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审查和处理是机关、人民或人民的职责。无论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并按规定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口头报案等,应仔细询问并记录,允许更正后签名或盖章。审查工作是核对、调查已接受的材料,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提供基础。处理工作包括立案并办理手续,或决定不立案并告知原因,提供复议机会。自诉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自诉人。
法律分析
1、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都应当接受。然后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口头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应当仔细地询问和讯问,并将内容写成笔录,经宣读或者交本人阅读后,若有意见,应当允许更正,若认为无误后,让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的发生,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
3、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决定立案并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
(2)决定不立案并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对于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主管机关应当认真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诉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5日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结语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审查和处理是机关、人民和人民的重要职责。无论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都应当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并进行仔细询问和讯问,确保内容准确无误。经过审查和调查后,根据情况做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对于不立案的情况,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告知控告人可以申请复议。主管机关应认真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自诉案件,应在15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立案侦查。对于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决定,可以由人民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