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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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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保护研究

文/颜梦蕾 张润 沙莉丽 欧鸿位 董文莉

摘要:近年来,中国互联网经济突飞猛进,大数据产业发展迅猛,各种数据的收集、整合、交易越来越便利,数据的使用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掌握也越来越深入。大量的个人信息在网络上储存、生成、被使用和交换,这一方面方便了人民的生活,而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侵犯个人隐私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本文主要先从国内外关于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保护的立法和监管模式来进行比较,再结合我国目前在网络隐私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以此来发现我国在立法与监管模式方面的不足,从而通过借鉴发达地区有效的立法和管理模式来优化我国大数据下个人隐私的保护。

关键词:互联网;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1 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保护的现状

当今的数据时代我们探讨的相关信息数据被侵犯并不属于以上法律条文中规定的个人信息,人民网曾报道,自然人在互联网上的所有活动都会留下印记,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则会充分利用用户留下的电子印记,了解自然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自然人的消费偏好以及自然人的活动轨迹等。如果对互联网络的数据搜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那么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就会利用自己搜集到的信息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客观上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 个人隐私保护的完善2.1 完善相关罪名的设立

我国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除了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的国有经济外,大量的集体经济在市场中也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市场经济给个人、企业及各机构组织平等的竞争环境,要保证市场主体行为规范化、竞争平等化,不仅需要良好的一个社会环境,且在民刑立法上健全的隐私权保护有助于社会秩序的进一步维护。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角度而言,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要在民法、行、刑法领域都有所体现,不能重此轻彼。从各国立法来看,把严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是一种世界性的立法倾向。联邦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刑法均规定了侵犯隐私权罪或类似的罪名。加之我国现行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过窄,设立侵犯隐私权罪显得相当重要。促进相关立法的完善非常的需要。2.2 完善法律救济

我国个人信息保应当规定,无论是信息保护监管机构的不当决定或不作为,还是控制者或处理者对个人信息的侵犯,信息主体都应有权向管辖提起诉讼。那么,应当在我国构建集体诉讼制度。16󰀁条例明确规定,代表信息主体利益之组织或协会不仅有权代为提起诉讼,还可以代为求偿。在侵犯个人信息的案件中,尤其是采用了大数据技术的,往往涉及相当数量的信息主体。由单个信息主体提起诉讼的成本通常比可能获取的赔偿大,因此单个信息主体提起诉讼的可行性并不大。尤其是在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中,我国尚未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但个人信息犯罪确实侵害了相当数量信息主体的民事权益,理应获取赔偿。我国已经存在代表人诉讼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以完善,以构建真正的集体诉讼制度。

2.3 企业和行业加强自律,接受监管

我国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除了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的国有经济外,大量的集体经济在市场中也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中国的互联网三大巨头BAT更皆是民营有限责任公司。BAT作为绝大部分的个人隐私控制人更是应充分发挥其引领作用,遵守目前所有法律法规,带头制定行业自律规定。2.4 企业自主的保护个人隐私

毫无疑问,目前绝大部分的个人隐私掌握在企业手中,而企业没有经过用户的许可,通过旗下应用软件收集必要或不必要的用户隐私,缺乏自身监管机制,容易使用户数据泄露。相对于个人而言,企业作为强势的一方,更容易侵害个人隐私。在“空姐遇难”事件后,各大企业在其旗下应用软件出台了相应的隐私保护条款,然而这些条款并没有实质内容,效力难以让用户安心。企业大量采集我国公民信息的行为却得不到有效规制,将对我国经济社会安全带来威胁。因此,企业的保护职责更加不容忽视。本文建议在有关网络部门加入用户隐私保护机制。“企业不论规模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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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收集用户信息就要承担起保护的责任”󰀁,大规模企业可以成立用户隐私安全保护小组,主要有两个作用。其一,防止外部攻击;其二,追踪企业信息流向。“商业公司可以在获得用户授权后使用其个人数据”。2.5 制定并采用个人隐私控制人自律机制

特定行业的自律规范是一个行业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而我国由于多种原因的局限性,导致我国各行业的协会发展极不健全,在此,本文建议应由BAT主导、支持,建立起大数据个人隐私保护协会,通过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对个人隐私给与保护。引起行业对保护个人隐私的重视程度,引导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息服务提供者重视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完善安全防护措施,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信息安全责任,进一步规范电信服务、互联息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活动。2.6 在个人方面对隐私保护的建议

个人隐私的保护,需要多方机制的运行,包括国家、、企业和个人等方面。国家立法不可或缺,宏观必不可少,企业自我监管责无旁贷,而最终要实现的目标,是让个人隐私的保护形成一种习惯,让公民在权利被侵犯之时能够自我主动积极地维权,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大追求者,“当个人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时,整个社会利益得以最大化”。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固然与大数据的发展有关,可个人对隐私的保护意识薄弱亦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提高个人的防范意识是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关键,只有树立起防范意识,个人的隐私权才有更好的保障。树立自己的隐私防范意识并不是要求人们拒绝网络,而是在安装或使用应用软件时多阅读应用权限和用户协议或隐私,多了解自己的信息被使用的途径,以恰当的方法保护自己的私密信息。例如,在下载安装手机软件时,用户常常被索要各种权限和数据,然而有些权限和数据与该应用所发挥的功能没有关联,这时需要用户主动关闭该应用对不必要的功能的使用权限。目前我国公民对自我隐私的保护意识相对薄弱,身处大数据时代,面临信息泄露的高危风险,增强自我隐私保护意识刻不容缓。3 结语

当前,我们已进入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技术对我们获得信息的渠道进行了拓宽,对生活方式的也进行了巨大的改变。然而,大数据时代对个人隐私信息的安全也造成了严重威胁。最近几年相继出现的个人隐私信息盗窃案件和网络诈骗案件都充分说明了保护个人隐私数据的重要性。针对当前我国保护个人隐私信息面临的我国相关立法体系不够完善、用户风险意识薄弱、社会个人信息保护环境氛围的影响等困境,应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隐私保律法规,净化社会环境,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8-2020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省级立项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保护的反思与完善”(编号:201810622038)

(作者单位:四川轻化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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