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申诉制度是2013年公布的教育学名词。
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或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时,依照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法定的主管部门申请重新审议处理的制度。教育申诉制度,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申诉制度可分为诉讼上的申诉制度和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两类。诉讼上的申诉是诉讼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或人民提出申请,要求依法重新审理,给予纠正。诉讼上的申诉有刑事诉讼中的申诉、民事诉讼中的申诉和行政诉讼中的申诉三种。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是指不以生效的判决、裁定为必要前提向司法机关以外的机构提出不服各种处分、处罚,要求改正的申诉。此类申诉范围较广,包括向中国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申诉、向监督部门的申诉、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的申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或者上一级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这是关于公民的申诉权利在教师身上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