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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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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产保险

【发文字号】银发[1998]249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8月17日 实施日期:2000年8月17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8.06.10 【实施日期】1998.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8〕24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财产保险公司: 前一阶段,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对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专项检查,发现各经营财产险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争业务、上规模,普遍存在违规支持无赔款优待、委托代理机构和个人出具保单的现象。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导致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效益急剧下降,直接威胁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为整顿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秩序,规范车辆险经营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2

一、保险机电车辆保险条款中“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

款优待。一年内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费10%”的规定。

二、取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连续两年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费15%;连续三年或三年以上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费20%”的规定。

三、被保险人申请机动车辆险“无赔款优待”时,必须出具上年该车辆无索赔记录的保单正本。不能提供清洁保单正本的,保险公司不得给予“无赔款优待”。

四、被保险人转到其他保险公司投保,如上年内该机动车辆无赔款,亦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但必须同时出具上年清洁保单和前一家保险公司的无赔款证明。

五、不论机动车辆连续几年无事故,无赔款优待一律为基准费率的10%,即以基准费率的90%作为本年度的费率。

六、获得“无赔款优待”的保险车辆,当年发生赔款,下一年度必须取消优待费率,调回基准费率。

七、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在上年度内只要其中任一险种发生赔款,保险公司对该投保人不得给予无赔款优待。 八、保险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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