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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公示完了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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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之后,若是没有出现异议或者是经过审查之后异议并不成立的则会被登记为轮候对象,那么这时可以在相关信息网上查询,或者前往申请点进行查询。在这期间申请人的一些情况发生变化的话,要向原申请点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对资格进行审核。

1、公租房公示后流程如下:

(1)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初审。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租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市公租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公租房选房流程如下:

(1)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区建设局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及其它相关表格;

(2)属于《受理公告》申请对象范围的申请人填写好《申请表》到夫妻双方单位和家庭成员单位盖章后,在日常工作时间携带《申请表》、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区建设局申请公示登记;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九条

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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