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需提交申办报告、合作协议、资金证明、捐赠协议、启动资金证明等文件;正式设立需提交设立申请书、批准书、机构章程、资产证明、人员资格证明等文件;民办学校需提交申办报告、举办者信息、资金证明、捐赠协议等文件;正式设立需提交筹设批准书、机构章程、资产证明、人员资格证明等文件。
法律分析
中外合作办学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办报告;
2、合作协议;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正式设立申请书;2、筹备设立批准书;3、筹备设立情况报告;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提交前款1、正式设立申请书、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6、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合作协议、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民办学校:1、申办报告;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筹设批准书;2、筹设情况报告;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结语
中外合作办学申请材料需齐备,包括申办报告、合作协议、资金证明、捐赠协议等。正式设立申请还需提交设立申请书、批准书、机构章程、资产证明等。直接申请设立还需提供资格证明、合作协议、资金证明、捐赠协议等文件。民办学校申请需提供申办报告、举办者信息、资金证明、捐赠协议等。正式设立民办学校还需提交筹设批准书、情况报告、机构章程、资产证明、资格证明等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四条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五)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七条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正式设立申请书;(二)筹备设立批准书;(三)筹备设立情况报告;(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六)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