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测品娱乐。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保险公司的治理与风险防范分析

保险公司的治理与风险防范分析

来源:测品娱乐
圆园19年第33期总第419期耘悦韵晕韵酝陨悦砸耘杂耘粤砸悦匀郧哉陨阅耘经济研究导刊

杂藻则蚤葬造晕燥援419晕燥援33袁圆园19

保险公司的治理与风险防范分析

哈尔滨150022)(黑龙江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其在发展中会遇到多种风险,相较于其他企业,保险公司所面临保险公司的主营业务就是提供风险保障,要:

从整体上看,风险防范能力明显不足,已经影响到我国保险的风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我国保险公司以国有控股为主,因此对保险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详尽的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风险防范与保险公司治理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以期为保险公司的顺利、有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治理;风险防范保险公司;关键词: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2019)文章编号:1673-291X33-0096-01

一、我国保险公司运营现状

保险公司主要发挥着分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公司的发展状况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散风险和保障作用,

我国在保险领域取得了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改革开放以来,

为人们提供更为有效的保障。但长足的进步,险种不断丰富,我国保险公司在风险防范方面仍存在一定的需要注意的是,

诸多的风险给保险公司的发展带缺陷。在公司运营过程中,

而健全的治理机制又是提升公司风险防范水来巨大的隐患,

平的重要保证,以便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

风险管理等方面尚未发挥其应有功效,这在投资、资产处置、即以董事会为决策核心一操作无法满足当代公司治理结构,

的模式。虽然大部分保险公司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定期组织召都不能开董事会议,当时无论在议事的深度还是广度方面,董事会无法发挥达到保险公司发展的实际需求。由此可见,出其应有的作用。

3.监事会的工作停留于纸面上。现阶段,大多数保险公司

的监事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财务报表以及审计报告的审核工作,而对于董事会的履职情况、各管理层的尽职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的欠缺,监事会的职能还停留于纸面上。

4.激励约束机制有待改进。要想提升激励机制的科学性

二、保险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而不够关心,自身对于公司的监督制约作用没有发挥出来,

1.股东行为不够规范。部分国有企业股东对于经营结果

和合理性,需要保证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的公正与公开。而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的股东大会在这方面较为欠缺。董事会和监事会对于各成员的履职情况未做评价,对于员工的奖励以及处罚就无据可依,难以发挥出有效的激励和约束作用。而且大部分的保险公司尚未建立明确的高级管理层绩效考没有对工作进行量化,考核缺乏系统性。核标准和程序,

在我国数量庞大的保险公司中,除5.信息披露水平不高。

存在盲目民营股东方面,尚未提高对保险经营的重视程度,追求控制权的状况。还有部分人急功近利,以短期利益为首如要目标,借助不正当关系进行运作,严重危害了公司利益。东方人寿事件,便是较为典型的违规案例。案件发生于2004年8月,该公司成为国内强制要求停业的首例保险公司企业,这一案例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德隆系的资金黑洞。包括2001年,东方人寿在德隆系旗下三家公司支持下成立,三者共持有75%的股天山股份、湘火炬、重庆实业三大公司,份。后期,德隆系证券企业获得东方人寿7亿元资本进行理财操作,但是这部分资金最终却不知去向,直接引发了人寿至今,东方人寿公司已经关闭十余年,尚无恢公司被迫关闭。复营业的动向。

国内董事会主要经由管理2.董事会职能不充分。当下,

基本没有能够提供完整年了几家已经上市的保险公司之外,

这样就会影响到信息披露水平,公众也很难报信息的公司,

进而对公众的准确评对保险公司的运营状况有深入的了解,估和横向比较造成影响。

现阶段,就保险6.没有充分发挥出外部治理机制的作用。

我国职业经济人市场相对落公司治理所处的外部环境而言,

后,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机制仍存在着一定的欠缺。对于国公司高管一般都来自于有关部门有控股保险公司来说,

带有浓重的行政色彩,而对于其他保险公或者大股东指派,

通司而言,其高管往往也是由股东单位指派,(下转100页)

并进行重大事项的审核处理,一般不层会议获取公司信息,

国内董事会机构会直接参与到具体案件的决策当中。此外,

收稿日期:2019-08-19

(1982-)中级经济师,从事企业经营与诊断研究。潘宇,男,吉林松原人,作者简介:-96-

应尽权,因此,为避免二者监管职能的冲突造成重复监管,快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存款保险机构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分工,尤其是应明确存款保险机构和银行监管机构在处理问题银行时的职能分工。

2.建立明确、操作性强的存款保险机构与金融监管机构

明确存款保途径,建议以法律形式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安排,比如信息专险机构与金融监管机构监管合作的具体方式,报、定期信息对接交流会、网络信息共享平台等。

3.尝试构建更高层次的监管协调机制。为了有效协调各

监管部门的关系,可借鉴美国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官协会制委员会委员度,时机成熟时成立常设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主任由国务由存款保险机构与各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人担任,

金融监管协调机构的主要职能是研究金融院分管领导担任,

以减少协调成本。在监管过程中涉及不同监管部门的事项,

可充分目前人民银行作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情况下,将存款保险实施的相关内容发挥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职能,

待成立专门的存款保险作为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协调事项,

以协调存款基金管理机构后,再单设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保险相关事项。

第9条、监管合作的框架机制。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5管理信息共享机制。我国《存款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存款

条均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建立监督并与中国人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

机构建立信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息共享机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

管理信息。但是,《条例》并没有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与金融管理部门协调机制,以及实现信息共享的具体形式和参考文献:

[3]赵锋.存款保险机构与金融安全网成员协调合作问题探讨[J].征信,2016,(8):66-68.

四川师范大学,[2]何洁.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研究[D].成都:2018.

—基于外部协调视角[J].金融理论与实践,[1]徐倩.浅析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定位——2018,(11):63-68.

[责任编辑刘兆峰]

此外,我国上(上接96页)过选聘进行公司的高管相对较少。借助于资本市场实现市保险公司占总保险公司的比例很小,信号传递和控制权配置的功能很难达到。

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企业风险抵抗宽资金来源渠道,

减能力。国有控股保险公司应对股权结构进行进一步优化,提升中小股东在企业中的地少国家或者国家法人持股量,位,使其更具话语权。

3.建立健全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应提升董事会成员的

三、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提升措施

我国保险公司治理工作逐渐随着各项改革的落实,

为保险公司风险开展起来,相应的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中,保险公司发展防范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但需要注意的是,

的速度过快,相应制度完善的速度已经无法满足保险公司现阶段的需求。因此,应该着力加强保险公司治理制度建设,使保险公司风险防范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1.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构建治理模式。尽管部分大型保险

使更多的债权人以及人力资本所多样性,扩大其来源范围,有者获得风险信息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在新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支持下,积极构建董事选聘机制,并给予适当的激励机制,使董事能够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同时还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董事绩效考核制度,使董事聘用工作有据可依。对于监事会来说,应赋予职工监事足够的权利,使其能够更好地完成监督工作。此外,还应对外部坚实的选拔和激励机制进行完善和优化,避免监事成员与董事会以及管理层之间存在利益方面的联系,充分发挥内部监督防范应有的作用。

4.制定完善的薪酬激励制度。保险公司应对其绩效考核

公司已经上市,但是对于未实行股份制的保险公司而言,股份制并不是其唯一的发展方向。实践经验表明,非股份制的治理模式在某些方面也是具有一定的优势的,比如在保证保所以,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单持有人利益方面。

并积极探寻和开创行之有效有针对性地选择公司治理模式,

提升对的组织形式,充分发挥出公司治理结构应有的作用,各种风险的防范能力。

2.对股权结构进行进一步优化。对于非国有控股保险公

改变传统以业务收入为主要考核指标制度进行改进和优化,

比如客户退保率、投诉率、的做法,积极引进多种考核指标,构建短期和长期激励制评价结果等,建立健全的考核体系,继续推行员工持股计划,充分发挥员工的度相结合的模式,

主观能动性,使其积极主动地投入到风险防范工作中来。

可以适当引入外部战略投资者,拓司来说,在一定的条件下,参考文献:

[2]黄颖.保险公司董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J].闽江学院学报,2011,(1):74-77.

丁江萍,刘循循.论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公司治理的影响[J].保险研究,2010,(5):78-83.[1]张艳,

罗胜.保险公司治理转型:从行政型治理到经济型治理[J].保险研究,[3]邱艾超,2010,(1):43-46.

[责任编辑刘兆峰]

-100-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cepb.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7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