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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有关禁止强迫劳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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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关禁止强迫劳工的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二条、九十六条规定,防止监禁和强迫劳工,保证员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不受到侵犯。为了维护公司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认真执行国家法规,各部门、车间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 所有受聘员工必须是自愿来厂工作的,绝不允许有任何强迫行为或欺骗手段引诱员工来厂工作。

2. 不可有任何形式的监禁、禁锢或契约或强迫员工。

3. 凡是办理员工入厂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工规定,不允许强迫向新员工索取入厂介绍费、押金、保证金,不允许扣押其身份证或其它证明文件。

4. 要向新员工提供工作时间、工资、福利待遇等信息。

5. 各部门(车间)要认真执行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

6. 严禁各部门为完成生产任务,强制或压迫员工工作,严禁延长加班时间及强迫员工从事不愿从事的工作。加班应遵守自愿原则,对不愿意加班的员工不可执行纪律处罚或终止聘用。

7. 严禁使用保安(门卫)人员监督员工和执行纪律处罚、员工行动自由。

8. 任何员工如受到监禁和强迫性工作,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上一级主管申诉,并将由公司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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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0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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