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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商事纠纷的司法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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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4期 理 论 观 察 No.4,2011 (总第7O期) Theoretic Observation SePal No.70 探索商事纠纷的司法调解制度 孙明娟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北京100800) [摘 要]党的十七大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为目标,明 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1]近几年来,最高人民也不断出台文件,鼓励建 立健全各类的调解制度。2009年7月24日,《最高人民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 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就明确了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的工作目标。要求充分发挥人民、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 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做好诉讼与非诉讼渠道的相互衔接。研 究新型的调解制度对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商事案件有别于传统的民事纠纷具有专业性、行业性的特点。在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的今天, 基层在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方面可以探索的工作方式之一就是利用我国丰富的调解经验,针 对商事纠纷的特点,探索一种适合解决商事纠纷的、与司法制度相衔接的调解机制,以司法的公 信力和强制性对调解工作进行引导、监督和保障。 [关键词]商事纠纷;司法;调解 [中图分类号]D913.9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11)04—0071—03 在中国.调解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由来已 型化调解机制。要不断总结调解经验,努力探索调解规律, 久.具有极深厚的伦理基础和文化底蕴。调解传统的形成与 建立健全以调解案件分类化、调解法官专业化、调解方法特 中国社会人合性的特点有着密切的联系,成为维护社会、团 定化为内容的类型化调解机制。建立相应的调解模式,提高 体稳定、和谐的重要纠纷调解形式。正因如此。我国创立了 调解同类案件的工作效率和成功率。”可见。在商事纠纷的 人民调解制度作为我国民间调解的法定活动形式。在人民 处理和商事案件的受理过程中,注重调解手段的运用可以 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 最大限度的优化社会资源。增强经济活力。 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斡旋、劝说,促使 但是.由于商事案件的主体及适用的法律规则与传统民 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它在解 事案件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人民调解制度很明显不能满足 决纠纷、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以及维护社会安全方面曾经发 解决商事纠纷的需要。如果单纯依靠在受理案件后的 挥过巨大作用。成为社会矛盾有效的缓冲和化解途径,被称 诉讼调解.不仅容易激化矛盾.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为“司法工作的第一道防线”,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 那么是否可以借鉴人民调解制度的可贵经验.不断增强 验”。[ 社会管理创新能力.在人民的指导和监督下探索一条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我国立法的不断完善.商事 适合于商事纠纷的调解机制呢?答案是肯定的.也是现实 案件的数量和类型日益增多,商事案件逐渐从传统的民事 需要的。这就要求我们从商事纠纷的特点出发来进一步考 案件中分离出来。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对于商事纠纷仍然 量。 有着很强的现实需求.因为在商事和知识产权这类案件中, 一、商事调解的主体 尽管是陌生人之间的纠纷,但司法的机会成本太高,双方当 正如前所述.人民调解制度立足于基层群众性组织,以 事人和律师一般都更关注未来的收益——“向前看”,并且 其地缘性、亲缘性和灵活性的优势,按住了民事调解的神 相关成本早已纳入了企业运营和产品的成本,因此只要不 经。商事纠纷中往往伴随着众多的行业习惯和商事规则,与 是太不公平更可能通过“侃价”达成和解协议。[3 2010年6 传统民事纠纷相比更体现出专业化的特点。因此,处理商事 月7日,最高人民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 纠纷的法官除应具有较高的商事法律素养外.还要对商事 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建立健全类 制度和惯例比较了解。但是,商事纠纷纷繁复杂,涉及到的 [收稿日期]2011一o7—19 [作者简介]孙明娟(1982一),女,黑龙江牡丹江人。法官助理,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71— 领域和案件类型多种多样,要求法官对于所有的商事背景 都有所了解显然是不现实的,俗话说“内行看门道”.适时地 引入第三方的调解主体存在着现实必要性,更有利于快速、 地化解矛盾。 很难达到企业的期望值,很难从企业那里得到资金支持。从 而了行业协会在人才培养和管理水平方面的提高.最 终了行业协会调解功能的发挥。 2.常设的商事调解机构 目前,我国在商事调解方面主要存在着两大类民间组 织,在商事纠纷的民间调解中都做出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1.行业组织 目前,还有一类机构在调解商事纠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 用,这就是各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设立的 仲裁委员会。这类常设仲裁机构以仲裁的方式,、公正、 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 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随着纠纷解决多元化需要 虽然说商事纠纷摆脱了民事争议地缘和亲缘属性,但 是由于商事纠纷争议双方往往是处于同一领域或相关产业 链,因此,商事纠纷又具有相对的封闭性。这种行业性的特 点使得争议主体或者要执行统一的行业标准,或者要遵守 一的扩大,仲裁机构逐渐分化出的商事调解部门或机构. 制定有具体的调解规则、收费标准,对调解员的选任也较为 专业和广泛。 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及 定的行业惯例,或者要行为时要考虑到在业内的“人际关 系”。在很多国家,行业协会在规制行业行为、调停行业纠纷 时起着重要的作用。行业协会是指介于、企业之间。商 其各分会的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为例,它是以调 品生产业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 解的方式,、公正地帮助中外当事人解决商事、海事等 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作为一种民间性组织行为 争议的常设调解机构。该调解中心成立于1987年.依托于 协会不属于的管理机构系列,它是与企业的桥梁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中国国际商会在行业内广泛的 和纽带。我国目前有行业协会三百多家[4]。他们在各自的领 联系和专业人才的储备。在商事纠纷调解方面积累了大量 域中为行业自律、行业维权,解决行业纠纷等方面做了很多 的经验。目前,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设有四十余家分(支) 工作。行业协会作为各企业自己的联合组织。其决策和管理 会调解中心,形成了覆盖全国的调解网络。调解中心根据当 者来自成员企业或由企业投票选聘。更容易获得成员的认 事人之间的调解协议受理案件.如没有调解协议.经一方当 同,一切行动的出发点也是本团体的利益最大化。成员的基 事人申请在征得他方当事人同意后也可受理。在调解过程 本态度是信任和合作。㈣因此。由行业协会参与调解在这一 中,调解员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尊重合同的约定.依据 层面上缓解了可能的矛盾激化。《最高人民关于建立健 法律,参照国际惯例,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调解工作, 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以促成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最终的和解。维护并发展当事 中规定:“人民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企事业 人持久的合作关系和长远利益。经过多年的积累.该中心已 单位等建立健全调解相关纠纷的职能和机制。经商事调解 成为中国最具代表性的商事调解机构。每年办理各类商事 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它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后 争议案件'40O余件,调解成功率达到80%以上。 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 但是,单靠调解中心发展商事调解工作仍存在着诸多难 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目前.我国很多地方 度。主要的制约因素就是调解工作缺乏法律保障。影响其作 也对行业协会参与调解进行了积极的探索。2010年温州市 用的有效发挥。这一问题正好可以通过与司法程序的对接 中院出台的《关于民商事纠纷委托行业协会调解的意见》中 来更好地解决。《最高人民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 载明:“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调解的作用。规范民商事纠纷 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规定:没有仲裁协 受理前、受理后开庭审理前以及审理过程中委托行业协会 议的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对民事纠努进行调解的.由该 调解工作,保障行业协会调解与诉讼调解及民商事审判工 仲裁委员会专门设立的调解组织按照公平中立的调解规则 作的合法、有效衔接”。自2008年5月开始北京市朝阳区人 进行调解后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经双 民与北京保险行业协会试行商事纠纷联动调解机制. 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通过对 试图利用保险行业协会的专业优势从根本上化解保险纠 调解协议的确认程序可以赋予调解协议强制的执行力。用 纷,同时促进保险业规范经营、强化风险防控。实现优势互 法律制度保障调解的效果得到完全地发挥。如今,调解中心 补和资源共享;在今年4・26世界知识产权宣传日。佛山市 已经发展到了第24个年头.已经形成了成熟、有效的组织 中院和佛山市陶瓷行业协会、佛山市顺德区知识产权协会 构架,积累了丰富的调解经验。并且在商事领域享有较高的 达成合作协议,将委托或邀请上述两个行业协会分别 业务声誉.在现阶段可以视为最为理想的与诉讼对接的商 调解各自领域的专利纠纷案件。除了上述效性的调解机制 事诉讼外调解主体。 外,一些也应个案的需要引入行业协会参与调解。近 今年4月,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 日,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民二庭委托苍南县矿山井巷行 院举行了商事纠纷联动调解机制洽谈会。双方本着帮助当 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成功调解一起采矿合伙协议纠纷案 事人务实解决商事纠纷的目的,分别就诉前、诉中两阶段联 件,及时化解矛盾。 动调解机制的启动、调解的程序、程序的终止以及和解协议 以上的实践体现了行业协会参与调解的现实需要和可 的司法确认等问题进行了讨论。相信这些制度上的尝试和 能性。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由于现存在的行业协会众 创新将为探索出一条适合商事纠纷司法调解之路提供有益 多,而具体案件更加多样和复杂,目前的行业协会调解只能 的实践积累。 有限地针对某一类行业或某一具体案件。涉及面窄。无法建 二、商事调解的运作机制 立普适的模式。而且,我国的行业协会存在的一些问题在为 2010年6月7日,最高人民颁布《关于进一步贯彻 制约行业协会参与调解的的障碍。首先,我国目前尚没有完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明 备的行业协会立法,从行业协会的成立到日常活动都缺乏 确要求各级要紧紧依靠领导.积极争取支持. 系统完备的法律规制。其次,行业协会的自主性不足。在我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充分发挥司法的推动作用。将人民调 国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行业协会并非完全应市场和 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纳入推进三 企业的需求而建立,其功能不能自主发挥。缺乏了这些实质 项重点工作的整体部署。可以看到,作为“大调解”工作体系 性权力,行业协会在企业中的威望自然减损。第三,由于行 中的重要环节。基层在实践中已做出了很多的尝试,积 业协会对企业的管理和协调能力以及为成员谋利益的能力 累了很多有益的经验。最高最近颁布的司法解释也为 一72一 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可行性注 入了活力。2011年3月30日,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最高人民 委员等主持调解,或者邀请有关单位或者技术专家、律师等 协助人民进行调解。 2.调解协议效力的确认 人民通过对调解协议的确认赋予了调解协议强制 正式施行《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o《规定》中载明,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申 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申请确 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 人民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人民在立案前委派 力,一方面,能够保障调解协议的全面履行,维护商事交易 的安全;另一方面,也鼓励了更多的当事人选择这种联合调 解机制处理纠纷,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有利于解决争议。 为了保证调解公正、意思自治的原则。人民受理司 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 查。建立联合调解机制的另一个好处就在于的审理也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 认的,由委派的人民管辖。调解的效果关键在于最后的 效力问题,通过司法途径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使得当事人 能够更加有效和便利。通过双方设立的一整套具体的操作 规程,人民能更准确地了解调解机构的调解流程.对于 调解员的背景和选任能够在调解启动之时即做出监督。另 的权益更加有保障,从而打消了他们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 纷的顾虑,扩大了调解的范围,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此 外,不论是诉前调解还是诉中的委托调解机制。都预先 外,《规定》第十一条还明确了人民办理人民调解协议 对案件进行了审查,了解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和双方的诉求。 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这也为进一步推进诉讼与非诉 这就使人民能更好地掌握调解的走向和对最后结果是 讼相衔接的纠纷化解机制铺平了道路。 否合法、真实做出准确地判断。真正达到审查的目的.从而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探索一条适合于解决商事纠 使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符合法定的调解原则。 纷的调解制度是必要的,同时在制度层面和实践操作上也 3.调解费用 是可行的。现阶段分布各地的仲裁委员会的调解部门是相 当事人采取诉讼方式而产生的诉讼费用是法律规定的. 对理想的非诉讼调解员。首先,它们制定有统一适用的《调 固定且不能变更。如果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可以减半收取。而 解规则》,该规则科学系统地规定了调解机构、调解员和调 调解机构除设有调解收费标准外,一般还具有一定的弹性。 解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诚信、公 调解员会按调解的实际需要,以及调解工作的进展情况向 平与效率的原则。与法律规定的调解原因相一致.更好地保 当事人收取相应的费用。而《规定》免除了人民办理人 障了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其次,这些调解机构聘请的调解员 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的费用,也有利于促使当事人根 由在经济、贸易、金融、证券、设资、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房 据需要选择联合调解方式,而不用担心由此产生的双重收 地产、工程承包、运输、保险、物流以及其他商事、海事和法 费。 律领域里具有专门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公道正派的人士担 从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来看.调解 任。调解涉及的专业领域广泛,具有普适性。能在最大范围 在这一点上达到了社会效果与司法效果最大的统一。因此。 内满足与诉讼相衔接的要求。第三。作为专业的常设调解机 针对目前的司法需要,适度加强调解,探索适合解决商事纠 构,这些调解机构多年来积累了大量的专业调解经验。同时 纷的调解联动机制,可以理解为是在制度层面回应社会相 也正积极地寻求与基层进行联合解决纠纷的尝试.在 当一部分民众的公共选择。对于相当一定数量的商事纠纷 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上都较为成熟。第四。这些调解机构收 而言,从保障经济利益、维护稳定合作关系的角度来看.调 取的调解费用成为其和稳定的收入来源。从经济层面 解是比判决更公正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也是相对便宜的 上保障了其持续的运作和较高质量的业务水平。因此。作者 纠纷解决方式。[6 调动现有较为成熟的社会资源来满足不 将以这类调解机构为例试议商事纠纷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 断增长的司法需求,是基层在实现社会管理创新工作 的调解方式。 上的有益尝试,相信在上述制度和规则的保障下这种尝试 1.调解的形式 会走得更远,为化解社会矛盾提供新的途径。 诉前调解机制:《最高人民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 [参考文献] 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做好诉前 [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 调解工作。在收到当事人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后、正式立 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党第十七次 案之前,对于未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讼 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EB/OLJ.http://news.xinhuanet.com/ 纠纷解决方式调处的案件,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先行就近、就 newseenter/20o7—10/24/content 6938568 ht. m 201.  地选择非诉讼调解组织解决纠纷,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 _1-05-o2.诉前。要进一步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以及其 [2]李年终.论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一以“诉调对接”为 他调解组织的协调与配合,充分发挥诉前调解的案件分流 视角[J].时代法学,2007,(06). 作用。基层可以与调解机构及其分布各地的分中心建 [3]苏力.关于能动司法[J].法律适用,2010,(02). 立联合调解机制,疏通双方的联系渠道。在立案前通过 [4][EB/OLJ.http://www.gov.cn/banshi/2005-06/27/eon— 的审查和介绍,对于适合调解中心调解的案件引导当事人 tent _10191 ht. m 2011-05-02 , .向调解中心提出申请。 [5]侯怀霞,邴辉.论行业协会的功能——从市场规制法 诉中调解机制:对于已经立案的商事案件,在审理过程 的视角[EB/OLJ.http://article.china.1awinfo.com/Article_Detail. 中发现有调解的可能并且通过引入调解机构这样的第三方 asp?ArticleID=59761,201 1-05-02. 组织能收到更好的社会效果时,就涉及到委托调解和协助 [6]苏力.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EB/OLJ.http://www. 调解的机制。《最高人民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 d .com/faxuejieti/ss/201004/20100419070045.htm,201 l_o5一 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规定在案件受理后、裁判作 O2. 出前,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有利于案件调解解决的人民 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有关组织或者、政协 [责任编辑:敖红】 一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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