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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实习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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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实习大纲

根据《西南大学专业实习管理办法》,结合法学专业实务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实习大纲。

一、实习目的

实习是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通过专业实习,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学生职业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增强未来参加工作的适应性。

二、实习要求

(一)熟悉并掌握审判工作、检察工作和律师业务的程序和操作规程,进一步熟悉各种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写作要求、技巧和初步具备从事审判和律师工作的能力。

(二)了解司法审判、检察的一些工作方式、工作技巧,了解律师的工作技巧。

(三)学会获取证据及培养应用证据的能力。

(四)熟悉我国的各种法律、法规及应用规则,尽可能地学习、熟悉相关的司法解释。

(五)了解行政机关的办事规程,学习行政执法方面的程序和技能。

(六)协助法律顾问解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具体法律问题。 (七)为毕业论文的写作积累资料和实践素材。

三、学分:8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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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时间安排:10周 五、组织与实施

1.学院成立实习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领导和毕业年级辅导员等人员组成,并设实习办公室,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实习工作。

2.专业实习分集中与分散两种形式。实习学生应服从学院实习领导小组的安排,确定专业实习形式。集中实习应在已建立的校、院两级实习基地进行。

3.原则上学生集中实习达15人以上的,学院将指派教师带队,但一名带队教师所带学生一般不应超过50人。

学院要加强对带队教师的管理,并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鼓励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积极承担校外实习带队工作。

六、实习内容

实习主要在人民、人民、律师事务所等机关、单位展开。实习学生应直接参与实习单位的办案工作,具体承办案件。由于各实习单位的性质不同,实习的内容亦有所不同。

(一)实习

参与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具体包括:参与开庭审理、担任员出庭记录、制作法律文书、整理案卷材料等。

(二)实习

1.参与公诉,包括公诉法律文书的制作,公诉案件证据材料的核实,出庭参与公诉,公诉材料的整理;

2.参与管辖案件的侦查,包括对刑事侦查技术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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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的运用,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对证人的询问,调查笔录的制作;

3.参与对司法工作的检察监督,包括:抗诉书的制作与送达,出庭参加抗诉,法律文书的整理等;

(三)律师事务所实习

1.参与刑事辩护:熟悉律师出庭辩护的工作内容,会见当事人,学习出庭辩护的技巧,掌握辩护词的写作等;

2.参与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诉讼代理,包括证据收集、代理词写作、代理技巧,掌握辩护词的写作等;

3.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 4.协助申诉和行政复议。

(四)企事业单位实习:根据各单位的实习计划要求进行实习。

七、实习纪律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自觉维护社会安定秩序。

(二)保守;严禁徇私舞弊、收受贿赂。

(三)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服从实习单位的管理,保证实习期间的安全;尊重指导教师,虚心向业务部门的同志学习。

(四)学生在整个实习过程中应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

(五)分散实习学生,在实习开始后两周内须将实习地点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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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办公室,并保持与学校的联系畅通,提供信息不得弄虚作假。 (六)实习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中断实习。因故必须请假时,须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不履行请假手续或程序不符合要求或假满不及时归队者,均以旷课论处。

(七)实习学生因违反纪律而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者,由学校或实习单位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八、考核与成绩评定

(一)实习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实习任务,并提交实习日志,实习总结(报告)和单位鉴定(必须加盖实习单位公章),方可参加考核。

1.学生每天应撰写实习日志。

2.学生应定期向实习带队教师和实习指导老师上交实习心得。 3.实习结束时,学生应填写实习鉴定表,向实习带队教师和实习指导老师提交实习总结。

(二)专业实习考核成绩由学院实习领导小组根据学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定。即根据实习单位具体意见、指导教师意见、学生实习材料来综合评定学生实习成绩。

1.对学生实习期间的思想表现、工作作风、组织纪律、业务能力、实习报告等五个方面综合考查,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计。

2.成绩评定标准

优秀:实习态度端正,组织纪律性强,无缺勤和违纪;工作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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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刻苦、勤奋,按照大纲很好地完成了实习内容;实际操作能力强,理论联系实际好;实习报告全面系统。

良好:实习态度端正,组织纪律性强,无违纪现象;工作积极主动,较好地完成了大纲要求的实习内容;有一定实际操作能力,能理论联系实际;实习报告全面系统。

中等:实习态度基本端正,无违纪现象;完成了大纲要求的实习内容;有一定实际操作能力,能理论联系实际;实习报告全面。

及格:实习态度基本端正,无违纪现象;基本完成了大纲要求的实习内容;完成了实习报告。

不及格:违纪或违法;或者无故缺勤累计超过十天;或者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服从分配、不听从指挥;或者未完成实习报告。

3.凡实习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须重修及格后方能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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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实习指导书

第一章 实习

一、目的

1.巩固、深化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在审判工作中分析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

2.熟悉工作,为法律执业做好准备; 3.为毕业论文的选题和写作收集第一手资料;

4.砥砺品质,陶冶情操,提高组织、管理、交往、表达等多方面的能力。

二、实习准备

(一)了解实习

按照我国人民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系统可以分为普通和处理特殊领域纠纷的专门。普通包括最高人民和地方各级人民。而专门包括军事、铁路运输、海事等。熟悉各种诉讼法中有关管辖的具体规定。

1.普通:包括最高人民和地方各级人民。一般设有立案庭、民庭、刑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庭(执行局)。

2.军事:国家设立在中的审判机关。军事分设三级:(1)中国人民军事;(2)各大军区、军兵种级单位的军事;(3)兵团和军级单位的军事。其管辖范围是现役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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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编职工的刑事案件和依照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案件。

3.铁路运输:目前我国共有14个铁路运输中级和60个铁路运输基层。其管辖范围参见1982年最高人民发布的《关于铁路运输办案问题的通知》和1990年最高人民《关于铁路运输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

4.海事:目前我国设立了上海、天津、青岛、大连、广州、武汉、海口、厦门、宁波、北海十家海事。海事与中级人民同级,审理国内和涉外的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不受理刑事案件和一般民事案件。其上诉审为所在省、市高级人民。其管辖范围参见19年5月最高人民发布的《关于海事收案范围的规定》

5.森林:根据林业部、司法部、、最高人民《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与健全林业、检察、组织机构的通知》设立,或者根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森林人民的决定》设立。其管辖范围是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严重责任事故案件及涉外案件。

6.垦区人民(兵团):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关于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和人民的决定》。其管辖范围参见2005年6月6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关于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

(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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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实习所在业务庭,熟悉相关程序法及实体法。

2.阅读审判业务资料:《最高人民案例选》、“最高人民公报”案例、《人民优秀裁判文书选》、《法律适用》、《人民司法》、《判解研究》等,并贯穿实习过程始终。 3.练习速录技能。 (三)注意事项

1.严格遵守实习的廉洁自律规定; 2.严格遵守实习的保密规定;

3.严格执行实习的行政公文格式及保管要求; 4.注意工作方式和态度; 5.注意实习的服饰要求; 6.确保实习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三、实习基本内容

实习主要从事的工作包括:协助法官组织、开展审判活动;法庭记录;文书制作;立卷与归档等。

(一)庭前准备 适用普通程序: 1.民事一审程序

(1)在法定期限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与义务与合议庭组成人员,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2)审核诉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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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当事人申请,组织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4)开庭日期确定后,在开庭3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 (5)注意应当回避的情形。

[相关法规:《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13-119条,第121-123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140条,第57、5;《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至;《最高人民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回避规定》”)第一至九条]

2.刑事一审程序

(1)协助审判员审查提交的材料,决定是否开庭审理。 (2)将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告知被告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指定律师为其辩护。

(3)将开庭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 (4)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6)庭前准备的情况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员签名。 (7)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查明是否附有被告人年龄的有效证明材料;向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告知相关程序、权利及注意事项;通知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出庭;将开庭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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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工作和活动记录存卷。

(8)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 书面通知、被告人及辩护人;可以在开庭前阅卷。

(9)注意应当回避的情形。

[相关法规:《刑事诉讼法》第28-31条、150条、151条、 152条;《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25-32条、第116-119条,121-122条;《最高人民、最高人民、、部、司法部、全国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第、第35-3;《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6-23条;《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5、6条;《最高人民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回避规定》”)第一至九条]

3.行政一审程序

(1)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注意应当回避的情形。

[相关法规:《行政诉讼法》第43条、第47条;《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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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7条;《回避规定》第一至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 1.民事审判

(1)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2)将原告起诉的内容口头或书面告知被告。

[相关法规:《民事诉讼法》第144、145条;《民诉意见》第172、173、175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12条]

2.刑事审判

(1)在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告知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送达、被告、辩护人。

(2)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通知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但应记录在卷。

[相关法规:《刑诉法解释》第223、224条;《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至五条]

(二)开庭准备 1.民事一审程序

(1)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2)宣读法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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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民事诉讼法》第123条;《人民法庭规则》第七、九、十条]

2.刑事一审程序

(1)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

(2)宣读法庭规则。 (3)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4)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5)审判人员就坐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相关法规:《刑事法解释》第124条、《人民法庭规则》第7、9、10条]

3.行政一审程序 参见民事审判部分 (三)法庭记录 1.民事审判 适用普通程序:

(1)将庭审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员签名。 (2)当庭宣读法庭笔录或者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人有权申请补正,如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庭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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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适用简易程序:

(1)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 (2)详细记载下列事项: 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相关法规:《民事诉讼法》第133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4条]

2.刑事审判

(1)将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员签名。

(2)法庭笔录中的出庭证人的证言部分,在庭审后交由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证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3)法庭笔录交由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在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相关法规:《刑事诉讼法》第167条;《刑诉法解释》第171-173条]

3.行政审判 参见民事审判部分。 (四)文书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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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审判文书的制作

(1)刑事审判文书主要包括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 (2)一审刑事判决书正文包括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三部分内容。

事实部分:写明公诉机关的指控和被告方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写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被告人作案的动机、目的、手段,实施行为的过程、危害结果和被告人在案发后的态度等,然后写明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查证属实的证据。

理由部分:写明行为的性质及其危害性;行为人行为触犯的《刑法》条款及构成的罪名;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表态;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的表态。

判决结果部分:应区分定罪判刑、定罪免刑及宣告无罪等三种情形,分别进行陈述。

(3)刑事裁定书主要包括一审驳回自诉裁定;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二审发回重审裁定;授权核准死刑裁定;减刑、假释裁定;减、免罚金裁定;补正判决书笔误裁定等。

(4)各类审判文书具体格式参见:《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

[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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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2.民事审判文书的制作

(1)民事审判文书主要包括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

(2)一审民事判决书正文包括事实、理由、判决结果。 事实部分: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写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理由部分:写明判决的理由和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判决结果部分:根据确认之诉、变更之诉或给付之诉的不同情况,加以表述。

(3)注意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

(4)民事调解书的正文部分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协议内容;协议确认。

(5)各类审判文书具体格式参见:《诉讼文书样式(试行)》。 [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38-140条、第153、154、156条;《民诉意见》第166条、第181-187条;《诉讼文书样式(试行)》]

3.行政审判文书的制作

(1)行政审判文书主要包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调解书。

(2)一审行政判决书正文包括:事实、理由、判决结果。 事实部分:写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其事实与证据;写明原告诉称的内容和被告答辩的内容;写明庭审质证、认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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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明辩论的请况;写明庭审认定的事实。

理由部分: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论证;适用的法律根据。 判决结果: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判决变更行政处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3)注意行政裁定的适用范围。

(4)行政赔偿调解书正文部分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协议内容;协议确认。

(5)各类审判文书具体格式参见:《诉讼文书样式(试行)》。 [相关法规:《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61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0条、第53条、第55-59条、第63条、第67-71条;《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第33-35条;《诉讼文书样式(试行)》]

(五)立卷与归档

1.立卷原则:一般根据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卷;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各类诉讼文书用标准十六开办公纸(现在一般使用A4纸),并用毛笔或钢笔(用墨汁或碳素、蓝黑墨水)书写、签发;各类诉讼文书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

2.材料收集原则:收案后由承办员即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入卷的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人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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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的材料除外),本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保留三份,装入卷底袋内备用。

3.注意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要求。 4.注意诉讼文书材料立卷编目方法要求。 5.注意卷宗装订方法要求。

6.按期将诉讼卷宗归档,随卷归档的声像档案材料、物证、要

按规定处理。

7.注意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相关规定:《人民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人民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关于人民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特别注意自行制定的诉讼文书立卷归档规定,如云南省高级人民制定的《诉讼文书立卷归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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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实习

一、目的

1. 熟悉并掌握检察工作的程序和操作规程,进一步熟悉各种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写作要求,初步具备从事检察工作的能力;

2. 巩固、深化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在检察工作中分析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

3. 砥砺品质,陶冶情操,增强职业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4. 培养组织、管理、交往、表达等多方面的能力,增强未来参加工作的适应性;

5. 为毕业论文的选题和写作收集第一手资料。 二、实习准备 (一)了解实习 1. 的性质和职权

的性质: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的职权:(1)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2)对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3)对机关、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4)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5)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出庭支持公诉;(6)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执行进行监督;(7)对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8)对的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2. 的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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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检察机关包括普通和专门。普通由最高人民和地方各级人民组成。专门人民包括军事和铁路运输等。

最高人民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的工作;对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行使检察权;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依法对监管改造场所的活动实行监督,依法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监督;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制定检察工作条例、细则和规定;管理和规定各级人民的人员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包括:(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3)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省级人民和县级人民,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作为派出机构。

专门人民是在最高人民领导下,在特定的组织系统内设立的检察机关。军事是设立在中国人民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对现役军人的军职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铁路运输,包括在各铁路局所在地设立的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和在各铁路分局所在地设立的基层铁路运输。

3. 的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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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

最高人民的工作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包括:(1);(2)政治部;(3)侦查监督厅;(4)公诉厅;(5)反贪污贿赂总局;(6)渎职侵权检察厅;(7)监所检察厅;(8)民事行政检察厅;(9)控告检察厅;(10)刑事申诉检察厅;(11)铁路运输检察厅;(12)职务犯罪预防厅;(13)法律研究室;(14)纪检组、监察局;(15)外事局;(16)计划财务装备局;(17)机关;(18)离退休干部局;直属事业单位;(19)机关服务中心;(20)国家检察官学院;(21)检察日报社;(22)中国检察出版社;(23)检察理论研究所;(24)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

地方各级人民的机构多寡有所不同。大致包括如下机构(其中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是的主要业务部门,是实习的主要部门):(1)控告申诉部门(职务犯罪举报中心):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受理人民群众不服决定及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2)职务犯罪侦查局(有的地方分设反贪污贿赂局和反渎职侵权局):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渎职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3)侦查监督部门:对机关、机关和人民侦查部门提请批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公诉部门:对机关、机关和人民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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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代表国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5)监所检察部门: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监管干警的私放在押人员等渎职犯罪;(6)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人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7)检察技术部门:负责案件现场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8)纪检监察部门:承办群众对检察人员违法办案、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9)政治部(政治处、政工科):负责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包括思想政治工作、干部人事工作、教育培训及宣传工作等;(10)院办公室: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本院重要工作部署、决策的贯彻实施;(11)法律研究室:负责调查研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在本地区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检察工作中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研究提出司法解释建议;(12)行装部门:负责的技术装备、通讯装备、服装统筹计划、后勤保障等工作;(13)警务部门:负责办公秩序管理和机关日常保卫工作,负责办案中的司法勤务工作,负责对司法的管理;(14)机关:负责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和监督。

(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准备

1. 根据实习所在的业务部门,熟悉相关法律文书;

2. 熟悉相关的程序法以及实体法。其中,到侦查监督部门实习的,应当熟悉《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逮捕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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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到公诉部门实习的,应当熟悉《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审查起诉、支持公诉、抗诉的相关规定。

(三)其他准备

1. 提高电脑操作特别是打字能力; 2. 准备随身携带的实习笔记本; 3. 熟悉不同人员的各种称谓;

4. 准备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日常生活用品。 (四)注意事项

1. 在实习过程中应当大胆与人交流,不懂就问;

2. 认真思考案件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在掌握发言的技巧和时机的前提下,积极发言;

3. 根据自己的主攻方向和学校的安排选定实习指导检察官,尊重指导检察官,虚心向指导检察官请教,不要与指导检察官发生正面冲突;

4. 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保密规定; 5. 注意实习的服饰要求; 6. 确保实习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三、实习基本内容

法学专业学生主要到人民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实习。实习主要从事的工作包括:协助检察官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协助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制作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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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监督部门实习基本内容

1. 查明提请批准逮捕书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

2. 审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者决定、不批准或者不予逮捕的意见,依照相关权限做出决定。对应当报请上级审查或者备案的案件,报请上级审查、备案。

3. 按照相关规定送达法律文书、提出提请批准逮捕的建议、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进行、复议、复核;对犯罪嫌疑人等的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或者作出书面答复。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66至76条,《最高人民、最高人民、、部、司法部、全国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至2,《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86至119条,《最高人民关于对报请批捕的案件可否进行侦查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最高人民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通知》,最高人民《人民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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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最高人民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严格执行的六条规定》,《最高人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见》,《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通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最高人民关于清理和纠正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关于加强毒品犯罪批捕起诉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关于对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的通知》,《最高人民关于依法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最高人民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的若干意见》等。)

(二)公诉部门实习主要内容 1. 审查起诉

(1)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并根据案件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初步审查的内容包括: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案卷装订、移送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和规定,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否装订成卷;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对审阅受理的案件的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 (3)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审查,审查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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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审查的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状况是否清楚;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的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恰当;证据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无遗漏的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人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恰当;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4)提出处理意见,依照相关规定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的决定。对不起诉的,应当制作并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对被不起诉人、涉案财物作出相应的处理,对不起诉决定进行申诉、复议和复核。对提起公诉的,依照有关规定制作起诉书。其中,对于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应当依法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 出庭支持公诉

(1)在人民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做好如下准备工作:进一步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问题;充实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拟定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宣读、出示、播放证据的计划并制定质证方案;拟定公诉意见,准备辩论提纲。

(2)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依法履行公诉职责和法律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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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

3. 提出抗诉,在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出庭

(1)在收到人民第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后,及时从认定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诉讼程序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审查时应当填写刑事判决、裁定审查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对需要提出抗诉的案件,必须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2)对于人民决定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依法履行继续支持公诉、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

(3)对于人民的生效裁判,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并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履行相关职责。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公诉部门是人民最主要的业务部门,涉及的面最广,对专业知识和能力的要求最高。实习生应当全面掌握《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尤其应当注意查阅最新的司法解释,以免出现因教材出版周期的原因没有论述相关司法解释、自己在学习过程中没有接触相关司法解释而导致提出错误的适用法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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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实习

一、目的

(一)巩固、深化所学理论知识,让学生能够处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代理业务,熟练掌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文书写作、法庭辩论技巧;训练学生进行商务谈判、处理非讼业务、从事企业法律顾问等等业务的基本技能;

(二)熟悉律师事务所工作,为准备国家司法考试和法律执业做好准备;

(三)为毕业论文的选题和写作收集第一手资料;

(四)砥砺品质,陶冶情操,提高组织、管理、交往、表达等多方面的能力;

(五)对学生各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进行全方位的检测,考查我校校内教学效果,为不断总结经验,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提供依据。

二、实习准备

(一)了解律师及律师事务所

1.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2.律师事务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

3.律师可以从事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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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的委托或者人民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二)准备工作要点

1.熟悉常用的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2.提高电脑操作特别是打字能力; 3.准备随身带的实习笔记本;

4.熟悉各种笔录的写作格式和对不同情况下当事人的称谓; 5.提高使用电脑或钢笔记录各种笔录的速记能力; 6.熟悉各种常用律师业务文书的写作格式。 (三)注意事项

1.大胆与人交流、不懂就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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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认真思考案件所涉法律问题,该发言时积极发言,但要掌握发言的技巧和时机;

3.根据自己所学及主攻方向选定(或律师事务所指定)诉讼(刑事、民事或行政)指导律师或非诉讼指导律师;

4.尊重实习指导律师,不得在当事人面前发表与指导律师完全相反的意见;

5.熟悉律师事务所推荐的该所承办的著名案例卷宗,了解业务流程及卷宗内必备的材料;

6. 熟悉如何装订卷宗。

三、实习基本内容

(一)诉讼及仲裁业务实习要点 1.刑事诉讼

(1)认真研读《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了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涉嫌犯罪的基本事实;

(2)从犯罪构成要件等方面认真研究被告人是否有罪,罪名是否适当,以及是否具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

(3)协助指导律师拟定会见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询问提纲; (4)认真阅卷并做好阅卷笔录; (5)如需自己取证则应做好调查准备; (6)如需部门取证则应制作并递交申请; (7)审查各种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

(8)协助指导律师制定出无罪或有罪但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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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思路;

(9)写出辩护词的初稿供主办律师参考或修改。 2.民事诉讼

(1)确定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无因管理纠纷、权属纠纷等);

(2)了解双方形成争议的原因及双方争执的焦点; (3)审查双方往来函件、补充协议及其他证据; (4)审查诉讼时效及管辖权;

(5)了解委托人的目的及要求是否合法;

(6)审查并确定诉讼主体资格、诉讼请求并确定诉讼参加人或诉讼代表;

(7)分析案件是否有和解或调解的可能;

(8)积极作好开庭准备(包括证据目录的编制、证据的交换向证人或对方提问的提纲等);

(9)草拟起诉状、答辩状、管辖权异议书、上诉状、申诉状、先予执行申请书、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等常用民事诉讼文书。

3.行政诉讼

(1)审查行政机关做出的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 (2)是否属于行政诉讼; (3)审查诉讼时效及管辖权; (4)熟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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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草拟代理词或其他行政诉讼法律文书。 4.仲裁案件

(1)注意区分仲裁案件当事人的称谓及仲裁申请书的写作格式; (2)认真审查仲裁协议及其效力;

(3)熟悉仲裁案件的程序并掌握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异同点; (4)写好仲裁代理词纲要。 (二)非诉讼法律事务实习要点 1.代写法律文书

(1)诉讼文书。包括刑事、民事、行政、仲裁类的自诉状、起诉状、答辩状、申诉状、申请书等;

(2)有关法律事务的文书。包括合同、委托书、声明、遗嘱等; (3)其他可以代写的文书。包括申请收养子女,取得社会救济金、抚恤金、减免税收,申办公证等文书。

2.提供法律咨询

(1)一般法律咨询(可口头或书面解答);

(2)重要法律事务咨询(通常以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方式); (3)必须避免答非所问或出现错误结论。 3.担任法律顾问

(1)认真了解聘请单位的业务范围、特点,熟悉与之相关的业务流程和知识;

(2)工作内容

①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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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参与草拟、审查、修改合同及协议等法律事务文书; ③参与谈判;

④代理参加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⑤进行法制宣传; (3)工作范围 ①参与企业经营决策;

②帮助聘请单位建立科学的合同及档案管理制度; ③协助聘请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④协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内部法律顾问机构,为企业培养法律人才;

⑤维护聘请单位合法权益,出具律师函或声明。 (4)注意事项 ①加强联系和沟通;

②做好每一次的处理记录并建档。 4.主持调解

(1)调解应坚持的原则 ①搞清事实,依法办事; ②双方自愿、平等协商; ③明确责任,互谅互让。 (2)制作调解或和解协议; (3)督促双方履行义务。 5.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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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委托;

(2)依法审查双方的文书及身份证明; (3)审查双方协议(主体、内容、条款等); (4)制作律师见证书。 6.参与谈判 (1)处理好四种关系 ①律师与聘请单位的关系; ②律师与主谈人的关系;

③维护委托方合法利益及对方合法利益的关系; ④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与尊重国际惯例及外国法律的关系。 (2)巧用谈判技巧 ①巧用倾听技巧; ②巧用发问技巧; ③巧用引诱技巧; ④巧用让步技巧。

7.参与公司或其他企业设立的法律事务 (1)拟制公司章程; (2)筹建公司管理机构;

(3)拟写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4)拟写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 (5)办理工商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8.参与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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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熟悉职工安置相关法规及; (2)债权债务的清理; (3)破产财产的管理; (4)清算组的成立; (5)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6)相关公告; (7)清偿的程序和方案; (8)税收的缴纳;

(9)工商及其他手续的注销。 9.参与资信调查或投资调查分析 (1)明确委托人需调查了解的事项;

(2)熟悉相关的行业知识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3)做好调查前的准备工作(思路、步骤等); (4)到有关单位调查取证;

(5)撰写《资信调查报告》或《投资分析报告》。

四、如何规避实习中的风险

1.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要注意不让其脱逃或有自残行为,否则将可能触犯“玩忽职守罪”;

2.不能向司法机关作、伪证,或指使、诱使当事人作、伪证,使犯罪分子不被发现和追诉,否则将可能触犯“包庇罪”或“伪证罪”;

3.不能毁灭和伪造证据,不能帮助当事人毁灭和伪造证据,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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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引诱证人做伪证或改变自己的证言,否则将可能触犯“妨害证据罪”;

4.不能违反规定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传递信息或信件,否则,将会受到行业协会的处理;

5.尽量不保存证据的原件,原件由当事人保管至开庭核对;6.注意举证期、答辩期、上诉期、执行申请期及诉讼时效, 否则将可能赔偿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7.不能随意给当事人承诺案件代理或辩护结果,不得对案件结果进行主观分析或预测;否则可能被当事人纠缠或投诉;

8.要严守办理案件中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9. 不私自收取当事人钱财和礼物;

10.注意防止实习过程中受到对方当事人或其亲友的人身攻击; 11.不要进入治安复杂场所或其他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场所; 12.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西南大学和实习律师事务所的纪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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