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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竞争性谈判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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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国采购 HlNA。。 操作实务opera'l:ion 对竞争性谈判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强争性谈判这一采购方式在采购法的规定中 内容菲常明晰但 相对简约.对于在实撬过程中出现的许多具体情况。需要根据项目实 际.在遵循采购公开透明 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 下加以灵活处i。能取得更高的采购效益。 随着采购工作的普及开展,((采购法 口杨重明 标”、“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 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而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在上述几种情况下,要做到谈判 文件内容非常明晰都存在一定困难,在供应商数目相对较少 规定的五种采购方式之一的竞争性谈判,由于(( 采购法》第3O条所规定的使用条件确实存在,这种 方式越来越多的被采用,且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同 时,也有被更加广泛采用的可能。 时,谈判文件写得过于明确了反而有指定品牌构成歧视性条 款之嫌,引起质疑和投诉,增加项目实施的困难。 笔者认为,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时可以采用把功能要求 写得十分明确,但其他要求以轮廊描述为主,具体的技术参 数、指标、构成状况等方面的详细要求都可以放到谈判阶段 结束后,谈判小组了解了细节和各家供应商情况后,在实质 性更改书面通知书中提出的做法。 采购法》的第38条是专门针对竞争性谈 判应当遵循的程序的规定,内容非常明晰但相对简 约,一共只有五小条共计421字,是一种原则性的 规定。对于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许多具体情况,需 要根据项目实际,在遵循采购公开透明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 加以灵活处置,方能取得较高的采购效益,取得让 这样做,首先是项目本身技术复杂、时间紧迫来不及准 采购人、供应商及监管部门都较满意的效果。 一备或特殊原因不得不这样办;其次,这样做可以提高采购货 物服务的质量。现在的商品更新换代很快,特别是电子产品, 有时候连专家都不十分清楚最新的创新,更不用说业主。通 、第58条的第一小务是关于谈判小组的,规 定谈判小组须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 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但没有提及由谁主持谈判的问 题。竞争性谈判是由谈判小组集体与单个供应商分 别谈,范围可涉及所有方面,时间长,内容广,为 提高谈判效率和质量,应有人掌控为好。但如由招 标机构或监督部门来掌控,显然不妥。 过谈判了解情况后定出技术参数、指标和细节,对希望买到 较高档次和较高质量的东西来说,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 果,另外,可以做出实质性更改是竞争性谈判才唯一具备的, 也是最大的特点。充分地用好这一特点,不但对解决实际问 题、提高采购质量有利,也为招标机构降低成本、提高招标 笔者认为。谈判小组类似于评标委员会,应在不 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地行使评判权力,也为避 免不公平公正,防止,只能由专家掌控。笔者在 效率有直接的益处。笔者在在竞争性谈判项目的实施中多次 采用这种做法,都收到不错的效果。 三、第58条第三小条是确定邀请名单。规定由谈判小组 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小于三家,向其提供 谈判文件。这条规定在实践中要按字面含义执行有一定困难。 实践中,均请监督人员或招标机构工作人员提出,由 谈判小组成员在其专家人员中自行推举一名任谈判小 组组长,由组长牵头组织谈判,拟定谈判内容,主控 谈判场面。但组长评判权并不加权,即所谓的组长责 任大,权不大。这种做法兼顾了谈判质量、效率和公平。 二、第58条的第二小条规定,谈判文件应当明 首先是由谈判小组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在实际工作 中,为公平、保密和防止,谈判小组中占三分之二的专 家都是在谈判开始的前一天甚至是谈判开始的当天从省一级 的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名单密封至谈判开始才打开 点名验证,在这之前,项目的谈判小组实际上是不存在的。而 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 合同草案、评定标准等。这 样的规定是遵循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 正、诚实信用原则所必须的。 向供应商提供谈判文件,一般都需要提前一定的时间,以便 于供应商准备技术应答和报盘方案,足够的准备时间不光对 供应商有利,对提高谈判质量和效率也是必不可少的。这也 就是说,在需要向供应商提供谈判文件而确定邀请名单时, 但是在实践中,往往是由于项目本身情况满足 采购法第30条规定,即“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 ch 。0 Il帅IP. m f 2006.3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操作实务  JOperation 谈判小组尚未组建,由一个完全不存在的谈判小组来确定参 与谈判的供应商名单,显然是不行的。参与谈判小组的采购 人代表(业主)倒是可以事先确定,但由他来确定供应商名 犯这一规定。再者,公开两次报价或公开最终报价,以最终 报价成交是招标的普遍作法,这种作法公开透明,对各家供 应商公平,招标的平抑物价、推动市场价格向社会平均价格 单肯定也是不行的。 笔者认为,符合采购原则,较为合理也较为可行的 靠拢的作用明显,几乎已被作为招标的一条准则而被社会普 遍接受。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多次采用公开最终报价做法,采 确定供应商名单不错有两种可选。 一购单位、监督部门和供应商也都接受这样的做法,效果很好。 五、第58条第五小条是确定供应商,其规定是“根据符合 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供应商。 是在相关公开媒体,如杂志、网络、报纸上发布预告, 列明采购内容、对供应商资质要求、提交资质文件时间、地 点、联系人。届时经资质预审,得到一个基本符合要求的大 名单。然后由采购单位从大名单中,经过一个正式的程序,定 出一个三家之上的邀请名单,由采购单位出具正式的,有法 人代表签署,盖有公章的函件,报采购监督部门审核备 案,完成这些程序和手续后,再由招标机构向邀请名单中的 各家发出谈判邀请和提供谈判文件。 这条规定从节约财政资金角度考量是完全正确的。而且 在相对简单的定型产品,如计算机、汽车、办公家具等货物 的评判上,效果很好,效率很高。但对于技术复杂,功能要 求繁多,涉及内容广泛的项目,如包括新旧系统集成的网络 系统,需新旧系统兼容的无线电监测系统等项目,本身技术 复杂,可选方案众多,各种方案各有优劣,各个供应商提供 的货物和服务各有千秋或各有侧重,本身就不相等或其是否 二是由采购单位提供一个供应商名单,再由招标机构从 以往参与类似项目的合格供应商中提出一个名单,组成一个 相等连专家都很难评判,采取最低价法评判,往往低价中标, 大的供选名单。由采购单位在大名单中通过一个正式的程序, 定出一个三家之上的邀请名单,出具正式函件报监督部门审 备,由招标机构发邀请和提供谈判文件。 这种公开或相对较公开,采购单位通过一个正式的程 序,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产生的邀请名单,兼顾了各方利益 和公平,具备可操作性,从多次实际操作情况看,也为各方 接受,尚未收到过质疑。 而在这类项目中,低价中标往往就等于是低档中标。 笔者认为,采购项目实施的指导思想应该是在现有资 金不超概算的前提下,尽量买质量好的货物和服务,在同档同 质时才取低价中标。对于使用财政资金的用户单位来说,一般 都赞成限价下买好的、同质低价这种指导思想,对低档中标不 满意甚至反感。绝大多数情况下,财政也认为低档低价中标不 妥,特别是一些公共项目,所采购货物要发到县区乡基层,低 四、第58条第四小条是谈判。除规定谈判小组与单一供 应商分别谈判外,还规定,“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有关的 档低价货物虽然节约了资金,但质量差不好用,起不了预想的 作用,对形象带来负面影响,节约资金又有何益?但谈判 小组不能用谈判文件规定以外的办法评判,且一经得出评判结 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在实际工作中, 对于供应商的报盘价,如有实际性更改,还会发生第二次报 盘价,是否要公开,存在较大的认识分歧。 按照本条规定的字面意思,明确价格是不能公开的。笔 果,即使是用户和财政都不满意,要更改都是几乎不可能的。 笔者认为,为改变这一被动局面,也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 用效率,保护国家利益,为社会做好事,做实事,维护形 者体会,这是因为一般情况下参加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数量 较少,且通常含有第二次报盘,公开第一次报盘价容易引起 围标或哄抬标价,故有这样的规定。但若不公开最终报盘价, 象,应除在相对简单的定型产品的谈判采购中仍然使用低价 中标评判方法外,在较复杂,较多样化的谈判项目中,应采用 公开招标常用的综合评估法,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遵循限价 下买好的、同质低价指导思想,编列评判标准和细则,在供应 商作出最终报盘后进行打分评价,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 且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供应商成交,这是有必要和可行的。 在实际工作中,笔者也多次在得到监督部门的支持后在 竞争性谈判中采用综合评估法,贯彻限价下买好的、同质低 价思路,取得较满意结果,得到用户、财政,甚至大多数追 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做法有异不说,还存在暗箱操作的 可能和嫌疑,增加质疑和投诉。 笔者认为,在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家数较多时,围标 和哄抬标价的可能性相对较小,为增加透明度和加强竞争氛 围起见,可以采用既在第一次报盘时将价格公开,也在最终 报盘时公开价格的做法。但在邀请的供应商数量较少时,应 采取不公开第一次报盘价,但公开最终报盘价的做法。 这是因为,公开报价的做法首先是符合采购必须遵 守的公开公平原则的。其次,如果把第38节四小条的规定理 求以品质服务取胜的供应商的认可和好评。 以上的认识和做法偏重于实用,在理论上一定还存在诸 多矛盾和不妥之处,有待潦入认识和改进。瑁 作者单位:重庆市采购中心 2006 3 I 。… 。 一 l 解为在谈判进行过程中不允许讨价还价,这种作法也没有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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