,“四升”应当作“四斗”。但是,贺文因重在升斗之辨,对曹操租调制中的租额

问题没有能够在制度上作系统地研究。从《升斗辨》发表的1958年以后至70年代末的大量的著述来看,贺昌群的这一观点似乎没有得到学界应有的重视。

重新将这一问题提出来进行探讨的是周国林。周国林在《江汉论坛》1982年第1期上发表了《曹魏“亩收租四升”辨误》(以下简称《辨误》)一文,文中指出,曹操令文中“收田租亩四升”应

»是“收田租亩四斗”之误。如果“升”字果真是“斗”字之误的话,那确实会给迄今为止的研究带

来很大的冲击。周国林的这一观点当然引起了学界的反响。同年,在《江汉论坛》7月号上刊出

了两篇批评论文,一篇是袁刚、傅克辉两人的《曹魏“亩收租四升”质疑》,¼一篇是杨一民的《也

½袁、谈曹魏租调》。傅一文,虽然指出了周国林论文中的一些无法回避的错误,但在立论上和

对史料的理解上存在着不少问题。笔者认为,袁、傅文没有能够从根本上否定周文的观点。杨

文则更是一篇千字文,立论仍然停留在一般议论上,同样也没有能够否定周氏的见解。由于周

国林的《辨误》一文也是一篇不长的论文,并且讨论的范围也只限于曹魏的田租,对自己订正过

来的“亩收四斗”说与前后时代的租税制度之间的关系等问题没有作详细地阐明。因此,同年末

又发表了《曹魏西晋租调制度的考实与评价》(以下简称《考实》,并与上文《辨误》一起,简称《两

¾文》)一文,站在“亩收四斗”的观点上,对曹魏西晋的租调制度作了综合性地论述。1982年以

¿但是,从1982年以后与魏后,在多种场合,周国林对自己提出的这一看法又作了多次强调。

¹高敏:《曹魏租调制拾零》,《史学月刊》1982年第5期。后收入其著《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探讨》,人民出版社,1987

年。后由其主编《魏晋南北朝经济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九章又收。

º贺昌群:《升斗辨》,《历史研究》1958年第6期。»周国林:《曹魏“亩收租四升”辨误》,《江汉论坛》1982年第1期。¼袁刚、傅克辉:《曹魏“亩收租四升”质疑》,《江汉论坛》1982年第7期。½杨一民:《也谈曹魏租调》,《江汉论坛》1982年第7期。¾周国林:《曹魏西晋租调制度的考实与评价》,《华中师院学报》1982年增刊号。¿周国林:《东晋租调制度若干问题述辩》,《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86年第5期;《西晋田租研究回顾与思考》,《中国史研究动态》1988年第10期;《西晋两类郡县农民说榷议》,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学会编《魏晋南北朝论文集》所收,齐鲁书社出版,1991年;《西晋诸侯四分食一制考》,《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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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租调制相关的各论著来看,周国林的见解似乎仍然没有得到学界的重视,既没有对之作出适当地评价,也没有对之进行充分地验证。

笔者基本上赞同贺昌群、周国林的见解。但是,在一些基本概念上,例如亩制、亩产、自耕农

户的劳动生产率以及对一些史料的理解上,与贺、周两文,特别是与周国林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因此,本文想在介绍周国林研究的基础上,重点从汉代租赋制度的弊病、东汉时期的租赋改革动向以及曹操实行租调制的目的等方面,对周国林的见解作一些补充和部分修正,论证“收租世纪社会转型的轨迹。

为了下文讨论的展开,这里,首先将周国林《两文》以及批评一方的主要意见揭示如下。

亩四斗”说的可能性。而最终目的则是想通过对曹魏租调制的探讨,来寻找中国古代社会向中

《两文》首先从曹操废除两汉租赋制度的目的这一角度出发,对“亩收租四升”之误作了探

讨。指出:汉代的轻额田租并未给农民带来多大好处,大量的赋税通过人头税的形式直接摊派

到了农民身上。特别是东汉以后,“三十税一”的轻租,成了世家豪族地主经济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世家豪族地主经济发展的结果,使国家失去大批劳动力,成为汉末军阀割据的经济基以看得出来,这一租赋制度改革的趋势或目的,在于废除不合时宜的三十税一,实行租税什一,

础。因此,改革两汉租赋制度带有历史的必然性。其次,《两文》又指出:从曹操的租调令中也可

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满足军用及吏禄发放,而不是减轻田租以利豪强。其征收原则是使国家赋税收入高于支出数额,既不使人民负担过重,又不使他们有大量剩余,即做到所谓的“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以上这两点,是周氏考察曹魏租调制的基本依据。

接着,《两文》又从以下一些具体的方面来为自己的论点作了论证。

1、在推算当时54万户,平均一户耕种70亩的情况下,“亩收四升”是远远不能适应国家财政开支需要的。

2、在汉晋时期亩产3~5斛的情况下,“亩收四升”所构成的租率远远低于两汉的“三十税

一”。这与曹操租调《令》的理念是相违背的。3、若“亩收四升”,从当时每户人口、每人年食量、每户耕种田亩等方面来看,农民手里会有大量余粮,这在封建剥削下是不可能的。

4、仲长统《昌言·损益篇》中“令亩收三斛,斛取一斗,未为甚多”,“可为法制,划一定科,租税什一,更赋如旧”的言论,为曹操的田租改革指出了方向。

通过以上这四点的分析,周氏推断曹魏租调制中的租额“亩收租四升”是不可能的,认为

“亩收租四升”实为“亩收租四斗”之误。认为致误原因在于隶书“升”、“斗”字形相似,并从唐人

所编《晋书》、《通典》皆误为“亩收租四升”这一现象,推测产生这一误讹的年代起码在唐代以前。(贺昌群《升斗辨》持同样意见,《两文》没有提及。)北朝田租制度产生的影响。

¹取十分之一”的税率与曹魏时期相同。A,东晋成帝朝度田税米制“

最后,《两文》又引用了三条旁证材料来叙述了曹魏的“亩收租四斗”,“租税什一”对两晋南

º

其田,亩税米二斗”。米二斗,当粟或稻麦四斗。B,南朝梁陈时期的“

C,北魏太和八年(484)颁布的百官俸禄制中,一户收租22.9石,与自己推算的曹魏一户

¹《晋书》卷26《食货志》:成帝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亩税米三升。º《隋书》卷24《食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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¹

田租28斛非常接近。

以上,基本上沿着周国林的思路,对《两文》的主要内容提纲挈领地作了概述。《质疑》发表

以后,即刻引起了学界的批评。

袁、傅文首先承认,按曹操制定的租调制,“收田租亩四升”,这个剥削量不算太重;亩收租

四升,远远不能满足国家财政开支需要,这一说法大概也对。但是,袁、傅文指出,据此就得出结论,认为曹魏收田租亩四升一定是文献记载的错误,这未免太片面、太武断。接着,袁、傅一文列举了以下的几个反对理由:

第一,曹魏把剥削的重点放在户调上,而把田租的剥削量定得很低,这无损于它的财政收入。曹魏的户调较之汉代的口钱和算赋,大约加重了二至三倍。绢二匹、绵二斤共可折粟

14石左右。从而,曹魏的户调剥削量约为田租剥削量的四至五倍。杨文除强调户调收入是曹魏

政权财政收入的立足点外,还强调了曹魏国家财政对屯田的依赖性。袁、傅文以及杨文的这一

点主要是针对上述周国林1、2的观点所言的。

第二,仲长统成为曹操的部属是建安十一年(206)以后的事,而新租调制的颁行是在此约

一年半以前的建安九年,因此,很难把曹操的租调令的制定与仲长统拉扯上关系。还有,仲长统

写《昌言》是在他“参丞相曹操军事”以后。曹操拜丞相在建安十三年,仲长统时年二十余岁。若

《昌言》写在新租调令颁行的建安九年以前,仲长统才二十出头。《昌言》是当时第一流的政论性著作,一个二十出头的青年是不大可能写出这样的作品来的。因此,与其说仲长统“租税什一”

的主张为曹操的田租改革指出了方向云云,倒还不如这样说,仲长统的议论,更有可能是针对

曹魏的轻田租制度而发的。从而,曹魏租调制的租额只能是“四升”,不可能是“四斗”。袁、傅文的这一点,主要是针对上述周国林的第4点所言的,而且是批判周文的重点所在。

第三,针对周氏《辨误》中提出来的三条旁证材料,袁、傅文也一一作了批评。

º(A),东晋成帝时的“度田税米”,其税额折成粟当是六升,而不是周国林主张的“四斗”。

(B),《隋书·食货志》的“其田,亩税米二斗”,这条材料在《通典》卷5、《册府元龟》卷487中均作“亩税米二升”,《隋书·食货志》的“二斗”很明显是“二升”之误。并且南朝梁陈时期的“亩税米二升”不是田租,而是田租的附加税。

(C),《魏书·食货志》中的“户”与曹魏时期的户不同,太和八年以前的户租20石,太和八年以后的户租22.9石,征收的对象都是宗主督户制下“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的大户,两者无法比较。

此外,袁、傅文还罗列了两晋南北朝隋唐时期的田租额,认为自西晋迄唐前期,田租一般都

在每亩一斗以下。所以,文献上关于曹魏“收田租亩四升”的记载是可信的,而周说“四斗”显然是错误的。

通过以上的概括,主张曹魏田租为“亩收四斗”的周国林以及批评一方的袁刚、傅克辉、杨

一民的主要观点已经非常清楚了。

就批评一方的观点来看,有一部分是站得住脚的。例如上面所列的(2)、(3)和(B)。周国林

将仲长统的《昌言·损益篇》的租赋改革主张与曹操租调新令的颁布直接挂起钩来的做法是缺

¹《魏书》卷110《食货志》:先是天下户以九品混通,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库,以供调外之费。至是户增帛三匹、粟二石九斗,以为官司之禄。

º袁、傅文认为,学术界将《晋书·食货志》中“成帝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亩税米三升”的“三升”实为“三斗”之误的意见不可取,强调亩税米三升,折谷为六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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乏证据的,因为从《后汉书》本传的记述中,找不到其间的直接的因果关系。还有,对《隋书·食

货志》中的“其田,亩税米二斗”的理解,也是错误的。但是,批评一方提出的一些意见中,有很多是值得商榷的,包括(2)所说的仲长统的租赋改革议论主要是针对曹魏轻田租而发的这一意

见。其实,讨论曹魏租调制的租额或户调额,重点似乎不在于曹魏是注重田租的收入还是

注重户调的收入,或者是户调绢二匹绵二斤价值多少粟谷的这些项目比较上,仲长统的租赋改

革议论是针对汉制的还是针对曹操新制的,这更不应是决定“收田租亩四升”正确与否的关键

所在。笔者认为,讨论这一问题的关键应在于曹操废弃汉代租赋制度、建立新的租调制度的目来社会性质的巨大转变这一事实。以下,想重点从这一方面来对曹操租调制作一些考察。

的上。另外,在曹操建立新的租调制度的背后,还有一个不得不加以考虑的问题,这就是东汉以

二、汉代租赋制度的弊害及东汉时期的改革动向

(一)汉代租赋制度及其潜在着的危机

众所周知,汉代的租赋,其最基本部分有按田亩征收的地租和按丁征收的算赋、口赋,前者

征收实物,后者是征收货币的人头税。关于汉代的田租和算赋、口赋,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研究成相关的汉代租赋制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作一些探讨,明确一下笔者自己的观点,在此基础上,

果。由于篇幅的,这里不可能详细地介绍这些成果。以下,想在最小限度内,对与本文直接

找出汉代租赋制度中潜在着的危机。

关于这一点,宋人周密的《齐东1、关于田租及附加的刍税。轻田租,是汉代的一贯。

野语》卷1“汉租最轻”条已经有所指出。“自井田之法废,赋名日繁,民几不聊生。余尝夷考,在

昔,独两汉最轻。非惟后世不可及,虽三代,亦所不及焉。”今人的研究中,也再三提及这一点。景租率变动的规定。

¹

帝元年(前156),田租的税率实际上已经降到了三十税一。以后,西汉一代,再也没有看到过

汉代的田租之轻,当然是与前后代相比而言的。秦代的租率以及征收方法目前都还不是很

清楚。以往的研究中经常使用的“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

倍于古”;“收泰半之赋,发闾左之戍”;“行参夷之刑,收太半之赋”等史料,往往被用来说明秦代田租之高。笔者认为,上述的这些记载,其实都是汉人对秦代的夸张描述,感情色彩非常浓

厚,是很难作为真实的史实来加以看待的。因此,虽然秦代,尤其是在秦末混乱时期的实际田租

征收额会很高,但是,作为正常情况下的国家法定的田租征收率大概仍然维持在“什一而税”。制的“三十税一”,是非常轻的租率,后世学者之称扬不无道理。

从而,与周代以来传统的“什一而税”的租率相比,汉初的“什五税一”,尤其是景帝以后成为定

景帝以后“三十税一”制下的租额,前人的研究中,持汉代亩产1石说者,算出的亩租是

3.3升,或概作3升。持汉代亩产1.5石说者,算出的亩租是5升。而持汉代亩产3石说者,他们算出的亩租则是9.9升,或概作1斗。按笔者主张的秦汉以后大亩制下中田中年的平均亩产

4石来算,则每亩的租额应是1.3斗。这1.3斗是所谓的正租。如果按小自耕农户平均耕作能

¹关于景帝减田租率为三十税一之事,史载有互相矛盾处。《史记·孝景本纪》、《汉书·景帝纪》作元年五月。《汉书·食货志》作“孝景二年”,不仅与《史记》矛盾,而且《汉书》纪、志也相互矛盾。这里,从高敏说(《秦汉赋税制度考释》,收入其《秦汉史论集》,中州书画社,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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¹

力为大亩50亩来算,则应供租6.5石。

然而,这1.3斗,只是一个纸面上的计算,事实上,汉代的实际田租征收,要复杂得多。关于汉代田租的征收方法,一直是学界争论的问题之一。从“三十税一”这一术语来看,汉代田租应

该是分成租,亦即定率租。现存的汉代史料中,关于定额租的直接史料,虽然一条也找不到。但

º田贤次郎、高敏等人的著作可以作为代表。这里,《后汉书·和殇帝纪》中殇帝延平元年(106

是,从零星的史料中反映出来的又几乎都是按亩征税。对这些史料的收集、分析,平中苓次、米

年)七月的诏书似乎最能说明问题。“间者郡国或有水灾,妨害秋稼。朝廷惟咎,忧惶悼惧。而

郡国欲获丰穰虚饰之誉,遂覆蔽灾害,多张垦田,不揣,竞增户口。”这里,我们可以清楚地

看出汉代赋税征收中的租按田亩,赋按人口这一基本依据。

汉代的田租,农民的实际负担暂且不管,单从租率上来看,比前后代都轻,这是一个普遍的

认识。但是,有一种观点不得不加以澄清,这就是所谓的“百一而税”之说。持这一观点的主要

»有纸屋正和、吴慧、越智重明等人。他们主张此说的主要根据是《盐铁论·未通篇》中所谓武

帝统一亩制和《前汉纪》卷8的荀悦之言。《未通篇》中称:“古者制田,百步为亩,民井田而耕,什而藉一,义先公而后己,民臣之职也。先帝哀怜百姓之愁苦,衣食不足,制田二百四十步而一亩,率三十而税一。”《前汉纪》卷8中,在文帝十三年(前167)“六月,诏除民田租”条下,荀悦说:

“古者什一而税,以为天下之中正也。今汉民或百一而税,可谓鲜矣。然豪强富人,占田逾侈,输其赋太半。官收百一之税,民收太半之赋。官家之惠优于三代,豪强之暴酷于亡秦。”针对这两

项史料,尤其是纸屋正和,作了长篇的论述。纸屋氏的结论是,景帝时期确定下来的三十税一的

租率,到了武帝统一亩制以后,由于新亩是旧亩的2.4倍,因此,在三十税一的租率没有变化的

情况下,实际的租率便变成了七十二分之一,接近荀悦所说的“百一而税”。因此,荀悦的“百

一”之说是可信的。吴慧、越智重明两人的立论也与之相同。对于上述两根支柱之一的武帝统

¼一亩制说,笔者是不赞成的。对于另一根支柱,我们从荀悦的“今汉民或百一而税”的文句中

或许就可以看出,汉代即使存在着“百一而税”的现象,那也是某些豪强地主实际承担田租的一

种个别现象,决不是汉代租赋制度上的租率。因此可以说,所谓汉代“百一而税”之说,是由于对

中国亩制统一的不同认识以及对荀悦之言的误解而产生的。

对于汉代的田租,由于对汉代亩产的不同认识,算出的亩租当然也就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但是,在汉代田租的研究中,似乎存在着一种先入之见。平中苓次的观点大概可以作为一个代

表。平中苓次认为,按亩产3石算出的田租约1斗,这与魏晋以后的田租相比显得太高,因此平

中苓次将汉代每亩的租额推定在5升左右。仅仅是因为亩租1斗与魏晋时期相比显得太高这

一点,就随意地将之推断为半额的5升,这种做法,一方面缺乏足够的证据,另一方面,是不是

可以说在平中苓次的思考的深处,存在着一个先入之见,这就是:魏晋时期的租额,即曹魏时期

所谓的4升或西晋时期所谓的8升是正确的,是不容怀疑的。其实,这一先入之见,正是正确认

¹关于秦汉魏晋时期一个劳动力的耕作能力,请参见拙稿:《战国秦汉时期大小亩制新证》,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1998年。

º平中苓次:《中国古代的田制与税法》第六章第二节、第十三节,京都,汇文堂,1961年。米田贤次郎:《汉代田租查定法管见》,《滋贺大学教育学部纪要》十七,1967年。高敏:《秦汉史杂考十二题 其六》,《秦汉史论集》所收。

»纸屋正和:《汉时代的田租——特别是关于“百一而税”》,《九州大学东洋史论集》第四号,1975年。吴慧:《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农业出版社,1982年。越智重明:《一亩一○○步制与一亩二四○步制》,收入其著《战国秦汉史研究1》,福冈,中国书店,1988年。

¼请参见拙稿:《战国秦汉时期大小亩制新证》,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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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曹魏租调制租额的一个难以克服的障碍。

汉代,除了正税以外,还有作为附加税的刍税。关于秦汉时代的刍税,在云梦睡虎地秦简和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简牍发现以前是不太清楚的。云梦睡虎地秦简的出土,为我们了解秦代的刍

征收提供了宝贵的材料。汉代继承了秦代征收刍

十号汉墓出土的3号木牍中都有记录。从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刍税还分成按户征收的户刍和按田亩征收的田刍、田

的制度,这在文献以及江陵凤凰山

征收记录来看,汉代的刍

。但是,刍、的具体征收额,目前却无

法知晓,只能有待于今后新史料的出现了。然而,作为正租的附加税,其征收额当不会太高。

2、关于算赋、口赋。汉代租赋制度中还有一大项,这就是算赋(口算)和口赋(口钱)。算赋、

口赋的征收不限于西汉一代,东汉也继承了这一税目。

关于汉代算赋、口赋,尤其是对算赋的研究,一直是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的一个主要课题。

¹在众多的对本世纪以来算赋、口赋研究的总结,请参看山田胜芳的《秦汉财政收入的研究》。

研究成果中,非常富有启发性,并且与本文的论题直接相关的,有永田英正的《汉代人头税的崩

º溃过程》一文。

永田英正从汉代的名籍制度和乡里制出发,考察了人头税征收的程序,并考察了人头税负能缴纳货币的包括算赋在内的人头税这个沉重负担,导致了农民破产,他乡或流入私门,

担的沉重。从东汉时期货币经济衰退,货币集中于阶层这一时代特征出发,指出:原则上只

其结果,促使了汉代的基层社会组织——乡里制的崩溃,促使了豪强势力的发展,最终将汉帝国推向了崩溃的边缘。

永田英正的人头税研究没有停留在对算赋、口赋的一般叙述上,也不是对算赋、口赋只作

制度上的考证,而是在更高的层次上,将征收货币的人头税与汉帝国的崩溃联系在一起,向我我们探讨曹魏租调制度产生的一个基点。

以下,就想在上述观点的基础上,来考察汉代租赋制度中潜在着的危机。

们暗示了汉代人头税与中国古代社会终结的内在关系。这一点对我们的启发最大,也可以说是

3、汉代租赋制度中潜在着的危机。排除临时增租等特殊情况,汉代三十税一的田租率,或平均每亩1.2斗左右的田租,单从制度上来讲,与前后代相比是非常轻的。但是,这里有一个不

得不重新加以考虑的问题,这就是,轻租,到底给汉代社会带来了什么样的结果。以往,我

们似乎更多的只是看到了它轻租爱民的积极的一面,而对其中所潜在着的危机却缺乏足够的

认识。在西汉初年这个特定的历史时期内,为了恢复被战争摧毁了的农业经济,也出于爱民之策,大致在武帝以后,便开始走向了异化。其结果导致了豪强地主势力的膨胀。

心,实行轻租,确实对人民的复苏和农业经济的恢复产生了积极的作用。然而,这一轻租政

豪强地主势力的膨胀,是西汉中期以后直至东汉时期的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促使这一势

力成长的原因很多,前人的研究中多有涉及。例如,川胜义雄在论及东汉豪族的封建领主化倾

»稻叶一郎在考察豪族在汉代民间秩序形成上向时,主要是从生产力发展这一点上来把握的。

的作用时,则从昭帝以后的“与民休息”,儒家伦理在民间渗透而带来的家族间的同居、联

¹山田胜芳:《秦汉财政收入研究》第二章“田租·刍税”,东京,汲古书院,1993年。

º永田英正:《汉代人头税的崩溃过程——以算赋的讨论为中心》,《东洋史研究》第十八卷第四号,1960年。»川胜义雄:《六朝贵族制社会的研究》第一章,东京,岩波书店,1982年。又,《六朝初期的贵族制与封建社会》,川胜义雄、波护编《中国贵族制社会研究》所收,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1987年。

·39·

¹

合,货币经济的停滞使得农业生产经营的合理化这三方面来加以理解。然而,笔者认为,轻租

也是促使豪强势力膨胀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租轻,拥有的土地越多,所受的实惠就越大,这并不是难以想像的事。占有大量土地的地主阶级,他们照样以对半分成的租率剥削着佃农,

或驱使着奴隶从事耕作,而上交的田租却减少了。其结果,必然会招致大规模的土地兼并。土

地兼并现象,虽然无代不有,并不是仅见于汉代,但是,武帝以后汉代的土地兼并现象是空前

的。尤其是成、哀时期,汉代的土地兼并达到高峰。这种现象的出现,与汉初以来轻田租是后涉及土地兼并、农民破产、豪强势力膨胀的文献史料,是众所周知的,这里不必赘引。

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的。其实,成、哀以后直至东汉末期,这种兼并之势并未减弱。西汉中期以

其实,轻租所造成的恶果,不仅给大规模的土地兼并,使豪族获得经济利益造成了有

利条件,而且同时也促使了各地豪族势力与政治的结托。实行轻租以后,国家的地租收入

必定会相对减少。几乎与文帝半免田租的同时,晁错提出了入粟受爵、除罪的办法。通过这条

渠道,积蓄了大量的粮食,一方面弥补了因轻租而造成的空缺,另一方面也使得继续实行

轻租有了可能。武帝以后,除了继续使用入钱入粟买爵、赎罪的方法,还实行了盐铁、酒酤

专卖、更造钱币、征收商贾资产税以及均输通货等方法,开辟财源。尤其是盐铁专营一项,使汉

王朝经常的财政收入得以很大增长。以上这些,使汉在轻租的下,满足了巨大的

财政支出的需要。但也必然会导致另外一种结果,即富有财产的官吏、地主、商人,能够通过入

钱入粟受爵,或通过代办经营盐铁酒酤,增加势力,免除徭役,向政治渗透,并且还可以通过入

粟除罪的途径,放纵乡曲。从总的方面来说,汉代的豪族与六朝时期的豪族,在性质上有着很大出来的汉代新兴豪族则多显出了其“奢而薄德”的土豪性。

轻税与豪强势力的膨胀之间的必然联系,荀悦的话是最具代表性的。在前引《前汉纪》卷8的文下,荀悦对汉代的轻租还有以下的议论:

官家之惠优于三代,豪强之暴酷于亡秦。是上惠不通,威福分于豪强也。今不正其本,而务除租税,适足以资富强。

荀悦这段话的精髓即在于“务除租税,适足以资富强”。

的差别。与六朝时期豪族的“轻财重义”、“恭俭”、有教养伦理等特征相比,从现存的文献中浮现

与轻租相比,汉代的赋是沉重的。前文已经涉及。这里,我们想以一个家族为单位,来看一

下算赋、口赋的负担。通常我们将汉代,尤其是西汉时期的小自耕农家族设定为一家五口。假

定一家中有三人出算赋,两人出口赋,则其口算钱总计为406钱。汉代的粮价,根据宇都宫清吉

º从而,前面设想的一个小自耕农家族的406钱的口算钱,折合的研究,可设定为平价70钱。

成谷物相当于6斛。单从数字上来看,这个口算赋负担决不能说重,根本就谈不上什么弊害。袁刚、傅克辉的论文中也称这一剥削量远比曹魏租调制中的户调绢二匹、绵二斤要轻。

但是,这只是一个纸面上的计算,事实上,汉代口算赋的征收要比这种纸面上的推算沉重

»另外,汉代征收现钱的主要得多,否则就不会出现因口算赋的沉重而“生子辄杀”的现象了。

税目还有更赋一项。更赋,即代役钱,是徭役的代替税,通常的看法是每年300钱。假设一家有

两人在服役年龄,那么一年的更赋就在600钱,按平价折成谷物相当于8~9斛。与口算赋相

¹稻叶一郎:《汉代民间秩序的形成——以所谓的豪族为中心》,《中国贵族制社会研究》所收。

º宇都宫清吉:《续汉志百官受奉例考》以及《再论》,收入其《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东京,弘文堂,1955年。»《汉书》卷72《贡禹传》。

·40·

加,合谷物15斛左右,再与田租相加,总共在20余斛,而纳钱的部分是纳谷部分的3倍。

¹

赋敛之害农,就是黄宗羲所说的“所税非所出之害”。正象永田英正指出的那样,在于丰年粮价的下跌。文献中频频出现的“谷贱伤农”,原因就在这里。由于赋原则上是纳钱,因此,可

以想像,汉代农民卖粮的现象肯定是很普遍的。我们虽然找不到直接相关的史料,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从文献中看到一鳞半爪。

东汉后期崔

的《四民月令》,是一个豪族家庭一年十二个月的岁时记。崔

在五原太守任

上教民种麻纺织,因此被誉为良吏。又作《政论》,以批判者的姿态,深刻揭露了东汉时期严重的

社会危机和的社会风气,提出了自己一系列改革的主张,因此,又被誉为东汉社会批判思

,然而,包括崔在潮的重要代表。虽然崔年青时因父亡家贫而不得不暂时从事“酤酿贩鬻”内的涿郡安平崔氏却是比较典型的豪族地主。《四民月令》中,以农桑为主的豪族生产经营以

º外,还有商业经营行为。渡部武曾将《四民月令》的内容按类整理成了分类表,可资参考。

现存的《四民月令》是一个辑本,其内容当然可能不完全。但是,仅就现在所能看到的这一

部分内容而言,一年中的谷物买卖和其他的商品交易的月份,买入的时间大半与各类谷物的收

获期是一致的。对于这种现象,渡部武指出:在豪族的农业经营中,谷物不足是难以想像的,他

们买入或卖出谷物,是瞄着收获期的廉价和粮食不足时期的高价的。这一见解是非常至到的。

不过,这里似乎还能够看到一点,这就是,豪族从事这种投机性的买卖,不仅仅是豪族单方面的

投机心理,这里还包涵着一种社会的需要。换言之,与豪族同属于一个地域社会的农民,为了供出原则上只能纳付货币的口赋、算赋以及更赋等税目时,不得不在收获后将一部分粮食卖掉。

西汉时期商品经济尚算发达,粮食的买卖,可以通过市场这条渠道。东汉以后,由于商品经济的

衰落,货币集中到豪族手里,买卖就多集中到了豪族与农民之间,这并不难以想像。《四民月地刻剥农民,那么,豪族最终会失去应有的威望。相反,如果多少有点怜民之心,公平买卖的话,那么,在乡党中便会渐具向心力,最终成为地域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崔氏基本上应该属于后者,

令》中谷物、缣绵的买入卖出,或许就是这种交易的表现。问题就在于买卖时的价格。如果过份

爱农重农的思想以及固有的士大夫伦理,成了崔氏作为豪门大族延绵五百年的根柢。

但是,东汉时期,各地的新兴豪强地主中,象崔这样的以士大夫伦理立身处世的清流人地主的生活、经营及其乡党支配,王符《潜夫论》、崔

(二)东汉时期租赋改革的动向以王符、崔

物,从数量上来说可能并不是很多,大多数应该是以大土地经营为主的豪强地主。对这些豪强是最激烈的。因此,抑制豪门,成了东汉中后期的社会批判的一个中心课题。

《政论》以及仲长统《昌言》等著述的批评

、仲长统等人为代表的东汉中后期社会批判思潮,其中心课题就是抑制豪强。

在他们的著述中无一例外地都充满着民本论的政治思想和富民论的经济思想,也都有着恢复

古代井田制的理想。然而,他们都是从总体上来对汉代社会进行批判的,而对汉代租赋制度的一些具体的改革方案,除仲长统略有所及外,都没有具体论及。其实,最早对汉代租赋制度进行传》所录始建国元年(9年)的诏书中称:

古者,设庐井八家,一夫一妇田百亩,什一而税,则国给民富而颂声作。……汉氏

¹黄宗羲:《明夷待访录》田制三,中华书局,1981年。

º渡部武译注:《四民月令 汉代的岁时与农事》附:《四民月令》内容分类表,东京,平凡社,东洋文库,1987年。

大规模改革的是王莽。王莽的各项经济改革中,田制与税制改革是主要的内容。《汉书·王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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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实什税五也。……故富者犬马余菽粟,骄而为邪;贫者不厌糟糠,穷而为奸。俱陷于辜,刑用不错。

王莽田制和税制改革的目的,一是要限田,二是要增加田租。诏书或其他的文献中并没有

明言王莽确实将三十税一改为了什一税。但是,从王莽的改革目的和实行改革后“天下嗷嗷“民”,当然都不可能是一般的农民。《后汉书·光武帝纪》载建武六年(30年)十二月诏曰:

顷者师旅未解,用度不足,故行什一之税。今军士屯田,粮储差积,其令郡国收见田租三十税一,如旧制。

后,建武六年,光武帝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这些改革措施,均是针对王莽时期的复古的,对东汉政权来说,具有一种拨乱反正的性质。从而可以推想,王莽改制时,强行推行了什一税,

然”、“民怨”等情况来看,王莽是强行推行了各项,并受到了极大的阻力。这里的“天下”或

东汉初年实行什一税的源头应该是王莽的改制。建武五年,各地的农民基本上平定以

东汉政权建立以后,因暂时“用度不足”,继续延用了王莽的什一而税制,到了建武六年,新生的东汉全盘接受了下来,这一套租赋制度中存在的弊害,也没有得到丝毫改善。

东汉政权基本上趋于稳定以后,才恢复了三十税一的“旧制”。因此,西汉时期制定的租赋制被

东汉末年,对汉代租赋制度提出猛烈批判的有荀悦和仲长统。荀悦的言论,前面已经提及。

今通饶硗之率,计稼穑之入,令亩取三斛,斛取一斗,未为甚多,一岁之间,则有数年之储。虽兴非法之役,恣奢侈之欲,广爱幸之赐,犹未能尽也。不循古法,规为轻税,及至一方有警,一面被灾,未逮三年,校计骞短,坐视战士之蔬食,立望饿殍之满道,如之何为君行此政也。二十税一,名之曰貊,况三十税一乎。……今田无常主,民无常居,吏食日廪,班禄未定,可为法制,画一定科,租税十一,更赋如旧。

仲长统在《昌言·损益篇》中,也对三十税一的轻税提出了批判,并建议恢复什一而税制。

仲长统的活动时期在东汉最末期的建安年间。曹操在河北推行新的租调征收法是建安九

年九月,而这一新制的制定可能还早到建安四、五年。因此,仲长统的主张、建议,有没有影响到

曹操新制的制定,这一问题,在前述袁刚、傅克辉的批评文中受到了重视。《昌言》作于何时,对

研究曹操租调制的租额问题来说,毕竟是一个不得不加以考虑的问题。《昌言》的写作时间,现

在已经找不到具体的线索。刘文英的《仲长统评传》中称,可能写于二十余岁的游学期间,也可

能写于任尚书郎的时候。游学期间已经酝酿,至任尚书郎时最后完成,这样的看法似乎比较妥

¹袁、当。傅文称本传将仲长统著《昌言》一事放在他参曹操军事之后,故称《昌言》作于建安十

三年(208年)以后。然而,这也是无法确定的,因为将传主的著作放在传末的做法并不少见。同是《仲长统传》中,还录有他的两首诗。从其内容和意境上来说,这两首诗被怀疑为因荀

之死

º而这两首诗却被列于仲长统为尚书郎之前。可见,本传中的排仲长统离职避世以后的作品。

列顺序,不能完全决定其创作的早晚。《通鉴》将之系于建安十一年(206)。仲长统经数年的游

学之后,投入袁绍之甥并州刺史的幕下,这一年,最后与决裂。这一时期,曹操的租调

新法或许还没有被贯彻到各州的可能性也不是没有。仲长统的友人缪袭的《昌言表》中说:“统

¹刘文英:《王符评传》附《仲长统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º刘文英:前揭书。

·42·

¹

每论说古今世俗行事,发愤叹息,辄以为论,名曰《昌言》,凡二十四篇。”从缪袭之言中可以察知,《昌言》是仲长统的政论集,并非一时所成。因此,过于拘泥于《昌言》特别《损益篇》的写作时

间,反而会失去研究曹操租调制的正确方向。我们应该把仲长统及《昌言》放到更大的历史环境中去考察。

仲长统的社会批判,与王符、崔不同。由于所处的时代不同,王符、崔的社会批判重点在于探讨有关治乱的各种具体原因,目的仍在挽救东汉王朝的“厄运”和谋求东汉王朝的“中

兴”。而仲长统的时代,东汉王朝已经名存实亡,因此,他的重点则力图总结两汉王朝兴亡的经

验教训,从历史发展的大趋势,去探讨治乱变化的规律。通过“损”和“益”来改良社会。从上引的《昌言·损益篇》的全文来看,仲长统批评的目标是“三十税一”,很明显是针对汉制的。因此,

我们应该将他的租赋改革建议看成是东汉社会批判思潮中的一环,而且是最后的一环。而长期

以来的包括租赋改革在内的社会批判思潮或东汉末年清流社会的抵抗运动,其主要目的之一

就是抑制豪强势力。恢复什一之税,废除纳钱的赋敛,改以实物充税,这些要求,最后在曹操的新租调制中得到了反映。

三、曹魏租调制度的成立

(一)曹操政权的性质和曹操《令》的中心思想

通观两汉四百年,其最大的社会问题就是豪族的兼并问题。尤其是在东汉的放漫之

下,豪族的经济势力和政治势力相互作用,使得东汉时期的豪族势力达到了西汉时无法比拟的

程度。导致豪族势力膨胀的原因之一,前文中,我们将之归结为租赋的失败。但是,与之同时,以儒家的思想伦理为立身处世准则的豪族势力也不断发展壮大起来。这股势力,与新兴的土豪式豪族相比,可以说是有高程度教养的比较成熟了的豪族。杨联

先生曾将之称为“清

º

流”,与这股“清流”势力相对的被称为“浊流”。“清流”一词,后来被川胜义雄所借用,成为研

究六朝贵族及贵族制社会形成的重要概念。川胜义雄又对曹操军团的组成进行了周密地考察。从参与曹操军团的士大夫的谱系中看出,在统一华北的过程中,最早站出来支持曹操的是颍川豪族荀氏,其中功劳最大的是荀

,次于荀

的是其从子荀攸。而颍川荀氏则又是汉末清议之

徒的中心人物辈出的一族。特别是荀,他的作用还不仅仅在于自己参与曹操政权,更重要的是向曹操推荐了众多的俊贤。这一批俊贤,成了曹操政权建设的基础,并且在魏晋时期,保持了

»世世的地位,发展成为魏晋贵族。荀

站出来支持曹操是在初平二年(191年),建安十

七年(212)十月因反对曹操受“九锡”,与曹操决裂而自杀。可以说,与曹操政权的建立相始终。

因此,正象川胜义雄指出的那样,因党锢而受到压制的清流士大夫,又因东汉政权的崩溃而复活,通过支持、协助曹操这一形式,致力于新秩序的重建。从而,就新的财政经济秩序而言,不用

说,这就是建安四、五年出台的租调制。可以推想,根据新形势下农村社会的特点因时制宜和抑

制浊流豪强势力的清流士大夫理念,是荀等人主持下制定的租调制的成立基础。

从本文一开头所引的曹操《令》来看,贯穿全文的中心思想,就是抑制豪强。这与东汉的社

会批判思潮和汉末清流社会抵抗运动的中心课题是一脉相承的。因此,新租调令在河北施行以

¹缪袭:《昌言表》,见《三国志》卷21《魏书·刘劭传》注引。º杨联:《东汉的豪族》,《清华学报》第十一卷第四期,1936年。»川胜义雄:《六朝贵族社会制研究》第Ê部第一章《曹操军团的构成》。

·43·

¹

后,由于其“重豪强兼并之法”而“百姓喜悦”。

这里,再次值得注意的是荀悦和仲长统的言论。荀悦也出自颍川荀氏,与荀

是从兄弟。荀

悦批判汉代三十税一的轻租的那一段话,写成于何年何月,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荀悦的

言论,代表了汉末清流士大夫的一般议论,因而具有普遍性。仲长统的情况也一样。《后汉书·

荀传》中称荀“又进[曹]操计谋之士从子攸及繇、郭嘉、陈群、杜袭、司马懿、戏志才等,皆称其举。”荀所举荐的名单中虽然见不到仲长统的名字,但是,据《后汉书·仲长统传》和缪袭的《昌言表》可知,仲长统是荀

在尚书令任上举荐给曹操的,可能只是在时间上略晚于

繇、

郭嘉之辈而已。仲长统《昌言·损益篇》中批判三十税一,要求恢复什一税的议论发于何年何月,似乎也不是至关重要的事,重要的仍然是这一议论所具有的普遍意义。汉末清流士大夫对

两汉四百年的租赋制度的认识,特别是对其弊害的认识,可以说最终通过荀悦和仲长统的议论似乎是理所当然的。

(二)“收田租亩四升”乃“收田租亩四斗”之误们简单地看一下户调绢绵。

表现了出来。因此,制定新租调制之时,融入清流士大夫的政治理念,在制度上提高租税额,这

对曹操的新租调制产生的背景有了充分的了解以后,我们再来看一下它的内容。首先,我

曹操将汉制的口算赋等合并,改作了按户征收实物的绢绵,这里不仅有因时制宜的性质,而且还有改变汉代赋重害农的弊害的企图。关于户调的起源、演变,可参考前引唐长孺先生的

研究。这里想提出来讨论的是户调的轻重问题。前述袁、傅文中称,曹操租调制下的户调绢二

匹、绵二斤,按两汉魏晋时的估价,换算成货币,其价值相当于汉代口算赋的2~3倍。因此推断曹魏租调制的特点是偏重户调的征收。言外之意就是曹操继续蹈袭了汉代的轻租,通过沉

重的户调征收来弥补轻租给国家财政收入带来的影响。杨文则更进一步强调了屯田对国家财

政的补益。这看起来似乎很有道理。然而,这里有两点不得不指出来。第一,袁、傅文用单纯的

价格比例来考察户调的轻重,这种方法,在考察几乎单一经营的农业社会时,往往会出现偏误。第二,袁、傅文没有意识到口算赋纳钱所造成的弊害。对几乎单一经营的农村而言,停止货币征

收,改行实物租税,本身就应该是一种剥削的缓和。占农村大多数的自耕农户,因此而免去了一

道交易中的剥削。而杨文提出来的屯田的补益问题,周国林《两文》中已有比较详细的考察,这里不再重复。其实,在改口算赋为按户征收户调这一重大改革的背后,还有着一个巨大的影响

力在起着作用,这就是社会性质的转变。简单地说,就是汉代传统的乡里制的崩溃,本来一户一

户具有较强的自立性的小农民的乡里关系发生了变化,自耕农民逐渐成了以地方上的豪族为

中心而形成的共同体社会中的一员。随着这种社会性质的转变,租赋制度也应该有所转变。租赋制度转变中最明显的则是户调,而这种转变又可以用“九品相通”或“九品混通”这一词将之象征性地表现出来。

接下来,回到本文的主题田租上来。这里,想将租率问题再次提出来,对周国林《两文》作一点修正。《两文》依据《昌言·损益篇》、《三国志·钟离牧传》等文献中的亩产记录,称曹魏时期亩产少者也有3斛,多者在10斛以上,并用《昌言》的3斛和《钟离牧传》的5斛作为典型亩产,

来计算了“亩收租四升”的租率。按这两个亩产算出的租率分别是七十五分之一和一百二十五

分之一。《昌言·损益篇》的3斛,笔者认为这可能是东汉末年农业生产不景气时期的平均亩

¹《三国志》卷1《魏书·武帝纪》建安九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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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这一亩产估计似乎偏低,从两汉魏晋时期的农业生产总体来看,在旱地农业经营形态下,中年中田大面积的平均亩产估计应该在4斛左右。另外,《钟离牧传》中的收米量换算成稻谷应该

在6斛左右。但是,其所反映的江南发达地区水田生产的情况,很难作为讨论曹魏田租的材料。

如果旱地平均亩产按4斛算,“亩收租四升”所构成的租率正好是百分之一。这个百一之税,比

汉代的三十税一还要轻三倍多,也正是荀悦所指责的汉代少数豪强所承担的实际负税率。用升斗来计算,或许一下子实感不到“亩收租四升”,我们试着将“四升”换算成今制来看。东汉曹魏

¹时期的1升,各家推算或实测的数据虽然有一些偏差,但偏差并不大。取整数,以1升为200

毫升计,则田租4升合0.8公升。又,据万国鼎先生实测,每公升粟重1.35市斤,则0.8公升粟

º这0.65市斤(325克)粝米只够丁男一顿之重1.08市斤,按六成脱谷为粝米则重0.65市斤。

食。东汉时一亩相当于今制0.692市亩,曹魏时一尺的长度与汉代的23.1cm相比略有加长,

»

约为24.12cm,因此,亩的面积亦略有增加,推算为今制的0.759市亩。但是,魏制施行的具

体年代不清,在租调制制定施行的当初,使用汉制的可能性很大。0.692市亩(4.61a),收田租1.08市斤(540g)粟,就是从这一数量比例上来看,其间的不合理性也是一目了然的。

四、结语

以上通过对汉代租赋制度和东汉社会性质的激变等问题的探讨,对曹魏租调制产生,特别

是重点对“收田租亩四斗”的产生背景作了考察,意图在于引起学界对这一问题的重视。本文的论述,是在周国林《两文》的基础上展开的,因此,对“收田租亩四斗”的合理性的其他一些论证,

请一并参见《两文》。

这里有一个非常朴素的疑问:如果曹操租调制的租额果真是四升,租率真是百一之税的

话,那么就应该是中国历史上最轻的租率。然而,为什么只有歌颂汉代轻租而却从来没有歌颂

曹魏轻租的?究其原因,第一,汉代名义上是定率租,三十税一与周代以来的什一税相比,孰重

孰轻,一目了然。而三十税一与曹魏的所谓“亩收租四升”之间,不通过计算则无法比较。第二,汉代亩产一石说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左右着我们的观念。亩产一石,三十税一,亩租3.3升,曹魏

亩收4升,两者之间显得调和而自然,并动辄被用来说明两汉时代农业生产的发展。虽然有汉

代亩产3斛之说,按三十税一算出的田租是1斗,但是象平中苓次那样,还故意地将之压低到5升。这种做法,其实根源也在汉代亩产1石说。因此,只有在彻底究明了秦汉魏晋的亩制、亩

产以及劳动力的耕作能力以后,在了解汉代特别是东汉的政治与社会以后,我们才能发现,曹明,为我们进一步了解西晋的课田和户调式以及北魏前期的租调制度开辟了宽广的道路。

作者:张学峰,日本京都大学文学研究科东洋史研究室研修生。

魏的租调制中的租额存在着这么大的问题。曹魏租调制中田租租额为“四斗”,这一问题的阐

¹吴承洛:《中国度量衡史》(商务印书馆,1957年修订本)第十三表推测东汉时期1升合198.1毫升,曹魏时期1升合202.3毫升。吴慧《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附录二称东汉时期建武大司农铜斛1升合196.0毫升,元初大司农铜斗1升合199.0毫升,曹魏时期的铜斛实物1升合205.0毫升。

º1公升粟实测重1.35市斤,见万国鼎:《秦汉度量衡亩考》,《农业遗产研究集刊》第二辑,中华书局,1958年。»参见万国鼎:《秦汉度量衡亩考》。王达:《试评〈中国度量衡史〉中秦汉度量衡亩制之考证》,《农史研究集刊》第一册,科学出版社,1959年。曾秀武《中国历代尺度概述》,《历史研究》19年第3期。前注吴慧《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附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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