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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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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及其完善

作者:崔建鲁

来源:《学理论·下》2011年第11期

摘要: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始于20世纪90年代,起步较晚。在保护模式上采用商标法,专门法和其他法律相结合的混合保护模式,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协调及各行政部门之间管理权限的冲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存在诸多缺陷。从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措施,力争为我国的地理标志提供全面有力的法律保护,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价值。

关键词: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商标法

中图分类号:D922.682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2011)33-0100-02

一、有关地理标志的基本问题

(一)法律文件中关于地理标志概念的表述

“地理标志”的概念最早出现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其定义为:地理标志是用于商品上的,具有特殊地理来源并且与原本产地相关的品质或声誉的标志。后来,随着WTO的影响不断加深,世界各国越来越倾向接受1994年4月15日签署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定义:来源于成员国或成员国的某个地区或地方的产品标记,该产品的特定品质、声誉或其它特点基本归因于该产品的地理来源。我国《商标法》也直接援用了TRIPS协议中的定义方式。新《商标法》第16条第12款将地理标志定义为“是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为因素所决定的标志”。这两个定义大体上是一致的。

(二)加强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现实意义

我国有着几千年的农业文明史,独特的地理气候条件和文化背景孕育了许多独具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因此,加强我国地理标志尤其是农业地理标志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有利于发展特色经济和农村经济,进而提高农产品的市场化和组织化程度。同时地理标志还为特定区域的相关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供了一个基础,企业可以以地理标志产品为依托,推行“地理标志+龙头企业+农户”模式[1]。积极培育地方主导产业,开发利用优质特色农产品资源。其次,加强地理标志的保护有利于提升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地理标志的有效保护有利于形成标准规范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创造民族品牌,打破西方国家的种种贸易壁垒,进而进一步提升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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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的弊端和缺陷

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起步较晚。2001年《商标法》修改后才正式出现“地理标志”这一术语,2002年发布了《商标法实施条例》,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颁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分别对地理标志保护作了具体的规定,至此,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框架基本建立起来。从以上法律保护框架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国家工商总局依据《商标法》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通过登记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的方式予以保护。二是质检总局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通过强制执行国家标准和注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对其进行保护。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都对保护地理标志做出了相关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采取的是“商标法+专门法+其他法律”的综合保护模式。这些模式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途径、管理等存在诸多不同规定,在实践中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如何选择一种更好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已成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1.法律概念使用不一造成认识上的混乱

从上述列举的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几部法律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对地理标志这一概念每部法律都是用了不同的法律术语表达。例如,《商标法》《地理标志保护规定》使用“地理标志”概念,《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使用“产地”概念,《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使用“原产地标记”概念[2]。同时,有关“地理标志”的名词的用法和称谓随意性较大,这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不相同,给人们的认识造成了很大的混乱,不利于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推广实施,也容易增加我们在国际谈判中的成本。 2.双重管理模式造成政出多门,立法不一

对同一地理标志由两个部门按照不同的行政程序审批注册,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分别审批,分别注册登记的制度不仅在内容上多有重复,而且带来了诸多矛盾[3]。虽然质检总局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和工商局认定的通过注册的商标之间有很多相同的地方,但是知识产权所有人不同势必造成商标权和地理标志的冲突。此外,两个行政局管依据不同的法律行使和扩大行政权力必然造成权力的冲突,管理上的矛盾和秩序的混乱,不但加重了市场主体的负担、提高了运行成本、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也造成了行政管理资源的浪费,给司法审判造成两难。

3.忽视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保证造成假冒、侵权现象丛生

由于地理标志产品代表了商品良好的品质、信誉。一旦赋予了地理标志这一称号,该商品可能会身价倍增,为生产者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成为消费者信得过、首选的产品。正是由于这一利益的驱使,有些享有地理标志使用权生产者滥用权力,忽视质量,粗制滥造,随意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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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条件的生产厂家。这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极大地损害了地理标志的信誉和形象,降低了商品的竞争力,甚至丧失市场。 三、完善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建议

针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中现存的问题及原因我们应当从以下方面加强完善措施,全面提高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力度。

(一)专门法保护模式——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必然选择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混合保护模式,存在诸多弊端。建立专门的立法保护模式,是我国地理标志有效保护的必然选择。

1.地理标志与商标是两种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放在同一个商标法中保护难免造成混乱和冲突

首先,权利性质不一样。地理标志是一种共有的、开放的集体性权利[4],在特定地域范围内凡是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均可使用;而商标权是一种独占的、排他的专有权。如果把地理标志注册成商标,一旦生产者众多的话,就会丧失商标的基本识别功能。其次,表示功能不同。地理标志标示产品来源于某地,商标则标示该商品来源于某生产者或经营者。而且地理标志不仅仅标示来源地,更是对特定商品质量、品质、信誉的标示,而商标则没有这方面的要求。最后,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可以自由转让,而地理标志由于与地域的特殊关联性而不能转让,否则就会扰乱市场秩序,丧失地理标志原来的功能。 2.以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无法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信誉

地理标志的认定程序复杂,需要对产品的原料、生产技术工艺和质量特色等进行严格的控制,商标主管机关无法完成这种非常专业的检测,因此通过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无法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信誉。

3、地理标志保护对我国有特殊的意义,有必要专门立法加以保护

我国是一个文明大国,拥有众多的地方名优土特产品、传统手工艺品和民族手工艺品。同法国一样,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所以在立法上建议效仿法国制定专门法,建立统一的高水准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统一概念,统一注册,严格准入,严格管理,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这样不仅能维护国内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能够提升我国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二)选择正确保护模式的同时,加强地理标志的立法及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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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立法中实现法律概念的统一

明确的概念不仅是思维的起点,也是研究问题的共同基础。因此我们要把“地理标志”“原产地标记”“产地”等概念予以统一界定,这是对地理标志进行法律保护的前提,为避免产生歧义,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时,将内涵与外延相同的概念最好统一使用“地理标志”这一概念。这样保护的对象概念清晰简明,容易使申请人清楚本地到底有哪些可以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并积极申请保护。同时更好地与世界接轨,得到全方位的保护。 2.注重产品质量,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由于地理标志产品都与特定地区的人文自然因素相关,具备了某些特殊的品质,良好的信誉,才备受消费者青睐。例如法国的葡萄酒,不仅对葡萄的品质、产地、生产工艺作了严格的限定,甚至连葡萄苗株的修剪也作了严格的规定。因此,才能生产出享誉世界的葡萄酒,并且经久不衰。这就要求生产经营者以信誉为灵魂,以质量为生命,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去经营,严格把握产品的质量,不仅使我们的产品在国内有销路,在国际上也拥有一席之地。切不可为了眼前利益,弄虚作假,自毁声誉,断送前程。

除了把握严格的质量,还要加大市场监管,强化行政管理,严厉打击假冒他人地理标志的现象。加大打击力度,确保地理标志的正确使用。此外,地理标志作为一种准公品,单靠个人和市场机制难以实现有效保护,必须借助于公共机构如或行业协会的力量加以干预,引导地理标志产品走名牌发展战略。推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地理标志产品,以促进经济发展。

3、培育专门的行业协会

地理标志行业协会是为保护某一地理标志和提高该地理标志行业效益而由该行业的竞争者组成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5]。在我国地理标志产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却很少,实践中虽然也成立了类似的地理标志行业协会组织,但由于受各种条件的制约,发展不尽如人意。所以,我们国家在制定和实施地理标志战略时需要引导地理标志行业协会培育其自我管理能力,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和发展地理标志的需要。 结语

我国有着无数名优特色产品,如吐鲁番的葡萄、宁夏的枸杞、景德镇的陶瓷等等。这是中华五千年文明的结晶,是中国劳动人民智慧的成果,是我们宝贵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地理标志不同于专利或商标,合理恰当地保护地理标志不但可以增强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也可以更好地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的收入。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拥有众多蕴含丰富历史文化的地理标志的国家,进一步完善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是面对现实的理性选择,更是保护宝贵的民族文化精髓的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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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姜玲敏.浅谈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J].现代农业,2009,(6).

[2]柳励和.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制度设计[J].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

[3]陈爱萍,尹显英.论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J].学刊,2008,(6). [4]袁杏桃.论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J].齐鲁学刊,2009,(4).

[5]于刃刚,罗英英.中国地理标志保护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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