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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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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工作指导意

见(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粤保监发[2012]237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8.28 【实施日期】2012.08.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公布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粤保监发〔2012〕237号)

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驻粤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广东保险学会,广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我局制定了《广东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2012年下半年反保险欺诈工作重点通知如下: 1 / 3

一、加强组织建设。驻粤各省级(含地市级)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明确反

欺诈工作的责任人和职能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应研究建立行业反欺诈组织。

二、建立制度机制。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针对欺诈风险建立反欺诈制度机制,并于2012年12月底前将欺诈风险管理的专项制度建设计划报我局。 三、加强工作总结。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向我局报送上年反保险欺诈工作情况。在贯彻落实本指导意见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广东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广东保监局 2012年8月28日

附件:

广东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广东保险业反欺诈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保险欺诈是指利用或假借保险合同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 2 / 3

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

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包括:非法设立保险公司、非法设立保险中介机构,设立虚假的保险机构网站,假冒保险公司名义设立微博、发送短信开展业务,非法开展商业保险业务、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以及销售境外保险公司保单等行为。 (三)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包括:销售非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的保单、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制售假保单、伪造或变造保险公司单证或印章等材料欺骗消费者,以及利用保险单证、以高息为诱饵的非法集资等行为。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广东省辖区(除深圳外,下同)依法设立的地市级(含)以上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以及保险中介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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