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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手术赔偿标准:了解二次手术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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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治疗费用、康复费用、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费用,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费。

法律分析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经治疗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书面建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即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以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安装使用辅助器械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拓展延伸

工伤事故后的二次手术赔偿规定及操作指南

工伤事故后的二次手术赔偿规定及操作指南是指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如果需要进行二次手术治疗,相关的赔偿标准和操作规定。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工伤事故导致的身体损伤需要进行手术治疗的,雇主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赔偿。二次手术赔偿标准通常根据伤残程度、医疗费用、康复期等因素来确定。操作指南包括了申请赔偿的流程、所需材料、赔偿标准的计算方法等内容。了解二次手术的相关规定对工伤受害者和雇主都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保障受伤员工的权益,也有助于雇主合理安排赔偿责任。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复发旧伤时,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将支付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费用,以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辅助器械费用。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工伤保险还会支付康复费用、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生活护理费等费用。了解工伤事故后二次手术赔偿规定及操作指南对维护工伤受害者和雇主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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