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函
致XX县发展和改革局: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4号令)及《XX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X发改规【2017】3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不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出具说明,列明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年电力消费量及不需要进行节能审查所依据的文件条款,并加盖公章。
XXX产业园一期项目年用电量为XXX万千瓦时,年柴油用量XX吨,年用水量XX万立方米,合计年能耗折标煤量(tce)为XXX吨标准煤,未达到1000吨标准煤,因此无需单独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特此承诺,项目具体能耗计算过程见附件。
单位名称: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