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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决定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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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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