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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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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上级机关若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下级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机关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机关侦查。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机关管辖区。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经济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机关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几个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机关管辖。对管辖有争议的,应当协商管辖;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第五条 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可以向立案侦查的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的七日以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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