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施行《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京建市[2008]68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0.23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施行《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市[2008]688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工作,我委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依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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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程序,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及其处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合同签订等阶段。
第三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别负责所监管工程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
第四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投诉处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投诉受理和处理的具体工作,明确投诉受理电话、 2 / 4
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受理
第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使其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向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投标人投诉前,可以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招标人应当及时对异议做出书面答复。
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未及时作出答复的,提出异议的投标人应当及时提起投诉,投诉时限须符合本办法第的规定。
第 投诉人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投诉的,应当符合下列时限要求:
(一)对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的投诉,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收到投标邀请书之日起十日内;
(二)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修改和补充文件的投诉,为招标人发出该文件之日起十日内;
(三)对开标过程问题的投诉,为开标结束之日起十日内; 3 / 4
(四)投标人对评审或评标过程问题的投诉,为评审或评标结果公示之日起十日内;
(五)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公司对评审或评标过程问题的投诉,为评审或评标结束之日起十日内;
(六)评标专家对评审或评标过程问题的投诉,为评审或评标结束之日起十日内。 (七)其他投诉,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
第九条 投诉人向投诉处理机构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填写《投诉登记表》。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 (五)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法人投诉的,投诉书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如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等);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等。 其他组织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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