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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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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件精神和关于做好安全⽣产⼯作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指导思想

消防安全⼯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针,按照 “统⼀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作原则和“属地管理、管⾏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升消防安全监管能⼒,坚决遏制重特⼤⽕灾事故发⽣,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民安居乐业创造优良的消防安全环境。⼆、⼯作⽬标

通过严格消防安全管理,全市民政⾏业(社会福利机构、烈⼠纪念设施、优抚安置事业单位、殡葬⾏业等单位和场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落实,⾏业单位消防安全素质显著提⾼,⾏业消防设施装备建设基本达标,⾏业⽕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完善。三、组织领导

市民政局成⽴消防安全⼯作领导⼩组,由局主要负责⼈任组长,分管消防安全⼯作局领导任副组长,局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为成员,其职责和任务是:负责建⽴局系统消防安全⼯作责任制;定期分析消防安全⼯作形势,查找安全隐患,提出解决办法;针对消防⼯作的重⼤问题向局党组提出建议;检查、督促、考核局系统消防⼯作制度落实情况等。四、⼯作职责

各直属单位(处室)主要负责⼈为本单位(处室)消防⼯作第⼀责任⼈,对本单位(处室)的消防安全⼯作全⾯负责。(⼀)各业务处室:按照《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要求,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慈善救济等⼯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重点组织开展好对孤寡独居⽼⼈等弱势群体的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帮扶⼯作;指导社会福利机构配合属地乡镇(街道)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督促社会福利机构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建⽴完善各项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开展⽕灾隐患⾃查及适时消防灭⽕逃⽣演练;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制定防⽕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作,协助当地做好公墓等区域禁限燃⼯作;协助当地做好烈⼠纪念设施、优抚安置事业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作;严格⾏政审批许可,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律不予以登记。

(⼆)各直属单位:按照《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的要求,结合⾃⾝实际,做好消防安全教育⼯作,加强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制定落实严格的⽤⽕、⽤电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灾隐患;要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强的应急疏散逃⽣演练,全⾯提升消防安全“四个能⼒”建设⽔平。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上述消防安全职责外,还要落实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防⽕检查;将每⽇防⽕巡查记录存档,期限不得少于⼀年;⽴即消除巡查、检查发现的⽕灾隐患;确实不能⽴即消除的,应当制定整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措施;按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提⾼职⼯⽕场逃⽣⾃救互救基本技能。五、⼯作制度

(⼀)建⽴消防⼯作例会制度。 ⼀是年度消防⼯作部署会。每年4⽉底以前组织召开消防⼯作部署会,主要内容包括:传达上级消防⼯作精神,部署年度消防⼯作任务;⼆是消防安全形势分析会,每季度或结合重⼤节⽇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作形势分析会,主要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协调解决重⼤消防安全问题,部署消防安全⼯作;三是年终消防⼯作总结会,会议主要总结全年消防⼯作、表彰先进,提出下⼀步⼯作要求。

(⼆)⽕灾隐患排查制度。 局机关应当⾄少每季度进⾏⼀次防⽕检查,其他单位应当⾄少每⽉进⾏⼀次防⽕检查,每⽉防⽕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各直属单位应当进⾏每⽇防⽕巡查,并确定巡查的⼈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养⽼服务机构、殡葬⾏业等重点单位应当加强夜间防⽕巡查,其他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巡查。遇特定情况(国定节假⽇、重⼤活动及特殊⽓象预警等),各机构分管消防安全的职能部门应组织消防安全⼤检查。

(三)⽕灾隐患整改制度。 防⽕检查和巡查⼈员应当及时纠正发现的⽕灾隐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灾隐患,应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或者消防安全管理⼈报告,提出整改⽅案。消防安全管理⼈或机构消防安全责任⼈应确定整改⽅案、期限、⼈员,并落实整改资⾦。⽕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灾或者⼀旦发⽣⽕灾将严重危及⼈⾝安全的,应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对于⾃⾝确⽆能⼒解决的重⼤⽕灾隐患,单位应提出解决建议⽅案,及时向当地⼈民及消防、民政部门报告。对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消防机构。

(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各单位(处室)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每名员⼯应当⾄少每年进⾏⼀次消防安全培训。养⽼服务机构对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少每半年进⾏⼀次,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各单位要及时制定的灭⽕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灭⽕和应急疏散预案,⾄少每半年进⾏⼀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案⾄少每年组织⼀次演练。

(五)督导考评制度。 每年年初,市局将与各单位(处室)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将消防⼯作纳⼊绩效考核内容,并于当年底结合相关⼯作进⾏考评。各单位(处室)要结合将消防⼯作纳⼊⽇常⼯作检查、督导内容。民政局消防⼯作整治计划”⼯作计划2015-06-05 17:13 | #2楼⼀、指导思想、⼯作原则和⼯作⽬标

(⼀)指导思想。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深⼊实施“⼯业强市、和-谐惠民”总战略,深⼊贯彻《中华⼈民共和国消防法》、《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作⽅针,切实提⾼全社会防控⽕灾的意识和能⼒,有效预防⽕灾事故的发⽣,坚决遏制重特⼤⽕灾及群死群伤恶性⽕灾事故的发⽣,积极推进“平安”建设。

(⼆)⼯作原则。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加强农村消防⼯作;坚持依法治⽕,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防⽕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灭⽕和救援能⼒;坚持以⼈为本,全⾯提⾼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民群众⽣命财产安全。

(三)⼯作⽬标。到年,基本实现我市消防⼯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消防⼯作社会化⽔平显著提升,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城乡抗御⽕灾能⼒明显提⾼,消防战⽃⼒显著增强,⽕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基本形成“统⼀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作格局。⼆、健全消防安全⼯作责任体系

(⼀)落实消防⼯作责任。各乡镇(街道)要将消防事业发展经费纳⼊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增加财政投⼊,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制。要不断健全消防⼯作⽬标管理制度,建⽴健全消防⼯作联席会议制度或防⽕委员会,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消防⼯作重⼤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开发委要承担落实辖区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作。建⽴消防⼯作报告 制度,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每年要将本辖区消防安全⼯作情况向市作出报告。

(⼆)履⾏部门消防监管职责。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认真履⾏消防监管职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联合执法⼒度。消防部门要认真履⾏消防监督执法职责,每年⾄少组织⼆次以上全市消防安全检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以及认定的重⼤⽕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市并通报相关部门;安监、建设、⼯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职责,对发现的⽕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消防等部门处理;教体、民政、交通、农业、⽂⼴、卫⽣、旅游、⼈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健全消防安全⼯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灾隐患。

(三)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责任⼈。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常消防安全管理,制订灭⽕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并落实消防安全⾃我 管理、⾃我检查、⾃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有2个以上产权单位、使⽤单位的建筑物,其共⽤的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应当统⼀管理;对单位⾃⾝确⽆能⼒整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业或本系统主管部门和当地,确定整改办法并切实加以整改。三、提⾼公共消防安全保障能⼒

(⼀)做好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各乡镇、街道要把消防⼯作纳⼊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到消防⼯作⽔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要负责本⾏政区域内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作。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市将不予审批。各乡镇要根据本地今后五年、⼗年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把消防安全布局、消防供⽔、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与经济发展统筹安排,科学编制城镇消防规划。

(⼆)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努⼒改善城市特别是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滞后的局⾯,增强社会防范⽕灾的能⼒。各乡镇、街道要严格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建设消防⽔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

(三)加快中⼼消防站的建设。按照我市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近期我市要建设⼀个中⼼消防站,主管部门要加⼤⼒度,切实负责,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快推进中⼼消防站的建设并投⼊使⽤。

(四)进⼀步加强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切实保障专职消-防-队的经费来源和⼈员配置。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专兼职消-防-队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单位也应按照有关要求建⽴本单位的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应积极开展消防业务理论学习,并定期开展演练。四、预防和整治⽕灾隐患

(⼀)加强⽕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各有关⾏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管部门不得核发施⼯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消防设计的建筑⼯程竣⼯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园、托⼉所、养⽼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体、民政、卫⽣、⽂化等部

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产条件的危险物品⽣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等企业,安全⽣产监管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产许可证,建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安全⽣产许可证的监管。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擅⾃从事⼤型集会、焰⽕晚会、灯会等具有⽕灾危险的⼤型活动 的,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件。对容易引发⽕灾事故的电⽓、燃⽓等设备,质监部门应制订标准对其防⽕性能提出要求,⽣产单位应标明⽕灾危险和防⽕注意事项。(⼆)推进和完善“三合⼀”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作。

为认真贯彻省、绍兴市有关会议精神,市将“三合⼀”消防安全综合整治⼯作纳⼊作为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安监、⼯商、国⼟、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建⽴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消防部门要认真履⾏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信息沟通,及时将“三合⼀”治理情况报告市并通报相关部门,安监、建设、⼯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职责,对实施⾏政许可时,应当审查“三合⼀”情况,对发现的“三合⼀”场所要依法查处或移送、通报消防部门处理。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年底前必须成⽴专门的整治领导⼩组,乡镇⼈民、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三合⼀”场所消防安全整治⼯作负责,其⾏政负责⼈为第⼀责任⼈,并确定专门⼈员,组织开展检查、宣传、教育和引导,统筹组织实施改造,分区规划建设,切实抓好“三合⼀”场所的治理、防范、管理⼯作;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进⼀步完善“三合⼀”⽹格化动态巡防机制,按照“区域⽹格化、制度长期化、责任岗位化、考核⽇常化、监管动态化”的要求,切实推⾏“三合⼀”⽹格化长效管理⽅式,建⽴全员的“三合⼀”防控责任体系,定期开展整治责任考核。(四)强化重点单位和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近期国内发⽣的⼏起特别重⼤⽕灾事故教训,对消防重点单位和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作,要采取相应措施,切实加强消防管理。同时消防⼤队、各派出所要进⼀步要加⼤对消防重点单位和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度,平时要加强对单位基础性消防⼯作的检查,特别要抓好对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设施、安全疏散等⽅⾯的检查,促进单位规范⾃⾝的⽇常消防安全管理。

(五)健全重⼤⽕灾隐患报告和挂牌督办制度。消防部门要依法督促隐患单位整改并抄告有关主管部门。对未按期整改的,要及时提请当地、或开发委挂牌督促整改,当地要明确督办责任⼈和整改期限,并及时向市报告重⼤⽕灾隐患整改情况,检查发现存在重⼤⽕灾隐患的⽣产经营单位要限期在⼀周内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业;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灾隐患⽣产经营单位,⼀律先停业再整改。

(六)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管。质监、⼯商、消防等部门要切实履⾏法定职责,依法采取有⼒措施,加⼤对消防产品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度,严惩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为。五、增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实效

(⼀)⼴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 ,开展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推进消防知识“进农村、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家庭”活动,⼤⼒提⾼全市消防知识普及率。要切实保障公民对⽕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灾隐患及整改情况。

(⼆)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消防等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消防管理⼈员和消防设计、施⼯、检查维护、操作⼈员以及电⼯、电⽓焊等特种作业⼈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员、⼈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作⼈员和导游、保安⼈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专职从事消防⼯作的专业技术⼈员可以申报消防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有关部门要把消防知识列⼊农村劳动⼒素质培训的内容,积极组织城乡居民特别是⽼⼈、⼉童、妇⼥及外来务⼯⼈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防⽕、灭⽕知识和逃⽣⾃救技能。六、加强专业抢险救援主体⼒量建设

(⼀)建⽴消防抢险救援体系。各乡镇(街道)和开发区要建⽴完善抢险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机制,构建市、乡镇(街道)和开发区两级消防抢险救援⽹络体系。消-防-队伍在市的统⼀领导下,除完成⽕灾扑救外,积极参加以抢救⼈员⽣命为主的重⼤社会救援⼯作,还要参与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重⼤群体性、政治性活动和重要节⽇ 的安全保卫⼯作。

(⼆)加⼤公共消防安全经费投⼊。按照省厅、省财政厅《消防消防业务经费管理暂⾏办法》要求,将消防业务经费纳⼊财政年度预算,并随我市经济发展⽽增加,使之保持与我市经济发展相适应,进⼀步加强消-防-队⼒量特别是应急抢险救援能⼒建设,专项解决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及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七、完善农村和社区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强化农村消防组织建设。各乡镇、街道要把农村消防安全⼯作作为新农村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项重要内容,做到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要建⽴由乡镇(街道)领导负责,有关部门负责⼈参加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督促完善乡镇(街道)、村居消防安全管理。各乡镇(街道)和开发区、村(居)委会要明确1名领导具体负责农村消防⼯作,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依托派出所、综治办以及治保联防组织等⼒量,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组织⽹络。加强农村⽤⽕、⽤电、⽤⽓管理,落实重要时期、⽕灾多发季节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突出抓好“三合⼀”企业、“多合⼀”建筑整治和农村违章建筑、电⽓安全的治理。

(⼆)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乡镇(街道)和开发区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专职、义务消-防-队伍的建设步伐。按照“谁受益、谁投资、谁管理”和合理布点的原则,要⼤⼒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切实保障专职消-防-队的经费来源和⼈员配置。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专兼职消-防-队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单位也应按照有关要求建⽴本单位的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应积极开展消防业务理论学习,并定期开展演练。各地要落实《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管理、训练和必要的经费保障,提⾼队伍战⽃⼒。

(三)推进城市社区消防建设。建⽴和完善“组织领导,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居民群众积极参与,社区⾃我管理教育、⾃我服务提⾼”的社区消防管理⼯作机制,做到社区消防⼯作组织、⼈员、责任、制度、设施、管理、宣传、检查、档案、考核“⼗到位”,坚持每⽇防⽕巡查,做好居民家庭防⽕和⽼弱病残以及未成年⼈的消防宣传教育,依托保安队伍组建保安联防消-防-队或志愿、义务消-防-队,提⾼社区防控⽕灾的能⼒。⼋、建⽴消防⼯作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

(⼀)建⽴⼯作考评机制。乡镇(街道)和部门要把消防⼯作作为⽬标责任制考核和领导⼲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建⽴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各乡镇(街道)每年要召开消防⼯作会议,对上⼀年度的消防⼯作以及创建消防安全乡镇、街道、社区活动进⾏总结 ,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并签订本年度的消防安全责任书。

(⼆)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不履⾏或不认真履⾏消防⼯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灾隐患整改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员和负责⼈的责任;各级领导和相关⼈员因⼯作不⼒、失职、渎职,导致重特⼤⽕灾事故发⽣的,或者造成重⼤⼈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严肃查处违法⾏为。对不依法履⾏预防和消除⽕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和其他⼯作⼈员,等⾏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给予⾏政处罚。对拒不执⾏⾏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员的法律责任。要加⼤对⽕灾事故的查处和刑事责任追究⼒度,对发⽣⽕灾造成⼈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员的法律责任。【民政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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