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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到什么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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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去哪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要提交什么材料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4)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2)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3)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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