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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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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

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的通知

【标    签】车辆通行费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财税﹝2001﹞192号【发文日期】2001-02-09【实施时间】2001-02-09【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营业税

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的通知》(京财税[2009]2515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    执行。    

二○○一年二月九日

    

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的通知    财税[200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中的有关规定,现将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等税收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10月22日起,凡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收费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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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会同物价、交通和建设部门审核,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交通或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审批,收费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到制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缴纳营业税。此前,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的税款不再补征。

    二、凡国内外经济组织设立公路或城市道路经营企业收取车辆通行费,统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交通或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审批,收费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税务,依法缴纳各项税收。    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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