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测品娱乐。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

来源:测品娱乐

法律分析:如果娩出时为死体,这部分份额按照之前的法定继承顺序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一编总则中,第二章自然人的第一节规定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中第十六条明确:“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是民法典新增的规定,在此之前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以及司法解释都没有胎儿利益保护的一般规定,仅在继承法中有关于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的特别规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cepb.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7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