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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的休假期是否可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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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劳动法》规定,休假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有权享受带薪休假。但是,劳动合同中的休假期是否可协商呢?实际上,劳动合同中的休假期是可以协商的,但协商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一、《劳动法》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年休假的天数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为五天;满十年的,为十天;满二十年的,为十五天。

二、《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纪律和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等条款。

三、《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休假期限、休假方式和休假费用等内容,但约定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休假期限、休假方式和休假费用等内容。但协商的结果不能低于法定标准,即劳动者享有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因此,劳动合同中的休假期是可以协商的,但协商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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