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测品娱乐。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我国洗钱30万大致判刑期限

我国洗钱30万大致判刑期限

来源:测品娱乐

我国洗钱罪的刑罚一般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洗钱罪的证明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行为人陈述和其他证据来证明自己对洗钱行为不知情。被告人的主观上的“明知”可以根据认知能力、接触犯罪所得情况、犯罪所得的种类和数额、转换方式以及供述等因素进行认定。具有一定情形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情的除外。

法律分析

一、我国洗钱30万大概有判多久

1、在一般情况下,洗钱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怎么证明洗黑钱不知情

可以通过实施洗黑钱的活动实施时自己未在场的录音录像,实施洗黑钱的行为人的陈述,其他人的证言等证据来证明自己对洗黑钱的行为不知情。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什么情况下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上是“明知”?

司法解释是这样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7、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结语

洗钱行为涉及到刑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并满足一定的行为条件时,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法律规定,洗钱行为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于单位犯罪的情况,单位将会被处以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刑事处罚。洗钱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收益的种类、数额、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因素。在一定的证据支持下,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洗钱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cepb.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7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