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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要约失效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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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的要约失效有哪些规定 根据《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要约失效的具体情形

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 约进行了修改、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 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 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

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 力。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 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 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从文中可以看出要约被拒绝被依法撤销或者是承诺期限已经满了,但是还 没有做出相关承诺的这些情况都会导致要约失效。在邀约失效之后,对方就没 有任何的义务。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做相关的法律 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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