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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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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规范(修订)

1.目的及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本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规范不适用于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编制依据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30871-2014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 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3.职责

3.1 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

3.1.3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3.1.4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3.1.5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1.6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2生产单位负责人(动火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

3.2.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3.2.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3.2.4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监火人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3 动火人(持有特种作业证的人员)

3.3.1 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3.3.2 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3.3 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3.3.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3.3.5 随身携带《作业证》。

3.4监火人(车间岗位人员或车间岗位人员和维修人员共同担任)

3.4.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3.4.2 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3.4.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3.4.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车间监火人员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灭火器、消防水袋等消防设施放回原处,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5动火分析人(车间专兼职安全员)

3.5.1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3.6动火初审人(一级动火由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审批,二级动火由所在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审批)

3.6.1 动火作业的初审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3.6.2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3.6.3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3.7实施安全教育人(作业单位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3.8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特殊动火作业主管副总或总工程师审批,一级动火作业安全部审批,二级动火由所在车间负责人审批)

3.8.1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3.8.2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3.8.3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4、规定内容

4.1 术语和定义

4.1.1 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4.1.2 易燃易爆场所:本规范中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GB50160、GB50074 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本公司甲类区域有:二甲醚车间、苯精制车间、苯酐车间,其它为乙类区域)

4.2 动火作业分级

4.2.1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二甲醚车间主装置区、罐区、装卸车区;苯精制车间主装置区、制氢装置区、罐区、装卸车区、涉及煤气区域、脱硫区;苯酐车间主装置区、罐区、卸车区等)。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基本要求

4.3.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3.2 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4.3.3 作业前,生产车间应进行如下工作:

4.3.4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4.3.5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2811要求的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

4.3.6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4.4动火作业要求

4.4.1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4.4.2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

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4.4.3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50016 、GB50160 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4.4 规定执行。

4.4.4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

4.4.5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事宜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4.4.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4.4.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 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 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 m 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4.8 在道路沿线25 m 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4.4.9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4.5特殊动火作业要求

4.5.1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4.3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6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6.1 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 4.6.2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4.7《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7.1?《作业证》应根据作业等级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样式见附表。 4.7.2 《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4.7.3 《作业证》的审批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审批。

《作业证》审批由生产调度或生产值班负责人进行审批。 4.7.4 《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动火安全作业证 编号:

申请单位 动火作业级别 动火方式 动火时间 动火作业负责人 动火分析时间 分析点名称 分析数据 分析人 涉及的其他特殊作业 危害辨识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申请人 作业证编号 自 年 月 日 时 分始至 年 月 日 时 分止 年 月 日 时 动火人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 安全措施 确认人 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用火条件 断开与动火设备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加盲板( )块 动火点周围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 罐区内动火点同一围堰和防火间距内的油罐不同时进行脱水作业 高处作业已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动火点周围易燃物已清除 电焊回路线已接在焊件上,把线未穿过下水井或其他设备搭接 乙炔气瓶(直立放置)、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大于10m 现场配备消防蒸汽带( )根,灭火器( )台,铁锹( )把,石棉布( )块 其他安全措施: 编制人: 生产单位负责人 实施安全教育人 监火人 申请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安全管理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动火审批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验票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动火初审人 完工验收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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