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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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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稚园监控保密协议

本共同保密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甲方: 乙方: 第一条 定义 1、保密信息的定义

监控保密信息指幼稚园监控录像外泄。 上述所称的保密信息不包括如下的信息: a) 非因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的为公众所了解的;

b) 从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那里正当取得的,并且以该取得方所应了解为限,该第三方不是违法的获得和披露该保密信息;

c) 乙方向没有保密义务第三方(机关)合法披露并且被该第三方(机关)合法披露的;

d) 乙方要调取监控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而发布的。

e)第三方不正当取得的视频资料(手机录制)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2、接收方和提供方

“接收方”指:保密信息的获得方。 “提供方”指:保密信息的来源方。 第二条 保密义务

1、乙方如同对待自己的保密信息一样,对取得的保密信息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其安全。

2、如果幼稚园被要求向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提供保密信息,乙方必须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或间甲方书面签字时,方可向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提供视频资料 第三条 非权利授予

任何保密信息的获得并不意味着授予乙方任何有关提供方所有的专利权或版权,

也不意味着授予乙方有关对方保密信息的任何权利,除了乙方有权为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 第四条 违约

1、 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形,无论故意与过失,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在第一时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 2、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一般规定

1、对本协议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否则无效。

2、本协议任何部分的无效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部分的效力。若本协议任何部分被宣告无效,当事人各方均应友好协商确定替代的规定,该等替代的规定应尽可能与双方当事人的原意相符合。 第六条 本协议的生效及有效期

本协议自本协议文首载明的日期起生效,并持续有效。除非甲乙双方提前三十(30 )天发出书面通知给接收方终止本协议,或协议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合同终止前本合同持续有效,具有法律效应。 第七条 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任何通过友好协商后不能解决的争议均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诉讼解决。 本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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