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测品娱乐。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事项办理流程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事项办理流程

来源:测品娱乐
附件1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办理流程

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外,石油天然气工程、化工工程、铁路工程等其他类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主要办理流程为: 一、申请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施工图文件(可通过PDF格式刻盘或移动储存介质报送,其中消防设计专篇应通过全过程平台上传);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二、受理

各市县政务服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受理,对存在依法不需要消防设计审查、依法不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管辖、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材料等情况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申报材料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承诺三个工作日内补齐的先行出具受理凭证,在承诺期未补齐的再予退件处理。

三、审查

各市县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对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

- 1 -

计进行技术审查;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含具备该工程设计业务范围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并得出审查结果(模板见附件1.1),审查结果作为审批部门的审查依据。

四、书面结果

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应当在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 2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理流程

一、申请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备注:

(1)建设单位应组织各相关参建单位进行消防工程自验收,各方核定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后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参验各方代表应签名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为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查验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的认定依据。形成清晰结论(模板见附件1.2),其内容应包括: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已完成,并由设计单位签章;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完备,并由建设单位签章;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并由建设单位签章;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并由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单位签章;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并由第三方技术检测单位签章。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应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编制,在有设计出图章的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图审、建设单位不需要盖

- 3 -

章;竣工图章应由施工单位、编制人、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应经监理单位审核,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可选择采用纸质或使用扫描为PDF格式报送(不要求同时报送纸质和电子档,任选其一);CAD图纸已运用了电子签章技术的可在审批平台直接报送。

二、受理

各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负责受理,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申报材料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签章缺误、竣工图纸缺项、申报表内容填写缺误情形的,可容缺受理,由申报人(提供受委托人签名的承诺书及委托书)书面承诺三个工作日内补齐的先行出具受理凭证,在承诺期未补齐的再予退件处理。

三、现场评定

(一)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在实施现场评定前,应提前告知建设单位组织现场验收的时间、方式和有关要求。实施现场评定时,应核实施工许可或批准开工报告,并核实参验各方代表(签字人)的委托书、委托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有关材料应作为终身责任制档案内容送各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二)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检查,辅助现场评定,受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与参建单位有

- 4 -

利害关系。现场评定技术服务应依法严格开展,内容、依据、流程等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可邀请2名或以上专家协助参与消防验收工作,但应与参建单位事前确认所邀专家无相关利害关系。由专家参与查验形成的技术评定意见应结论清晰、明确,并作为行政许可的辅助依据存档。

(四)各市县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对验收过程中发现项目存在设计文件与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不符、有关标准未明确或降低消防标准进行施工等问题,应在现场查验后及时进行部门集体会商,积极采取优化调整设计、提请技术审定等方式研究处置,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整改方案指导建议书》;视情节轻重,依法对有关单位采取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和准入等措施。

四、书面结果

各市县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与建设工程其他验收事项均应配合“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程序开展,根据牵头部门安排,按时组织现场查验并出具联合验收分项验收意见,落实“同一窗口受理及出件”等要求。

- 5 -

附件1.1

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计审查报告

我 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对 建设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 ;建筑高度: ;建筑层数: ;使用性质: ,属于 建筑。)的消防设计图纸资料进行技术审查,按照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其它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结论为:□合格。□不合格。

(结论不合格的写出具体问题和依据)

(印章)

年 月 日

- 6 -

附件1.2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报 告(消防专项)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建筑物名称 结 构 耐火等级 高度 竣工验收日期 工程地址 层数 建筑面积 (储量) 工程基本情况 火灾危险性类别 竣 工 验 收 情 况 验 收 内 容 是否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 建设单位验收内容 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是否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是否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在审查合格之前是否未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是否未交付使用。 工程是否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是否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设计是否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是否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验收结论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存 在 问 题 合格 设计单位验 收 内 容 合格 合格

- 7 -

总承包施工单位验 收 内 容 消防专业施工单位验 收 内 容 监理单位 验收内容 是否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是否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合格 是否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合格 是否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是否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合格 是否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合格 是否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合格 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是否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并明确撤换不合格的合格 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技术服务是否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单有关规定对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进行检测并位出具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验收内容

合格 - 8 -

建设工程涉消防参建各方竣工验收意见及承诺 我单位已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意见为合格,如有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印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日期: 我单位已参加工程竣工验收,验收意见为合格,如有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不良信用评估后果。 设计单位(印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日期: 我单位已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经图审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并对消防施工质量终身负责,如有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不良信用评估后果。 施工单位(印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日期: 我单位已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经图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并对消防施工质量终身负责,如有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不良信用评估后果。 消防专业施工单位(印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日期: 我单位已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经图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并参加工程竣工验收,验收意见为合格,如有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不良信用评估后果。 监理单位(印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日期: 注:报告中参验各方代表(签字人)应提供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终身责任制档案内容。

- 9 -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cepb.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7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