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软件能够实现的四种开具,具体如下:
1、专用。这是购买方支付额而且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用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也就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
2、普通。这是纳税人在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或销售货物时,通过税控系统所开具的普通;
3、机动车销售统一。这是所有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自2006年8月1ri规定实施起,在销售除旧机动车外的机动车收款时所开具的;
4、货物运输业专用。这是一般纳税人在提供除铁路运输外的货物运输服务时开具的专用,其基本用途、法律效力、安全管理要求及基本使用规定等跟现有专用一致。
开具的原则:
1、“都开”的原则
单位和个人凡是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均应向付款方开具;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开具;(如废旧物资收购、农副产品收购等)
2、“都要”的原则
就是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问收款方取得。同时对取得的一方提出禁止性规定: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在开具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销货方在整本使用前,要认真检查有无缺页、错号、联无监制章或印制不清楚等现象,如发现问题应报送税务机关处理;
2、整本开始使用后,应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填开的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3、开具要按照规定的时限、逐栏填写,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专用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使用范围;
4、填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未发生业务一律不准开具;
5、销货方应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开具,不准买卖、转借、转让和代理开具;
6、销货方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开具后的存根联要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综上所述,开具是指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开具,基于证明商品和资金所有权转移的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需要和进行税收管理的需要,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条
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六条
对违反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