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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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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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