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定价
作为一个金融企业,盈利能力始终是衡量银行经营水平的最重要的指标。银行的所有决策活动都应该以能否为银行带来盈利为目标。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盈利收入主要依赖各种利息收入和其他中间业务产生的收入。其中,各项贷款利息的收入占据了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有些好一点的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比例会高一点,但是还是不能替代利息收入所占的比重。而在农村信用社,由于金融产品单一,中间业务收入比较低,贷款利息收入占银行的全部收入的比例超过了百分之九十。这种情况导致的后果是一旦贷款出现了坏账或者是放贷能力出现波动,银行的收入将会受到极大的影响,而这种情况是完全不能避免的。随着邮政银行对贷款的开放,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地区的贷款市场正面临挑战。如何才能使得信用社在这轮竞争中取得胜利,贷款的合理价格定价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过高的价格会直接导致客户的流失,而过低的价格就会导致银行收入的减少,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定价机制就势在必行。
一、贷款定价的基本内涵
(一)贷款定价的定义。所谓贷款的定价是指如何确定贷款的利率、确定补偿余额、以及对某些贷款收取手续费。在国外,银行的贷款价格一般由贷款产生的利息和收费两部分构成。而在我国,贷款是不能收手续费的。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在从事贷款业务时,“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收取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因此,在我国现阶段,贷款的价格就主要表现为贷款的利息。
(二)贷款定价的基本原则。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是商业银行贷款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贷款定价首先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商业银行主要是靠负债来经营,即主要靠存款来经营,其自有资本一般只占全部经营资金的8%左右。而客户的存款随时有提取的要求,银行必须保证及时足额地提取,如果无力应付提存,就等于宣告破产倒闭。因此,对商业银行来讲,最重要的是资金的安全。商业银行必须保证贷款的及时足收回,保证本金安全;否则出现呆帐,就会影响银行的清偿能力,损失银行的资金,动摇银行的信用,甚至可能无力应付提存而宣告破产。所以,商业银行都十分重视对贷款的严格审查和管理。此外,银行必须安排好贷款的种类和期限,做到保持贷款的流动性。盈利性是银行贷款的最终目标。因此,银行在放款时要确保合理的利息收入,既要盈利最大化,同时也要让客户能够盈利,从而达到银行和客户的双赢。 二、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贷款定价方式及存在的问题
放开贷款利率上浮,赋予银行一定的贷款定价权力,从而贷款利率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市场化。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在实行贷款利率市场化操作上起步较晚,经验缺少。在仿照和借鉴国外商业银行贷款定价机制和模式的基础上,中国商业银行现行的贷款定价一般采取三种方式,即“成本加成定价”、“基准利率定价”、“综合收益定价”。
(一)成本加成定价。成本加成定价是最基本的贷款定价方法,由管理大师彼得-s-罗斯创立,其基本公式是“贷款利率=筹措贷款资金的成本+银行非资金经营成本+补偿银行预期违约风险的资金+银行期望的利润”。 例如,假设某一公司客户要求1000万美元的银行贷款,如果银行为了筹资必须在货币市场上以10%的利率卖出可转让存单,筹集资金的边际成本就是10%。分析、发放及监管这项贷款的非资金性经营成本大约为1000万美元的2%,银行的信贷部门可能建议为了补偿贷款不能及时全额偿付的风险再加上1000万美元的2%,最后,银行可能要求在该项贷款的财务、经营和风险成本之上再加上l%的利润水平,这样,根据上述公式,就可以计算出银行以15%的利率水平(=10%+2%+2%+1%)发放该笔贷款。
成本加成定价模型要求银行必须具备精确的核算能力,能够准确地计算出资金来源的成本,包括筹措贷款资金的成本,而非资金的经营成本更是难以核实。因为每一笔贷款的费用包含了信贷人员的劳务费,材料费等费用,而这是十分难以计算的。事实上我国商业银行所采用的成本加成定价法是十分粗放的,同时,由于“成本加成定价”本身是从银行自我经营角度出发,忽略了
客户要求,有的商业银行为了尽可能弥补信贷成本的上升导致的收益减少,使得贷款定价高于企业所能接受的范围和幅度,所以不易使处于市场经济下平等互利这一“自选商场”中的企业所接受,推行的广度和力度都很有限。 (二)基准利率定价。基准利率定价脱胎于彼得·s-罗斯的价格领导定价法,其实质就是在“基准或优惠利率”的基础上加成,基本公式是“贷款利率=基准或优惠利率+非优惠利率借款人支付的违约风险金费率+长期贷款借款人支付的长期风险金费率”。 由于中国央行制定的存贷款基准利率不同于国外央行所制定基准利率,这就使“基准利率定价”缺少合理可行的基准利率。因此,中国商业银行采用的基准利率就是央行确定的基准利率,所有的贷款利率都是围绕着央行的基准利率上下浮动。这样一来就有了一个基本的衡量点,银行和客户都乐于接受。着也是目前中国商业银行采用最多的贷款定价方式。
(三)综合收益定价。这种模式的出发点是,银行在为每笔贷款定价时,应考虑客户与本行的整体关系,即应全面考虑客户与银行各种业务往来的成本和收益,在此基础上根据银行目标利润给客户贷款定价,因而可称为“以银一客整体关系为基础的贷款定价模式”。 “综合收益定价”是目前各家商业银行正在追求和试图逐步实现的最佳贷款定价方法,使用这种方法可以综合考虑客户与银行经营中各个环节给银行带来的成本和收益,通过综合考虑后,依据法定贷款利率,给出贷款客户适当的浮动点数,对收益大于成本的客户给予优惠,而对综合收益较差的客户执行上浮利率。这种方法虽然是中国商业银行贷款合理定价的发展方向,但是目前还仅仅只是个雏形,因为它受约束的因素较多,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全面地、精打细算地衡量内部整体成本与收益状况,而目前各家商业银行还没有一个高效全面的数据库信息支持系统,因此,这种成本与收益的核算也仅仅是粗略的概算,很难做到精打细算。 三、农村信用社在贷款定价上取得的成效
从200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两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由【1,1.5〕扩大到[0.9,2.3〕,实行上限管理。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发展,信用社贷款定价能力逐渐成熟,贷款定价机制进一步确立,大大巩固了信用社的贷款领地和提升了盈利能力。
(一)逐步建立了利率管理架构。2003年6月确定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以来,在银行专项票据的推动下,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基本都建立了由贷审会、业务管理部以及稽核监察等部门组成的决策、执行、监督架构。联社(或合作银行本部,下同)贷审会在理事会确定的目标利润基础上,负责审定年度贷款定价,制定和修改贷款管理办法及转授权方案,并组织实施。业务管理部(或资产管理部等)负责日常利率管理工作,稽核监察部门则负责对利率制定、执行工作进行监督、审计。
(二)初步建成了信用风险评价体系。为了支持广大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结合农村金融的特点,信用社发放的贷款多为小额信用贷款。无需任何抵押,凭着贷款人的信用就可以申请到一定额度的贷款。无可质疑,这些举措在支农上曾经是取得过巨大的成功。然而,这也蕴含了巨大的信用风险。近年来,信用社在对客户的信用评价上取得了进展。通过信贷员实地走访,建立了客户的第一手资料,对客户的经济状况、偿债能力、信用情况等都由了更加清晰地了解。在此基础上,通过央行征信系统进一步核查客户的历史信用记录,这样就能对客户的信用情况进行评级。对于评分较高的客户,授信额度就会相应地得以提高,而对于评分较低的客户,则降低授信额度,甚至不予受理贷款。通过这些举措,信用社的贷款风险得到了一定的控制。
(三)差别化的原则有了初步的体现。对于信誉度较高的客户,办理贷款时给予了一定程度的优惠,贷款金额比较高的客户也能够给予适当的优惠利率。此外,对于持有股金的客户,视其持股金额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优惠。
四、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信贷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灵活的贷款定价机制不仅需要决策层的制定,同时更加需要信
贷人员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巧妙地运用。信贷人员的学历普遍偏低,有的甚至连简单的计算机技能都没有,主观能动性低。有部分人只知道如何完成季度任务,在如何提高追讨坏账、开拓新业务的能力方面不够积极,更不用说会思考如何提高贷款的盈利,减少贷款的风险。
(二)利率优惠对象不明确。目前,信用社只对股东和少数大额贷款实施优惠利率,很明显这样是不能满足其他优质客户的需求,进而影响这部分优质客户的流失。对于一些信用评级好,偿债意愿强,偿债能力高的客户,由于他们不是股东,无法满足信用社利率优惠的条件,可是如果他们的贷款利率也和那些信誉度不好的客户一样的话,这样是很容易造成这部分客户的流失的。其次,对于借新还旧的客户,在利率方面不能单纯和一般贷款利率等同,而是应该有所提高,减低贷款违约风险。
(三)利率风险考核指标缺失,贷款定价授权制度巫待完善。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定价权集中于县(市)联社,层信用社及信贷员严格按照联社的浮动办法和浮动标准执行利率,没有定价的自主权。定价权力简单上收造成的后果:一是联社决策层无法对客户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利率在覆盖风险溢价方面作用有限。二是利率浮动的自主性和灵活性较差,导致信用社根据成本和风险进行区别定价的能力不足,不同客户利率趋同。
(四)利率执行水平仍然偏高,掩盖了贷款成本高等问题。信用社贷款定价办法中,按照差别化原则,对于人股农户和信用户、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均实行了不同程度的利率下浮,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符合优惠利率条件的客户较少,贷款的实际水平仍然偏高。如某联社对企业贷款根据信用等级和风险缓释工具的不同实行差别优惠利率,但其A级以上企业客户只占客户总数的8.4%,大部分客户执行上浮利率。
五、关于改进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机制的建议
目前,外围市场的竞争愈加激烈,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地区受到的挑战也面临着空前的压力。这种局面既是信用社的一种危机,同时更加是改革贷款定价机制的一次机会。如果信用社还是固步自封,那么面临的必然是被激烈竞争的市场抛弃。要进一步改革贷款价格定价机制,主要应当从以下方面改进:
(一)重视人才的培养。要建立完善的贷款定价机制,必须先组建在专业的相关人才队伍。信用社可以从两方面构建自己的人才团队:一是从外引进专业人才,这是最便捷有效的方法。要吸引优秀的人才,信用社要改革自身的,努力建立创新的公司文化,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二是培养自己的优秀员工,使之成为合乎要求的人才。这几年信用社面向社会招聘了一大批新员工,他们当中很大一部分都是比较优秀的大学毕业生。他们思想活跃,工作热情高,接受领悟能力强。只要挑选一部分出来加以培训,假以时日,他们必将能撑起贷款定价机制改革的大旗的。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