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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客户授信业务基本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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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客户授信业务基本操作流程

公司类客户主要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或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颁发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同业金融机构。对于同业客户,在受理、调查评价、审批、发放、贷后管理等,既要按公司类客户的一般性要求办理,又要注意其特殊性。

受理(调查岗)

受理阶段主要包括:客户申请→资格审查→客户提交材料→初步审查→进入调查。受理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信贷,审查客户的资格及其提供的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受理客户的授信申请。

一、客户申请可以是客户主动到公司书面申请授信业务,也可以是公司授信人员向客户营销授信业务。授信人员既要认真了解客户的需求情况,又要准确介绍我公司的有关信贷(包括借款人的资格要求、授信业务的利率、费率、期限、用途、优惠条件及客户的违约处理等)。

二、资格审查

(一)基本条件:公司类客户向公司申请授信业务,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 (二)基本要求:

1.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偿清,没有偿清的,已经制定被公司认可的偿还计划;

2.除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其它法人企业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3.除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4.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公司的要求,一般不高于60%;

5.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率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

(三)性规定:即客户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原则上不接受其申请: 1.连续3年亏损或连续3年经营现金净流量为负;

2.向公司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告; 3.骗取、套取贷款,用借贷等行为以牟取非法收入的; 4.违反国家规定将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5.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或严重有损于社会公益的产品或项目的; 6.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未取得环保部门许可的;

7.在进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变更过程中,有未清偿、落实原有债务或未对其应清偿债务提供相应担保的; 8.有其它严重违法或危害公司信贷资金安全行为的;

9.在银行业同业协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门、、、司法部门被列入黑名单的;

10.申请人本人或其关联企业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资格审查方法:如该客户是初次申请授信业务的新客户,授信员或客户经理应首先检查其主体资格是否符合公司上述的规定,查验客户的营业执照、贷款证(卡)和近期财务报表,了解客户的背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借款用途、担保意向等,进行资格审查。 时应及时进行资料归档管理。 三、提交材料

(一)对符合资格要求的客户,受理人员向客户发送《授信业务申请书》和《授信业务申请材料清单》,并要求客户提供如下材料: 1、基本材料:

①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②法人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④贷款证(卡)(原件及复印件);

⑤经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师事务所核准的前三个年度及上个月或上个季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和近期报表;

⑥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⑦公司合同或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⑧企业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⑨授信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⑩若客户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要求提供董事会(股东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2、授信业务材料:根据本《操作规程》第三部分“授信业务产品操作规程”中各业务产品的操作规定,要求客户提供相关材料。

3、担保材料:按照本《操作规程》第四部分 授信业务担保操作规程的规定要求客户提供材料。

(二)与公司已有过授信往来的客户,如客户基本材料中的部分材料无变更的,可不要求客户重复提供。要求客户提供的材料在《授信业务申请材料清单》相关栏内标示“√”。 四、初步审查 包片授信人员收到客户申请材料后,应按《授信业务申请材料清单》清点材料是否齐全,对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查,具体审查要求是:

(一)客户基本资料审查:

1、《授信业务申请书及材料清单》:

①授信业务品种、期限、金额、担保方式与协商的内容相符。如有不符,应要求客户做出解释。如相差悬殊,应视情况与客户重新协商;

②借款用途栏内容应详细填写申请授信业务的具体用途;

③加盖的公章清晰,与营业执照和贷款证(卡)上的企业名称三者一致。若不一致,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登记公告”进行核对。 2、财务报表:

①连续三年和当期的财务报告

②财政部门的核准意见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3、税务登记:有税务部门年审通过的防伪标记。 4、董事会决议:

①内容应包括:申请授信业务用途、期限、金额、担保方式及委托代理人等; ②达到公司合同或章程规定的有效签字人数。 5、贷款证(卡):

①在有效期内; ②年审合格。

6、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明经年审合格。

(二)授信业务材料的初步审查:根据各授信业务产品的规定对客户提供的授信项目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三)担保材料的初步审查:按照本《操作规程》第四部分“ 授信业务担保操作规程”的规定对客户提供的担保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四)客户申请材料审核后,如不合格,授信人员应将申请材料退还客户,并作好解释工作;如合格,授信人员将用于核对的原件退回客户,在调查报告上的受理栏内填写受理时间并签字,进入调查阶段。

调查评价(调查岗)

授信业务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信人的基本情况:

1、受信人法律地位。可通过受信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简历、受信人经营范围进行调查。

2、受信人资本状况。可通过受信人的章程、验资报告和财务报告进行调查。应调查受信人重要股东的背景、资本状况、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状况、与受信人的业务关联关系等。重要股东指处于绝对控股地位或对受信人的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股东。对于公开上市的受信人,还应调查其在一、二级市场的表现,包括历次发行、配股、股价变动等原因及市场对公司的评价。

3、受信人组织结构。可通过受信人的宣传材料、财务报告、贷款证等进行调查。对于具有集团性质的受信人,应重点调查其组织结构中各法人之间的产权关系和受信人与主要股东的关系。

4、受信人信誉。可通过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受信人财务报表进行调查。

5、受信人对外担保情况。包括受信人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对象、被担保人与受信人的关系及互保情况。

6、受信人经营活动情况。主要调查受信人经营活动的历史发展、销售状况、盈利水平等。具体包括受信人的销售网络、生产所用原材料的储备情况、能源供应情况、生产设备的技术先进性、研究开发能力、管理水平以及对其经营和信用产生重要影响的事件,如高层变动、资本变动、组织结构变动、经营业务范围变动、法律诉讼等。 二、信用等级评定

按照公司 “先评级、后授信、再使用”的信贷业务受理原则,授信人员要依据《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三、资金用途与还款来源

1、受信人资金用途基本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用于具体的交易活动,如购买原材料、国际贸易融资等;二是用于受信人的经营周转活动;三是用于具体项目的建设。

2、授信资金如用于具体交易,应主要调查交易的合法性、合理性。合法性重点调查受信人的经营范围、产业、公司行业等以及交易本身的合法性,包括合同的签定、货物发送、资金支付等;合理性主要调查交易价格、交易条件等是否公平合理,交易成本和收益是否合理、匹配。

3、授信资金如用于资金周转,应主要调查受信人生产环节(贸易环节)的资金周转过程,通常包括进货、加工、仓储、销售、回款等环节,以及其购货、销售的结算方式,存货的管理方法等,从而判断其要求融资的合理性、合理数量和使用期限。

4、授信资金如用于项目建设,应重点调查项目的合法性和投产后现金流量状况。合法性调

查主要包括项目的立项、规划、施工过程的批件是否完备、合法、合规。现金流量调查的主要依据是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确认项目是否能产生足够的现金流归还授信款项。 5、还款来源通常可以分为三个部分:授信资金所从事的具体交易的收入;受信人未来总体的现金流量(第一还款来源);担保人代偿或抵押物变现(第二还款来源)。本项主要指通过对受信人业务流程,特别是授信资金所涉及的具体交易的分析,调查第一还款来源的可靠性。 四、担保措施

担保措施调查包括对保证人的调查和对抵(质)押物的调查。

(一)对保证人除应对其法人地位的真实性、注册资本、银行借款和对外担保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外,应重点调查以下几点:

1.保证合法性。即指保证人是否具备保证资格

2.保证能力。主要包括保证人资本状况、资产负债状况(含或有负债状况)、效益状况等。 3.保证的风险相关性。指保证人与受信人在相同时间遭遇同一风险的概率大小,如行业不景气的风险。

4.保证的可执行性。要调查地方的保护倾向、公众利益相关性等因素对保证实现的影响。

(二)对抵(质)押物的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抵(质)押物的基本情况。如果是实物资产,如房地产、机器设备等,应重点调查其地址、外观、新旧程度、购买价格、购买时间等情况;如果是权利凭证,如股票、存单等,应重点调查其数量、种类、发行人、期限等。

2.抵(质)押物的合法性。重点在于其权属的真实性调查。

3.抵(质)押物价值。除要依据合法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外,还应参照实际市场价值对评估结果的可信性进行分析。

4.抵(质)押物的风险调查。主要调查价格较大下跌的风险、损坏及灭失的风险、难以变现的风险等。

第十五条 撰写调查报告: 授信调查人员根据对授信业务申请人的调查结果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按照《授信业务调查报告编制指引》要求格式撰写。 (一)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1.客户评价报告:按客户评价的要求和方法对客户进行综合分析,填写客户评价报告。 2.业务评价报告:业务评价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⑪用途、项目经济效益、还款来源; ⑫授信业务的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

⑬本笔授信业务给公司带来的综合效益;

⑭是否同意办理该笔授信业务的调查意见和建议。

⑮项目评估报告按照项目评估的要求对项目进行全面综合分析。 3.担保评价报告:

按照《操作规程》第四部分“授信业务担保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担保评价分析。 (二)撰写调查报告的要求:

1.内容翔实、数据准确、及时完整;

2.打印或用蓝、黑墨水钢笔书写,字迹端正、清楚;

3.同意发放本笔授信业务的意向性意见,包括授信业务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费率和担保方式,要求要素齐全、准确无误; 4.姓名、日期签署完整;

5.有电子文档格式的,填写电子格式。

(三)调查人员按上述要求在调查评价报告中签署意见后,交业务及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审

核。

审核调查(审查岗)

业务和风险管理部门收到调查岗提交的授信业务申报申批材料后,审查岗经办人员进行授信审查。审查的主要要求如下: (一)、审查内容:

1、申报材料是否正确、完整、合规;

2、客户和授信条件是否具备,是否为农村信用社多头授信客户; 3、授信业务是否符合公司信贷;

4、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资质状况的评价分析是否准确合理; 5、担保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能否落实; 6、授信风险分析是否客观合理; 7、是否在审批权限内;

8、授信项目需要关注的重大问题和说明:经合规性审查认为项目存在的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以及申报材料就这些问题做出的说明和分析; 9、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二)审查要求:

1、对规定的合规性审查内容要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报批材料应达到完整、准确、详实、有效的标准;

2、合规性审查合规的授信业务填写合授信业务审查意见表;审查不合规的申报材料,合规性审查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修改和补充,直至符合要求为止。否则并将不合规的审查意见通知有关人员,退还其材料。

3、如审查人员发现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评价程序、评价方法和评价质量存在问题,有权要求授信调查人员进行修改;有重大错误,有权要求授信调查人员重新评价。 4、业务及风险部门审核人员认为如有必要,可与直接授信调查人员一起对授信业务申请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质物、抵押物、信贷项目等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三)审查程序

1、业务部门按上述要求进行审查通过后,交风险部门审核。

2、风险部门在业务部门审查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可能影响授信安全的因素,识别各类风险,进行授信风险评价。

3、风险部门审核人员根据调查评价结果和业务部门的审查意见,对该笔授信业务做出审核结论:

⑪对不符合授信条件的说明理由,拒绝提供信贷支持; ⑫经审查评价合格的,将有关材料报送审贷会审批。

审批(决策岗)

一、授信业务审批人员阅读审查申报材料,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法规和公司的信贷,从公司的利益出发审查授信业务的可行性,分析申报项目的主要风险点及其风险规避和防范措施,依据该笔授信业务预计给公司带来效益和风险决定是否批准该笔授信业务。 二、审批结论为不同意,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如有权要求和申请复议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复议的,可按有关规定由审查岗受理复议申请或要求,进行审查并提交审批人员进行复议。每笔授信业务只能复议一次。

三、审批结论为同意的,将审批结论及时通知有关人员。 四、审批结论为续议的,通知有关人员办理续议事项。

五、审批为同意但超过审批权限的,组织并提交有关的申报材料报上级单位审批或复核。

申报应根据公司授信业务申报的有关规定,做到材料完整、数据真实、分析具体、意见明确。

第十 发放。授信业务的发放包括五个步骤:落实贷前条件→签订合同→落实用款条件→客户信息登记和维护→放款支用→信贷台帐登记。

一、落实贷前条件:经审批同意发放的授信业务,须落实贷前条件如办理抵押登记等,应积极与企业协商落实。如贷款条件无法落实,确需变更条件的,有权申请复议人员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复议。每笔授信业务只能复议一次。 二、签订合同:(包括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1.落实贷前条件,及时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合同; 2.合同一般采用我公司规定的统一格式;

3.合同审查后,经办人员请客户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当面签字、加盖公章; 4.客户签字、加盖公章后,由公司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落实用款条件:根据审批决策意见和客户签订的合同,与客户协商落实用款条件如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提高结算量等。

四、客户资金使用:合同生效后,由借款人按合同规定使用资金,经办人员办理有关手续。 五、客户信息登记:

⒈会计柜台办理贷款开户及转存(提款)手续,将客户信息登记维护到综合业务系统中去。将贷款证(卡)退还借款人、保证人。其他业务品种应同样办理相应的手续。

⒉登记授信管理台帐:贷款发放后,经办人员应及时凭贷款管理凭证登记贷款管理台账,建立责任人台帐。

⒊登录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及时、准确录入企业信息。 第十九条 授信后管理。贷后管理主要包括对信贷资产实时分类→检查→回收→展期→不良资产管理

一、贷款分类、检查:按本《操作规程》的“贷款风险分类”“信贷资产检查”的规定要求办理。

二、正常回收:

(一)发送贷款到期通知书。在合同到期前,授信人员向借款人发送《贷款到期通知书》,督促借款人主动归还贷款。

(二)会计账务处理。贷款到期时,会计经办人员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还款凭证第三联交借款人留存,第四联交信贷部门归档,其余联为会计柜台记账凭证。贷款全部本息收回后,会计柜台办理贷款销户手续。

(三)贷款结息有关规定,除贴现按贴现日确定的贴现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外,其它与个人类客户相同。

(四)登记贷款证(卡):贷款收回后,经办人员应及时在借款人和保证人贷款证(卡)上进行贷款回收录入。

(五)贷款全部本息收回及贷款销户后,经办人员按规定及时向借款人退回抵押物权利凭证(他项权利凭证)、质物等。

(六)贷款回收后,经办人员应及时进行台帐登记。 三、展 期

(一)贷款展期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受理借款人提出的借款展期申请: 1.由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整等因素影响借款人经济效益,造成其现金流量明显减少,还款能力下降,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

2.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

3.因受国家经济、金融、财政、信贷影响,公司原应按借款合同发放贷款而未按期发放的贷款,影响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致使其不能按期还款的;

4.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贷款原定期限过短,不适应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周期需要的; 5.其他符合公司信贷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贷款展期程序:

1.递交申请材料,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填写借款展期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⑪借款展期申请书;

⑫财政部门或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及申请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⑬国家调整价格、税率、税种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⑭有关部门出具有灾害或意外事故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⑮国家有关部门调整项目投资计划,批准停、缓建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⑯保证人的《保证担保意向书》(原件);

⑰产权所有人(包括全体共有人)的《抵押、质押意向书》(原件); ⑱其他公司要求提供的材料。 2.操作程序及关键环节:

⑪贷款展期的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程序和有关要求依照授信业务基本操作流程。 ⑫经办人员调查后,填写贷款展期调查评价报告书,并附上原授信业务调查报告书。 ⑬原贷款是担保贷款的,须取得原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的同意,或重新落实担保。 ⑭经审批同意贷款展期的,及时与贷款人、原担保人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原担保合同约定自动展期的,可不再签。需重新落实担保的,应与担保人重新签订担保合同; 3.展期还款协议签订后,会计柜台按协议办理展期的会计手续。授信经办人员及时登录借款人、保证人的贷款证(卡)、信贷台帐、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及授信管理信息系统等。 四、不良资产经营管理 信贷资产形成不良后,按《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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